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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业税收筹划方法与案例

时间:2022-11-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于适用税率的不同,这就为建筑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很好的契机。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对建筑业的工程承包业务进行税收筹划的关键是与工程相关的合同应避免单独签订服务合同。总而言之,建筑业营业税税收筹划应运用合理的手段减少应计税营业额,从而达到营业税的节税目的。

第六节 建筑安装业税收筹划方法与案例

建筑安装行业的主体是建筑安装企业,又称为建筑安装公司或者安装企业,是指从事建筑产品生产,即从事土木建筑工程建筑物或构筑物(住宅、厂房、教学楼、办公室、医院、文化设施、路桥、大坝、码头等)建造的企业。建筑安装业具有以下的技术经济特点:产品的固定性、庞大性和多样性;产品生产的单件性、流动性、生产周期长、露天作业和协作复杂;生产经营管理上的任务不稳定性、环境多变性、人员多变性等。近年来,随着房地产行业的升温,与之相适应的建筑安装行业也日趋繁荣。由于建筑业建设周期长、投资大,有总承包、分包和转包等多样业务运营形式,工作的流动性较大,所以建筑业的税收管理具有其复杂性和独特性,相应地也为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

一、建筑安装业工程承包业务的税收筹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与施工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不与施工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则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施工单位是否签订承包合同,将划归营业税的两个不同的税目,即建筑业和服务业,并将适用不同的税率(建筑业的适用税率为3%,服务业的适用税率为5%)。若不签订承包合同,就适用服务业5%的税率。由于适用税率的不同,这就为建筑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很好的契机。

下面来分析一个案例:

【案例7-39】 某工程承包公司A,2006年5月承揽一栋办公大楼的建筑工程,工程总造价为1 800万元,施工单位为B建筑公司,承包金额为1 500万元。如果A工程承包公司与B建筑公司签订了建筑分包合同,则A工程承包公司应纳营业税适用3%的税率,应纳税额为:(1 800-1 500)×3%=9(万元)。

如果双方未签订分包合同,A工程承包公司只负责组织协调业务,收取中介服务费,则300万元的收入应属“服务业”税目,适用5%的税率,此时应纳税额为:(1 800-1 500)×5%=15(万元)。

由此可知,双方签订分包合同,可以使A工程承包公司节税:15-9= 6(万元)。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对建筑业的工程承包业务进行税收筹划的关键是与工程相关的合同应避免单独签订服务合同。同时,还要保持总包与分包合同条款的完整性。

除此以外,由于营业税属于价内税,营业额包括所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对建筑业规定了分包或者转包可以予以扣除。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建筑业的总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因此,在签订分包或者转包合同时要注意此条款的应用。

【案例7-40】 经过投标,某建设集团承包建筑A小区,小区建成后,该建设集团根据合同规定获取建筑费352万元。建设集团在建设过程中可以将小区的天然气管道工程、下水道工程分别转包给B天然气管道公司和下水道修缮公司C建设,并分别支付价款27万元和25万元。

则该建设集团承包A小区的营业额为:

352-(27+25)=300(万元)

应纳营业税额为:300×3%=9(万元)

同时,转包部分应缴营业税由该建设集团负责代扣代缴

二、建筑安装业外商承包工程业务的税收筹划

对于外商承包工程可以依据财税字[1987]第134号《财政部关于对外商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代为采购或代为制造的机器设备、建筑材料的价款准予从承包业务收入中适当扣除计算征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为外国承包商进行代理筹划。该规定为: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所需用的机器设备、建筑材料,符合下列条件的,其价款准予从其承包工程或劳务项目的业务收入总额中扣除,但扣除额最多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70%。条件是:

(1)双方签订有经过批准的代购代制合同,所代购或代为制造的机器设备、建筑材料全部用于本工程或劳务项目;

(2)开具标明有发包方抬头的原始发票凭证并由发包方缴纳关税

由此,建筑安装企业给外国承包商进行筹划时,应将原总承包合同中的机器、设备部分分离出来,单独签订一个分包合同,同时进行单独核算。这样就将承包设计为发包商的代理人,让其符合税收规定,从而使其代购机器、设备部分的收入从总承包收入中扣除,最终达到减少营业税的目的。

三、建筑安装业原材料使用的税收筹划

建筑施工需要大量建筑材料,在实际工作中有施工企业代为购买和建设单位直接购买两种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也就是说,无论是包工包料工程还是包工不包料工程,营业额均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动力的价款,但包工包料与包工不包料的最大区别在于是否将材料的供应纳入施工企业的施工过程中。

依据这项规定,建筑企业可作出相应的筹划安排,通过精打细算、严格控制工程原材料的预算开支,提高原材料及其他材料的使用效率,从而降低工程材料、物资等的价款。同时,建筑企业还可以用改变原材料购买方的办法,利用不同的营业额,达到节税的目的。一项工程虽然使用同样的材料,但由于材料的供应渠道不同,必然会使施工企业的计税依据不同。建设单位一般是直接从市场上购买原材料,价格较高,会使施工企业的计税依据过高,而施工企业一般与材料供应商有长期合作关系,购进材料价格相对便宜,这样就直接降低了计入营业税依据的原材料价值。总而言之,建筑业营业税税收筹划应运用合理的手段减少应计税营业额,从而达到营业税的节税目的。

【案例7-41】 施工企业甲为建设单位乙建造一座房屋,总承包价为500万元。工程所需的材料由建设单位乙来购买,价款为300万元。价款结清后,施工企业甲应纳营业税为:

(500+300)×3%=24(万元)

如果甲企业进行筹划,不让乙企业购买建筑材料,甲就可利用自己在建材市场上的优势(熟悉建材市场能以低价买到质优的材料),以200万元的价款买到所需建材。

这样,总承包价就成了700万元,此时甲企业应纳营业税为:

700×3%=21(万元)

与筹划前相比,甲少缴纳3万元的税款。

四、建筑安装业安装工程业务的税收筹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的,无论怎样结算,营业额均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营业额包括设备的价款。对于前者,无论怎样结算其应纳税额都是相同的;但对于安装工程作业,结算方式不同,税负就会有很大的差别。

这就要求建筑安装企业在从事安装工程作业时,应尽量不将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而由建设单位提供机器设备,建筑安装企业只负责安装,取得的只是安装费收入,使其营业额中不包括所安装设备的价款,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案例7-42】 某市甲建筑工程公司2006年7月与乙公司签订了一项安装工程合同,该工程有两种承包方式可供选择:(1)包工包料,由该建筑公司提供所需的一切设备和材料并提供相应的劳务,即所安装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的产值,乙公司付给甲公司工程款4 000万元(其中材料价款1 800万元、设备价款2 000万元、劳务价款200万元);(2)由乙公司提供所需的设备和材料,甲公司只负责安装,即所安装设备的价值不作为安装工程的产值,乙公司付给其劳务价款200万元。

两种方案的纳税情况和收益如下:

方案(1):

应纳营业税=4 000×3%=120(万元)

应纳城建税=120×7%=8.4(万元)

应纳教育费附加=120×3%=3.6(万元)

收益=4 000-1 800-2 000-120-8.4-3.6=68(万元)

方案(2):

应纳营业税=200×3%=6(万元)

应纳城建税=6×7%=0.42(万元)

应纳教育费附加=6×3%=0.18(万元)

收益=200-6-0.42-0.18=193.4(万元)

比较两种方案可以发现,选择方案(2)比选择方案(1)可节约相当大一部分税款,节约的税款额等于工程所耗用的材料和设备的价款与营业税税率的乘积加上所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即3 800×3%×(1+7%+ 3%)=125.4万元。可见,对于企业来说,在签订合同时只要改变一下对设备和材料的处理方式,就可以节约大笔税款。

五、建筑安装业涉外安装业务的税收筹划

当工程设计合同中包括境内和境外服务时,由于境外服务收入可免营业税,因此,对于建筑安装业的工程设计项目也可以进行税收筹划。

按国税发[1994]214号文件规定,外商除设计开始前派人员来我国进行现场勘察、搜集资料、了解情况外,若设计方案、绘图等业务全部在中国境外进行,设计完成后,将图纸交给中国境内企业,在这种情况下,对外商从我国取得的全部营业收入不征收营业税。无疑,这一规定有助于涉外安装工程税收筹划的进行。建筑安装企业应尽可能在合同中划分清楚境内外收入,否则税务机关有权划分境内外比例或全部视同境内劳务征税。

【案例7-43】 B公司拟进行一项工程建设,它先委托国内建筑企业A为其设计图纸。双方就此事签订合同,合同金额为100万元。取得收入后,A应纳的营业税为:100×3%=3(万元)。

若A进行税收筹划,在香港设立一规模较小的子公司C,然后,让C与B签订设计合同。工程完工后,B付给C设计费100万元。依据有关规定,在这种情况下,C不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于是,通过税收筹划,该建筑安装企业可少缴纳3万元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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