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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用管理规制的国际比较与经验借鉴

时间:2022-11-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据统计,在欧美国家,企业间的信用支付方式已占绝大多数份额。美国的信用风险比较小,与美国企业重视信用管理密切相关。企业征信管理机构是非盈利性的,直接隶属于央行。政府基本不参与信用管理行业,其作用主要是促进信用管理相关立法的出台和强制有关政府部门及社会方面将征信数据以商业化或义务形式向公众开放。美国还存在追账协会、信用联盟等大量民间信用管理机构。

三、企业信用管理规制的国际比较与经验借鉴

(一)国内外企业信用管理规制建设对比探析

信用主要体现在商品生产和交换活动中发生的借贷行为,是以偿还为条件的价值运动的特殊形式。企业信用是社会对企业履行符合当事人利益的承诺的可能性的稳定预期。此处的承诺包括基于法律的承诺,基于社会道德的承诺和基于契约的承诺。信用在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体现着企业的信誉、实力、形象等经济文化特质,事关企业的兴衰存亡和生命长短。企业信用与个人信用相比,具有非人格化、积累性和稳定性等特征。企业信用主要涉及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商业信用关系、企业与银行之间的资金信用关系、企业与居民之间的商品信用关系、企业与内部员工的合约信用关系以及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法规信用关系。由于市场经济的不确定性、信息的复杂性和人的有限理性,使得市场交易存在着高昂的交易费用,信任是降低交易费用和促进合作的重要手段。

1.国外健全的企业信用管理制度

在发达的信用管理模式中,企业信用是最重要的环节,企业间经济行为是社会运转正常进行的保障。据统计,在欧美国家,企业间的信用支付方式已占绝大多数份额。美国的信用风险比较小,与美国企业重视信用管理密切相关。支持企业以信用方式进行交易的制度归纳起来具有如下特点:

(1)完善齐全的信用管理立法制度。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近代各国的民法典普遍确立了信用原则,使之成为整个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也是现代民法的最高指导原则。而一些征信国家还开展了信用管理方面的专门立法,如美国在20世纪60—80年代间出台了《公平信用报告法》、《平等信用机会法》等16项信用立法。

(2)信用文化发达,讲究信用蔚然成风。建立全社会的信用意识,是打击不守信行为的基础。在西方国家,信用作为商品已经成为个人和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通行证。讲信用已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公司、企业以拥有较高的信用等级为荣,以拥有信用为实力和财富的象征,信用已成为参与市场经济的第一需要。

(3)开放准确可靠的信息数据。对企业信息公开化有较明确的规定,从而保证企业经营的一些数据能以合法的方式为其他企业获得。美国所有最主要的信用信息实际上都集中在信用中介机构手中,其信息来源很广泛。征信公司通常主动到企业征集其信息。如果企业提供虚假数据,将会被处以重金惩罚,以至吊销营业资格。

(4)优质周到的信用服务商。在企业以信用方式进行交易的全部过程中,均有规范企业为之提供相关服务,这就保证了企业以信用方式进行交易的可靠性。每个中介机构基本都有信用资料数据库,会提供多年经验的咨询和信息资料,教会企业更好预防风险和完善其信用管理制度。此外,还设有专门信用管理公司和收账协会

(5)严格有效的信用管理惩罚机制。整个社会都有对失信行为的防范和惩罚机制,它足以让不讲信用者难以谋职甚至日常生活都会困难重重。对不遵守信用的企业,可通过完善的网络和宣传体系,使之无法同任何企业继续进行交易。不论是对于使用者还是企业,人们都非常重视信用报告。

2.我国企业信用管理的规制建设现状应引起高度重视

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虽然只有三十年的历史,但信用交易方式已经广泛存在于各个领域。立法方面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已确立信用原则,对扰乱社会信用秩序做了处罚规定,《刑法》则对破坏社会信用秩序的犯罪行为做出相应的刑罚规定。但从总体情况来看,目前我国的社会信用活动尚处于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阶段,企业信用管理现状不容乐观。由于没有完善的信用立法,使得少数不法企业以信用方式非法骗取其他企业的经营资源,又利用法律漏洞,逃避法律制裁。这些非法行为的泛滥,使得我国的市场经济遭遇空前的信用危机。

我国当前市场环境亟待治理,三角债问题突出,假冒伪劣产品问题严重,从表面看属于信用不好,深层次原因却是企业内部缺乏一些最基本的信用管理制度,这是我国和国外发达国家企业信用管理最基本的区别。造成我国企业信用状况差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遗留的体制问题,也有企业自身管理机制的问题。但后果是导致越来越多的企业加入到不守信用行列中,最终使得企业道德意识和经营准则发生扭曲,造成严重后果。

(二)国外企业信用管理规制模式的比较

1.国外企业信用管理的三种规制模式

在企业经营管理体系中,信用风险属于交叉性和综合性的管理领域,它涉及企业的计划、采购、生产、营销、销售财务等各个环节。强化这项管理,可以使企业相关的各个管理领域的水平以及整体管理素质获得全面的提高。自从20世纪50年代以来,风险管理作为一种无形管理风靡于欧美各发达国家。80年代以后,信用风险管理更开始向有形的管理转变;企业纷纷设立信用管理部门;应收账款的管理也趋于专业化。西方发达国家企业征信规制模式概括起来主要有如下三种类型:

(1)中央信贷登记为主体的德法模式下的企业信用管理规制

德国、法国等欧洲国家主要采取这种以中央银行建立的中央信贷登记为主体的企业征信规制方式。中央银行建立的中央信贷登记系统主要是由政府出资,建立全国数据库的网络系统,征信加工的信息主要是供银行内部使用,服务于商业银行防范贷款风险和央行金融监管以及货币政策决策。企业征信管理机构是非盈利性的,直接隶属于央行。征信企业登记的内容包括企业信贷信息登记和个人信贷信息登记等。

(2)商业征信公司为主体的美国模式下的企业信用管理规制

美国采取以市场化商业运行形式为主体的企业征信制度形式。其完全私有的商业性征信企业、追账公司等是典型表现。它们都是从盈利目的出发,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美国目前形成了由美国信用管理协会(NACM)等著名公司为主体的企业征信体系。这些公司分支机构遍布全国甚至全世界,全方位向社会提供各种以信用为主的有偿服务。政府基本不参与信用管理行业,其作用主要是促进信用管理相关立法的出台和强制有关政府部门及社会方面将征信数据以商业化或义务形式向公众开放。美国还存在追账协会、信用联盟等大量民间信用管理机构。

(3)会员制征信机构与商业性征信机构组成日本模式下企业信用管理规制

日本是采取这种由银行协会建立的会员制征信机构与商业性征信机构共同组成企业征信规制的典型代表。如日本银行协会建立非盈利银行会员制机构——日本个人信用信息中心,负责对消费者个人或企业进行征信。在收集信息时要付费,会员银行可共享信息。与之并存发展的还有帝国数据银行等社会化商业征信企业。

发达国家征信服务通常把国家法律和政府监督的作用有机结合起来,并在全国范围内形成合理的失信约束惩罚机制,能对有信用不良记录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处罚,而且这种处罚不会简单地随着个人死亡和公司破产、停业而消失,从而达到净化市场环境和减少经济犯罪的目的。

2.国外企业征信模式基本特征的对比分析

从征信国家已经建立的企业征信规制的不同模式来看,它们的区别主要在于企业征信数据库经营和管理方式不同,而从事信用管理的行为主体——征信企业在管理咨询、教育、行业监管、立法等方面并无明显差别。按行为主体从事征信数据库的经营方式分类,可将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分为政府经营、企业自由经营和特许经营几种模式。

(1)政府经营模式及特点。这种模式是指中央政府出资组建征信企业,并对其实行直接经营管理的方式。由政府出资组建信用公司,这种模式只有在个别小国或者某些处于转型期的国家才有。其优点在于:在公共数据比较分散或缺乏的条件下,可以由政府协调社会各方面,强制性地让局部主体将各种数据贡献出来,以在较短的时间内集中各种力量迅速建立起覆盖全国范围的征信数据库。缺点是:其一,政府建设的将是耗资巨大、维护费用巨大但商业利益甚微的工程。因政府是出于其他非盈利目的。其二,政府经营模式很难具有中立和高效的特征,即信用公司往往无法做到迅速、准确、客观地报道信用信息。

(2)企业自由经营模式及特点。这种模式是指所有征信企业或公司可依法自由经营信用调查和信用管理业务,政府不直接参与经营,但政府通过立法对之进行管理。这是世界各国征信市场的纯市场主流方式。其最大优点是从业者可根据市场需要建设数据库和提供服务,竞争机制可促进这种服务范围的扩大和质量不断提高,非常有利于征信产品和服务的本地化。其缺点是:起步阶段总体投资规模较小,信用管理行业发展缓慢;政府在本国企业征信规制发展不成熟时,不能有效保护本国企业,外国大型征信企业将很容易占领大比例征信市场份额。

(3)政府特许经营模式及特点。政府特许经营模式是指由政府建立征信数据的数据库,然后由指定征信企业进行商业化经营,这种方式仍具有政府经营模式下的许多特点。主要表现在,征信数据由政府指定的具有相应资格的征信企业进行收集,在此基础上,征信企业独立地进行商业化经营。在特许经营模式下,从事信用保险、信用保理等业务的金融类企业,从事信用管理咨询、市场信用调查等业务的企业,从事信用管理教育或培训的企业,都可放开经营。

(三)西方国家的信用管理规制概述及借鉴

西方国家经过百余年的建立与发展,已形成相对成熟的信用制度和信用法律体系。真正的现代信用规制,发源于1830年的英国,其标志是征信公司和征信服务的出现。当代西方发达国家都被称为“征信国家”,在征信国家,国家信用管理体系健全,信用法律制度完善,信誉良好的征信服务十分普及,这使得以信用交易为主要交易手段的市场经济得以健康发展。目前,世界上除欧、美、日为代表的工业发达国家以外,以色列、西班牙、中国香港地区、中国台湾地区及韩国等国家和地区也从20世纪80年代末逐渐步入征信国家或地区之列。在这些国家和地区,信用管理企业历史悠久,分布广泛。在征信国家,员工人数超过200人的制造类企业,必须在企业内部设立信用管理部门或者取得信用管理外包服务。

欧美等发达国家的信用制度已有160多年的历史,在欧美国家,目前个人信用消费已占全社会消费总量的10%以上,企业间的信用支付方式已占到社会经营活动的80%以上,纯粹的现金交易方式越来越少。即使在个人支付活动中,信用付款方式也已逐渐占据主导地位。在美国,每个人都建立了专门的信用号码和由专业公司做出的信用报告,以供所有公司、银行和业务对象有偿查询。对不讲信用行为的惩罚已经渗透到西方社会的日常生活之中。如某人因拖欠电话费而被列入“欠债不还者名单”,其结果是市场上的其他电话公司都将不为他提供安装电话的服务。假若公司雇用有不良信用记录者担任高级管理职位,将冒很多公司不同其进行生意往来的风险,因为全社会都可以购得该人的个人资信记录或者信用程度低的评分。全社会都具有对失信行为的防范和惩罚机制,能够使失信者无法谋职,甚至有时在日常生活中寸步难行。

发达国家的信用规制主要包括的内容有:

(1)信用销售制度

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除了产品质量和价格优势外,采用信用结算方式——信用销售也是非常重要的。信用销售方式是市场销售发展的高级形式,常见的信用销售制度可以分成两种:工业信用销售,主要是银行信贷支持的信用销售;商业信用销售,主要是生产厂家进行的产品赊销。

(2)征信数据公开化和商业化

在西方征信国家,征信数据的公开化、商业化是信用制度的基础。制作标准化的企业资信调查报告需要大量真实的被调查企业的有关数据,即企业征信数据。征信行业的从业者能够合法地取得大量原始的、真实的有关企业、消费者个人信用和相关的行业发展的种种数据,并且能够合法地销售对这些数据的分析和处理结果——征信产品。企业、个人、社会数据的公开化和商业化是建立征信服务的绝对必要条件。在征信数据库中,发达国家的企业财务报表一般是每3个月更新一次。西方国家征信公司一般均拥有覆盖本国企业的数据库,但只有最大的信用管理服务跨国公司和地区联盟才拥有覆盖面广的企业资信数据库。

(3)信用管理和征信制度

西方国家市场信用交易十分发达,应归功于健全的信用管理制度和广泛的商业性征信服务。信用管理是对消费者个人和企业的资信状况进行管理,即相关信用数据的收集和处理,将处理结果制成征信产品;以征信产品为依据,保障信用交易。在发达国家,信用管理更侧重对消费者个人的信用管理。而在广大的发展中国家,信用管理侧重于对企业的信用管理。征信作为商业性服务,实质就是资信调查与资信评价工作。征信着重于有关信息产品的加工和生产,同时包括信用管理咨询或顾问服务。征信服务目的是调查和验证他人的信用,以便赊销和信贷活动中的授信方能充分地了解信用申请方的真实资信状况和如期偿债能力,从而使授信方的风险降至最低。

(4)发达的征信产品

西方国家信用交易额巨大,信用风险相对较小,这和信用机构的健康发展有很大关系。信用作为商品,在发达国家早已成为现代市场经济社会的一种消费需求。征信公司将征信数据进行加工,从事信用调查、评级等服务项目,形成具有极高商业价值的文本,被称为“征信产品”。主要征信产品包括:信用记录制度、信用评级制度、企业资信报告制度、个人资信调查制度等。英国的益百利(Experian)、美国的Equifax公司和Trans Union公司是世界上最大的消费者资信调查服务公司(美国称之为“信用局”),均拥有庞大的个人信用数据库。邓白氏公司(Dun &Bradstreet Corporation)作为美国最大的征信公司,在全球有5 700多万家企业的信息,其中在个人资信领域有一千多家地方性的个人资信或者信用信息公司。Equiafax等三家机构都有自己的数据库,大概有1.7亿以上的个人消费信息,每年提供超过5亿份的个人资信报告。

(5)设置齐全的信用管理机构

政府和中央银行制定确保信用管理正常运行的法律法规,进行宏观调控,规范信用市场秩序。企业则是信用管理机构中最重要的元素,它们直接参与信用管理,进行信用管理的研究和开发,企业的需求直接决定了信用管理发展的方向。还有一些民间机构,它们可以起到联系交流、进行信用管理教育、协助立法、协助研究等作用。其他的机构如信用管理协会、追账协会、信用联盟等,也在信用管理体系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6)有效的信用惩罚与监管制度

西方国家利用有关信用制度法律中的惩罚机制,对违法者加以制裁,以此来杜绝商业欺诈和失信行为。而信用监管制度主要以完备的法律体系来支持。如美国相继颁布的《个人信用保护法》、《公正贷款对账法》、《破产法》等法规,规范了信用活动。在对行业的管理方面,英国设定专门机构,如《1974年个人信用法》规定,所有从事个人信用业务的机构需获得公平交易办公室总裁颁发的从业执照;美国则实行行业自律,由商业性信用机构组成以全美信用管理协会为主体的信用管理体系。

(7)信用风险转移制度

西方发达国家都已建立信用转让、信用担保、信用保险、信用证券化等信用风险转移制度,将信用风险转移到多个市场主体,大大增强了全社会对信用风险的抵御能力。如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通过发行“抵押担保证券”(MBS),推进信用证券化,将抵押贷款的风险大部分转给广大投资者,提高了储蓄金融机构抵御信用风险的能力。

综上所述,西方国家的信用管理制度值得吸收的经验可总结为以下几点:信用制度法制化,凡背信行为从严惩罚;征信公司可合法公开地取得有关信用数据;征信公司能利用所取得的数据迅速制作企业资信调查报告和消费者个人信用调查报告,并合法地将这些征信产品提供给客户;有效保护征信活动中的个人隐私权;政府在国家信用管理体系中作用有限,往往是征信数据开放政策的保证者、企业或个人获取征信数据等权利的保护者以及相关法案的提案人与法律执行的监督者。这些征信国家的对外信誉较高,对其总体经济和贸易发展很有帮助。在融入世界经济大循环之时,我国要想在国际市场成为赢家,建立完善的国家信用管理体系,使我国早日进入征信国家行列的意义显得尤为重大。

(四)发展中国家信用规制建设的做法与启示

从发展中国家的实践来看,发展中国家随着本国市场经济发育程度的不断提高,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逐步重视本国信用制度建设。从各国建立信用规制的实践看,有以下特点:

(1)通常以政府推动为主导,中央银行发挥重要作用。因为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市场较为落后,其商业银行系统所承担的信用风险最大,所以多数发展中国家在信用体系建设方面,都是由银行推动的。印度、泰国等国家的信用中介机构都是在银行的推动下建立起来的,信用的立法工作也多由中央银行推动,如印度中央银行工作组提出了信用信息局法案的草案,准备提交议会审议。

(2)法制建设的不足与滞后对信用服务行业的发展造成明显阻碍。从印度等国的实践看,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难点并不是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的建立和政府怎样管理信用行业,而是相对缺少有关的法律法规。例如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印度就已成立征信公司、资信评级公司等信用服务中介机构,但经过近20年发展,信用中介机构的影响与作用还不够大,原因就在于这些机构在信息采集等方面缺乏法律法规的有效保障,未能保证信息采集的全面性和连续性。

(3)在发展市场中介机构过程中普遍与国际大公司合作。发展中国家在信用中介机构建设方面,往往与国际大公司进行各种合作,或允许这些公司在国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引进其管理和技术、实行战略合作或组建合资公司。这种合作有利于提高发展中国家信用中介机构的技术、管理和服务水平,但由于征信信息的敏感性,国外公司在合资企业中所占股份通常不高。在信用中介机构的数量上,各国的做法有些差别,如在资信评级行业,印度尼西亚、印度等国资信评级机构数量不止一家,但多数国家目前有在本国内只设一家资信评级机构的趋势。

(五)我国中小民营企业信用规制建设模式简述

企业信用规制建设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生活的一大热点,许多地方相继推出了一些举措,形成了一些模式,如图2-1所示。

四种模式的主要内容概述如下:

1.合同公示制

由企业自行向工商部门申报合同履行情况,并由工商部门据此向社会公示。这种模式存在两种弊端:一是信息由企业提供,企业难免对一些信息进行有利于自己的筛选和加工,导致错误信息向社会公示;一是由于合同涉及商业秘密,采取自愿形式申报的结果是参与者少,覆盖面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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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1 我国中小民营企业信用规制建设的四种模式

2.警示制

工商部门建立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警示记录系统,对企业的不良记录登记在案,依据情节,处以锁定登记通道、控制再投资、数年不得从事某项经营活动、不得增设分支机构、不予年检直至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这项规制忽略了扬善的一面,且不良行为的收集局限于本部门工作的积累,从而信息不够全面。

3.联合征信系统

这是由上海资信公司于2001年6月开通的针对个人的联合征信系统。该系统纳入了180万市民的个人信用记录,目前走在全国前列。由于该系统仅对一笔信贷业务的偿还情况做记录,因而难以对一个人的信用全貌做出评价。

4.企业信用工程——富阳模式

富阳市企业信用工程于2001年3月推出,该工程对企业信息资料库的建设、使用、管理、查询以及对信用信息资料收集等活动均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范。所有市场主体的信用行为均被列入监管范围,使之处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成为管理执法部门实施监管的依据。由于富阳市中小企业占企业总数的绝大多数,私营经济占经济总量的97%以上,企业信用工程的启动,为中小企业的信贷业务提供了依据,受到企业、金融部门和管理部门的欢迎,也得到了媒体的广泛赞誉和全国各地有关部门的咨询和借鉴。

(六)有中国特色的企业信用管理规制模式的设计

1.我国的征信企业规制应采取特许经营模式

通过对以上几种模式的对比分析,笔者认为,征信企业采取特许经营的方式比较适合我国的国情,且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点。结合国外做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我国企业征信的特许经营模式是由政府认定具有从业资格的征信企业对征信数据库进行商业化经营。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企业征信制度过程不能纯粹靠市场来自发形成,因为市场力量的作用相对较慢,并且在国外机构的竞争压力下,国内相关行业很难发展起来。因此在企业征信制度建设过程中,政府应积极推动,在较短时间内以较低成本,使征信企业系统能自行运营和发展。

我国实行特许经营模式,可吸收国外的政府经营模式和企业自由经营模式两者的优点,这样既能避免征信企业投资过于分散和行业无序经营,又能充分发挥政府宏观管理上的主导优势,以保障征信数据能在较短时间内覆盖国内主要大中型企业和大多数居民,数据质量也准确可靠。特许经营模式下,经营征信数据公司的主要形式是股份公司,负责数据收集、加工和出具信用报告。各类企业是这些征信企业的会员,向征信企业提供数据,并接受征信企业各种服务。

2.中国特色企业信用管理规制模式的战略构思和主要措施

我国信用评估制度的建立,在目前缺乏完善法律保障情况下,单靠企业通过市场化手段来推动非常困难。企业的信用数据未公开,政府对企业信用数据的部门独占,没有形成国家统一的数据库。以信用产品生产和信用服务为主的信用中介组织缺乏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所以征信和评估需要政府通过制订政策、协调各有关部门开放相关数据,组织建立统一的数据检索平台,制定评估标准和评估方法等来加大扶持力度,推动企业信用征信和评估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在借鉴美国经验的同时,我们不能照走美国式的渐进市场化的老路,而应充分发挥政府的作用,实施政府主导型战略,有步骤、分阶层地逐步推进企业信用市场的建设。我国建设特许经营模式下的征信企业,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因此,当务之急是政府应大力支持这些征信企业开展业务。要实现对征信企业的特许经营模式,政府需要做大量的工作,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政府应选择一些条件较成熟地区和城市为重点,由政府出台优惠政策,鼓励和扶持建立商业化的信用评估机构。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如上海、北京、广州、深圳等地积极培育地区性企业信用市场,由大城市到小城市、由沿海到内地逐步发展,最终建立全国性的企业信用市场。

(2)确立征信数据分类、代码、数据范围、报告形式以及其他有关技术的国家标准。信用数据的加工、存储、管理、使用、报告等应该有基本统一的标准,这既有利于数据的合理利用,也便于同国际惯例接轨。政府还可建立或授权建立征信数据统一检索平台,要求征信企业提供已被其掌握资信状况的企业的代码、名称、数据更新日期以及其他简要信息。

(3)重视对征信企业的规范和管理。信用作为一种商品,肯定要通过市场竞争提高其质量。因此应禁止任何形式的对信用资源和信用经营的独占垄断。只有将信用视为商品,运用市场和法律的手段去管理,使信用成为强烈的市场需求,在交易中产生质和量的要求,才能使企业征信制度真正发挥作用。可见当前尤其需要加强我国企业征信制度的立法工作。

(4)政府部门应协调、理顺和学校等公共服务机构的关系,合力支持征信企业数据库技术,将其掌握的非机密数据向具有经营资格的征信企业开放。政府应调整各方利益,动员全社会参与企业信用市场的培育。要通过立法为信用中介机构在市场上进行信用信息收集、评级、服务等提供法律支持;还应建立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网络化信用数据库和系统,在全国范围内形成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网络系统。

(5)整合目前征信企业,组织各征信企业进行信用管理服务的专业知识培训,借此给予资格认定和特许经营授权。在还没有成立征信企业的地方,则按此原则筹建、认定和授权,以尽快建立征信企业,开展工作。

(6)成立信用管理行业协会,所有征信企业应加入行业协会,并履行相关义务。行业协会还可承担信用教育、从业人员资格认定等工作。信用管理行业协会在业务上隶属于政府职能部门,主要负责有关法律、法规、监管等方面的调查和研究,发行信用研究、企业资信状况、信用教育等方面的出版物。

【注释】

(1)道格拉斯.C.诺斯.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1.

(2)张维迎.产权、政府与信誉.上海:三联书店,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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