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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投资基金与证券投资基金

时间:2022-11-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方面,证券投资基金以股票、债券等金融证券为投资对象;另一方面,基金投资者通过购买基金份额的方式间接进行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收益在扣除由基金承担的费用后的盈余全部归基金投资者所有,并依据各投资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简称基金当事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我国基金份额持有

6.1 证券投资基金概述

6.1.1 证券投资基金的概念与特点

1)证券投资基金的概念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通过发售基金份额,将众多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形成独立财产,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管理人管理,以投资组合的方式进行证券投资的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

证券投资基金通过发行基金份额的方式募集资金,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通过购买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参与基金投资。基金所募集的资金在法律上具有独立性,由选定的基金托管人保管,并委托基金管理人进行股票、债券的分散化组合投资。基金投资者是基金的所有者。基金投资收益在扣除由基金承担的费用后的盈余全部归基金投资者所有,并依据各个投资者所购买的基金份额的多少在投资者之间进行分配。

每只基金都会订立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投资者的权利义务在基金合同中有详细约定。基金公司在发售基金份额时都会向投资者提供一份招募说明书。有关基金运作的各个方面,如基金的投资目标与理念、投资范围与对象、投资策略与限制、基金的发售与买卖、基金费用与收益分配等,都会在招募说明书中详细说明。基金合同与招募说明书是基金设立的两个重要法律文件。

直接投资股票或债券不同,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间接投资工具。一方面,证券投资基金以股票、债券等金融证券为投资对象;另一方面,基金投资者通过购买基金份额的方式间接进行证券投资。

世界上不同国家和地区对证券投资基金的称谓有所不同。证券投资基金在美国被称为“共同基金”,在英国和中国香港地区被称为“单位信托基金”,在欧洲一些国家被称为“集合投资基金”或“集合投资计划”,在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区则被称为“证券投资信托基金”。

2)证券投资基金的特点

(1)集合理财、专业管理

基金将众多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委托基金管理人进行共同投资,表现出一种集合理财的特点。通过汇集众多投资者的资金,积少成多,有利于发挥资金的规模优势,降低投资成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进行投资管理和运作。基金管理人一般拥有大量的专业投资研究人员和强大的信息网络,能够更好地对证券市场进行全方位的动态跟踪与深入分析。将资金交给基金管理人管理,使中小投资者也能享受到专业化的投资管理服务。

(2)组合投资、分散风险

为降低投资风险,一些国家的法律通常规定基金必须以组合投资的方式进行基金的投资运作,从而使“组合投资、分散风险”成为基金的一大特色。中小投资者由于资金量小,一般无法通过购买数量众多的股票分散投资风险。基金通常会购买几十种甚至上百种股票,投资者购买基金就相当于用很少的资金购买了一揽子股票。在多数情况下,某些股票下跌造成的损失可以用其他股票上涨的盈利来弥补,因此可以充分享受到组合投资、分散风险的好处。

(3)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证券投资基金实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基金投资者是基金的所有者。基金投资收益在扣除由基金承担的费用后的盈余全部归基金投资者所有,并依据各投资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只能按规定收取一定比例的托管费、管理费,并不参与基金收益的分配。

(4)严格监管、信息透明

为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基金投资的信心,各国(地区)基金监管机构都对基金业实行严格的监管,对各种有损于投资者利益的行为进行严厉的打击,并强制基金进行及时、准确、充分的信息披露。在这种情况下,严格监管与信息透明也就成为基金的另一个显著特点。

(5)独立托管、保障安全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的投资操作,本身并不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保管由独立于基金管理人的基金托管人负责,这种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制衡机制对投资者的利益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3)证券投资基金与其他金融工具的比较

(1)基金与股票、债券的差异

①反映的经济关系不同。股票反映的是一种所有权关系,是一种所有权凭证,投资者购买股票后就成为公司的股东;债券反映的是债权债务关系,是一种债权凭证,投资者购买债券后就成为公司的债权人;基金反映的则是一种信托关系,是一种受益凭证,投资者购买基金份额就成为基金的受益人。

②所筹资金的投向不同。股票和债券是直接投资工具,筹集的资金主要投向实业领域;基金是一种间接投资工具,所筹集的资金主要投向有价证券等金融工具或产品。

③投资收益与风险大小不同。通常情况下,股票价格的波动性较大,是一种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品种;债券可以给投资者带来较为确定的利息收入,波动性也较股票要小,是一种低风险、低收益的投资品种;基金投资于众多股票,能有效分散风险,是一种风险相对适中、收益相对稳健的投资品种。

(2)基金与银行储蓄存款的差异

截至目前,由于开放式基金主要通过银行代销,许多投资者误认为基金是银行发行的金融产品,与银行储蓄存款没有太大区别。实际上,两者有着本质的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性质不同。基金是一种受益凭证,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只是受托管理投资者资金,并不承担投资损失的风险。银行储蓄存款表现为银行的负债,是一种信用凭证;银行对存款者负有法定的保本付息责任

②收益与风险特性不同。基金收益具有一定的波动性,投资风险较大;银行存款利率相对固定,投资者损失本金的可能性很小,投资相对比较安全。

③信息披露程度不同。基金管理人必须定期向投资者公布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银行吸收存款之后,不需要向存款人披露资金的运用情况。

6.1.2 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与参与主体

1)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

基金的运作包括基金的市场营销、基金的募集、基金的投资管理、基金资产的托管、基金份额的登记、基金的估值与会计核算、基金的信息披露以及其他基金运作活动在内的所有相关环节。基金的运作活动从基金管理人的角度看,可以分为基金的市场营销、基金的投资管理与基金的后台管理三大部分。基金的市场营销主要涉及基金份额的募集与客户服务,基金的投资管理体现了基金管理人的服务价值,而包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基金资产的估值、会计核算、信息披露等后台管理服务则对保障基金的安全运作起着重要的作用。

2)基金的参与主体

在基金市场上,存在许多不同的参与主体。依据所承担的职责与作用的不同,可以将基金市场的参与主体分为基金当事人、基金市场服务机构、监管和自律机构三大类。

(1)基金当事人

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依据基金合同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是基金的当事人。简称基金当事人。

①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即基金投资者,是基金的出资人、基金资产的所有者和基金投资回报的受益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我国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以下权利:分享基金财产收益,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诉讼,基金合同约定其他权利。

②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是基金产品的募集者和管理者,其最主要的职责就是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负责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为基金投资者争取最大的投资收益。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运作中具有核心作用,基金产品的设计、基金份额的销售与注册登记、基金资产的管理等重要职能多半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选定的其他服务机构承担。在我国,基金管理人只能由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

③基金托管人。为了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资产必须由独立于基金管理人的基金托管人保管,从而使得基金托管人成为基金的当事人之一。基金托管人的职责主要体现在基金资产保管、基金资金清算、会计复核以及对基金投资运作的监督等方面。在我国,基金托管人只能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担任。

(2)基金市场服务机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既是基金的当事人,又是基金的主要服务机构。除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外,基金市场上还有许多面向基金提供各类服务的其他机构。这些机构主要包括:基金销售机构、注册登记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基金投资咨询公司、基金评级公司等。

①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机构是受基金管理公司委托从事基金代理销售的机构。通常,只有机构客户或资金规模较大的投资者才直接通过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基金份额的直接买卖,一般资金规模较小的普通投资者通常经过基金代销机构进行基金的申(认)购与赎回或买卖。在我国,只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才能从事基金的代理销售。目前,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专业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均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从事基金的代销业务。

②注册登记机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是指负责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的机构,其具体业务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红利发放、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建立与保管等。目前,在我国承担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工作的主要是基金管理公司自身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公司”)。

③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专业、独立的中介服务机构,为基金提供法律、会计服务。

④基金投资咨询公司与基金评级机构。基金投资咨询公司是向基金投资者提供基金投资咨询建议的中介机构;基金评级机构则是向投资者以及其他市场参与主体提供基金评价业务、基金资料与数据服务的机构。

(3)基金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

①基金监管机构。为了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世界上不同国家和地区都对基金活动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基金监管机构通过依法行使审批或核准权,依法办理基金备案,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其他从事基金活动的中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因此其在基金的运作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②基金自律组织。证券交易所是基金的自律管理机构之一。我国的证券交易所是依法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为证券的集中和有组织的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职责,实行自律性管理的法人。一方面,封闭式基金、上市开放式基金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等需要通过证券交易所募集和交易,同时还必须遵守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另一方面,经中国证监会授权,证券交易所对基金的投资交易行为还承担着重要的一线监控职责。

基金行业自律组织是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基金销售机构等行业组织成立的同业协会。同业协会在促进同业交流、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行业规范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

延伸阅读:新《基金法》通过使基金业再起改革新火

2012年对于中国的金融体系来说,绝对是一个充满记录的一年。仅今年上半年,在郭树清主席的推动下,金融市场已出现了许多的变革。2012年6月底新基金法已通过审核,较之老基金法,新基金法草案中的亮点包括将私募纳入监管、公募管制放松、加大投资者保护力度以及松绑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等多个市场热点话题。为基金业未来的继续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

本次《基金法》草案修改的最大亮点莫过于将私募纳入监管。草案将非公开募集基金纳入调整范围,规定:“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

近年来,包括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内的非公开募集基金发展之路可谓迅速,行业规模逐步扩大,目前阳光私募管理的资金总规模已经超过1 600亿元,也成为财富管理的重要工具之一。但由于缺乏有效监管,一些私募都是急功近利地追求投资回报,甚至铤而走险。目前私募的阳光化更多是通过信托来实现,如果能真正给予其“合法”的身份,从信息披露、证券报备等多渠道加强对私募的监管,将有利于树立行业公信力,使行业能更规范健康地发展。对于目前掣肘私募的一些难题,例如信托股票账号限制的放开,股指期货、商品期货等衍生工具投资限制的放开,有了解决的可能。私募在发展到一定规模、运作规范之后,可以发行公募产品,也指出了私募发展的最终的方向。

此外,在草案中还确立了合格投资者制度,且累计合格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合格投资者资质标准虽将另行规定,但此举还是释放出监管层对加大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意图。

新基金法对于公募松绑也有一定的规定,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适当放宽有关基金投资、运作的管制,包括将基金募集申请由“核准制”改为“注册制”;其二,在投资范围中添加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规定。

随着资产管理市场快速发展和金融产品日益多样,目前基金产品的行政审批制已难以适应基金业竞争需要。注册制所表现出的价值观念反映了市场经济的自由性、高效性以及政府管理经济的规范性,因此是与市场经济相吻合的基金发行制度。同时,严格的信息披露,增加了基金公司的透明度,也有利于投资者进行谨慎的投资判断。

投资范围的扩大,放开了基金市场竞争力和发展活力,有利于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更多、更好的理财服务。草案中提到的衍生品在国际市场是主要的风险对冲工具之一。未来,通过灵活运用不同的金融工具,基金经理能够更为有效地控制某些不确定性所带来的系统性风险。

另外,为更好地保护投资者权益,此次《基金法》草案也做了诸多实质性修改。例如在契约型组织形式的基础上引入理事会型和无限责任型基金,以及首次提出“基金合并”。“基金合并”是退出制度的一种,相比清盘,成本会更小,对于一些业绩差、规模小的基金如果允许以合并方式退出,将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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