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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基金的发行和流通

时间:2022-11-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契约或合同的规定,保管基金资产,接受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划拨资金,进行清算核算,实施对管理人的监督以及保管基金的重大合同和凭证等。因此,可以说,证券投资基金主要的当事人有三个:基金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的关系是通过信托关系而形成的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

第二节 投资基金的发行和流通

一、投资基金的设立

设立基金首先需要发起人。发起人可以是一个机构,也可以是多个机构共同组成。一般说来,基金发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至少有一家金融机构;实收资本在基金规模一半以上;均为公司法人;有两年以上的赢利记录;首次认购基金份额不低于20%,同时保证基金存续期内持有基金份额不低于10%。

发起人要确定基金的性质并制订相关的要件,如属于契约型基金,则包括信托契约;如属公司型基金,则包括基金章程和所有重大的协议文件。这些文件规定基金管理人、保管人和投资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会计师、律师、承销商的有关情况以及基金的投资政策、收益分配、变更、终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项。发起人准备好各项文件后,报送主管机关,申请设立基金。

在很多情况下,基金是由基金管理公司或下设基金管理部的投资银行作为发起人,在基金设立后往往成为基金的管理人,如果发起人不能直接管理该基金,则需要专门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或聘请专业的基金经理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几乎所有的大型投资银行都设有基金部或基金管理分公司,它们经常以经理公司的身份出现在基金市场上。

设立基金的另一重要当事人是保管人,即基金保管公司,一般由投资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充当,担任保管公司也是投资银行基金管理的重要业务之一。

基金的设立和申请一旦获主管机关批准,发起人即可发表基金招募说明书,着手发行基金股份或受益凭证,该股票或凭证由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保管公司共同签署并经签证后发行,发行方式可分公募和私募两种,类似于股票发行。

按照国际惯例,基金在发行结束一段时间内,通常为3至4个月,就应安排基金证券的交易事宜。对于封闭型基金股份或受益凭证,其交易与股票债券类似。开放式基金赎回或认购价格一般按当日每股股票或每份受益凭证基金的净资产价值来计算,大部分基金是每天报价一次,计价方式主要采用“未知价”方式,即基金管理公司在当天收市后才计价以充分反映基金净资和股份或受益凭证总数的变化。

二、证券投资基金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在我国,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的规定,封闭式基金由发起人设立,开放式基金由管理人设立。个人投资人或机构投资人根据基金契约的要求,通过特定的渠道认购基金单位,发行期结束后,募集资金达到规定件则基金成立。然后,基金资金交由基金托管人保管,由基金管理人进行投资管理。

日常投资运作中,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契约规定的投资范围、投资组合选择符合条件的股票、债券等进行投资,并承担基金会计核算、基金估值、基金信息披露等职责。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契约或合同的规定,保管基金资产,接受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划拨资金,进行清算核算,实施对管理人的监督以及保管基金的重大合同和凭证等。基金在运作中的审计、法律服务由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提供。

不同的基金类型,交易或买卖的渠道、方式等也不相同。封闭式基金交易中,投资人通过证券营业网点进行委托,通过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完成交易确认和账户管理等。开放式基金由管理人委托销售机构代理销售,委托其他的或通过自身设立的注册登记机构完成交易确认、账户管理、分红等业务,投资人通过公司直接或代理销售机构的营业网点进行认购、申购、赎回或其他的业务。

因此,证券投资基金涉及的当事人主要有基金发起人、基金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基金交易机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其中,封闭式基金的当事人主要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机构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开放式基金也包括了上述主要当事人,而且,开放式基金因不存在二级交易市场,需要通过多条渠道认购、申购和赎回,所以,一般类型的开放式基金不通证券交易所买卖,当事人中也没有交易所,但增加了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

上述主要当事人中,基金发起人是投资或管理人的代表,通常也要购买基金份额或基金单位。例如,在我国,根据有关规定,封闭式基金运作中,基金发起人要么是投资人,要么是管理人,一般发起人在基金成立后,发起人的主要职责终止,只以投资人的身份出现。基金管理人作为主要发起人之一,同其他发起人一起购买一定比例的基金单位,然后再作为管理人管理并运作基金资产。开放式基金运作中,管理人首先以发起人或设立人的身份设立基金,然后再作为管理人管理并运作基金资产,基金正式成立后,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身份和职责基本终止。所以,按基金运作不同阶段的身份和性质,发起人可以归类为投资人或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交易机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是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中的附属机构。因此,可以说,证券投资基金主要的当事人有三个:基金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中,基金投资人是基金资产的出资人和收益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是基金运作中不可或缺的责任主体。

证券投资基金的三个主要当事人——基金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是依据信托关系而运作的。

基金投资人又称为基金持有人或基金受益人,是出资购买基金单位,并成为基金资产所有者,享有基金投资收益分配权利的权利和义务主体。发起人或投资人的代表,承担了信托人的职责,将投资人手中的资金集中起来,形成资金集合体,然后,委托管理人管理,委托托管人托管。在基金运作关系中,发起人是委托人或信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是受托人。

三方当事人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形成三角关系:投资人委托管理人投资、委托托管人托管;管理人接受委托进行投资管理,监督托管理人并接受托管人的监督;托管人保管基金资产,执行投资指令,同时,监督管理人并接受管理人的监督。

1.基金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的关系

基金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的关系是通过信托关系而形成的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前者是基金资产的所有者,后者是基金资产的经营者;前者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社会团体,后者则是由职业投资专家组成的专业经营者。

我国契约型基金中,基金管理人作为主要发起人之一与其他发起人一起,根据有关规定发起设立基金,可以视为获得了基金持有人所赋予的委托权,有权对所筹集的资金进行投资管理。基金持有人通过购买基金单位接受基金契约的安排,成为契约型基金的当事人,将资金交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并享有投资收益的分配权,是证券投资基金的受益人。因此,基金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关系是委托人、受益人与受托人之间有关系。

2.基金持有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的关系

根据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等的规定,基金持有人与基金托管人的关系也是委托与受托的关系,基金发起人代表基金持有人把基金资产委托给基金托人保管。对持有人而言,基金资产委托专门的机构保管,尤其是公开募集的基金持有人比较分散,以其单个力量无法有效保护资产的安全,通过基金托管人的介入,有利于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反映在不同的基金类型上,封闭式基金由发起人代表基金持有人委托托管人;开放式基金由管理人以设立人的身份代表持有人委托托管人。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的关系

管理人与托管人的关系主要因各国法律、法规和基金类型的不同而存在差异。在国外,有的基金由托管人担任受托人角色,托管人与管理人形成委托与受托的关系;有的基金由管理人担任受托人的角色,管理人与托管人形成委托与受托的关系。在我国,管理人和托管人是平行受托关系,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受基金持有人的委托,分别履行基金管理和基金托管的职责。

在业务运作关系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是为基金提供服务的专业性机构,同时,二者之间具有互相监督的关系。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资产,但不实际持有基金资产。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资产,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进行清算交割,并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是否合法合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对基金持有人负责。二者的权利和义务在基金契约或基金章程中有明确规定,任何一方有违规之处,对方都有权监督并及时制止,直至请求更换违规方。这种相互制衡的运行机制,有利于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运用的高效。

证券投资基金在运作中的“三角”关系是证券投资基金实践发展的要求。1868年以后,投资基金在英国、美国等国家开始发展。早期的投资基金往往由管理人发起和管理,没有托管人,管理人承担了类似信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多重角色,管理人“会计和出纳一身兼”。到20世纪40年代以前,因为投资基金的规模不大,数量也不多,故基金运作的非合理性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没有引起太大的混乱,所以,各国法律、法规对投资基金的运作也没有特殊或专门的规定。

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危机暴露了投资基金运作模式的弊端。因为经济危机,基金投资的股票严重下跌,基金亏损严重,于是,一些基金管理人借机将投资人的钱款卷走,使投资人蒙受了较大的损失。更有甚者,少数所谓的管理人从一开始就欺骗投资人,基金募集成立后,就将投资人的钱款席卷一空。基于此,美国在1940年出台了《投资公司法》和《投资顾问法》,对投资基金的运作进行了严格的规定。最基本的有:要求在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中,基金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分开设立,由不同的机构担任;必须有规定资质的机构才能承担管理人和托管人;基金投资运作中,要按照规定的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进行投资等。此后,英国、加拿大、法国等国家也纷纷效仿,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以规范投资基金运作。

证券投资基金的这种运作模式,至少使其具有以下优势:第一,实行“三权分立”,基金资产由托管人按规定保管,增加了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减少挪用、挤占等风险;第二,对基金投资组合等的规定,减少了基金运作的风险;第三,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资质的规定,既有利于降低基金运作的风险,也有利于提高基金收益。因此,各国法律、法规的出台,为20世纪40年代以后各主要国家证券投资基金的规范、快速发展奠定了基础,促进了证券投资基金在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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