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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支出的资金来源

时间:2022-11-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各国的实践中,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两个渠道:一是社会保险税,二是一般政府税收。征收社会保险税实行社会保障有利于防止商业保险中可能出现的“逆向选择”。开征社会保险税,实施社会保险,可以强制地要求风险小的社会成员参与保险,避免了高风险但非高收入的社会成员承担高额保险费。

3.3 社会保障支出的资金来源

稳定的资金来源是社会保障制度顺利实行的必要前提。在各国的实践中,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两个渠道:一是社会保险税,二是一般政府税收。

一、社会保险税

这两个来源都与政府强制力有关,主要区别在于:社会保险税的资金具有专款专用的性质,具有较高的透明度,受保人与投保人有对称性,社会成员获得的社会保障收益与其缴纳的社会保险税相关。

社会保险税对于协调有收入的社会成员的公平和社会效率是行之有效的。

1.同商业保险相比,社会保险采用社会保险税的方式更为公平。征收社会保险税实行社会保障有利于防止商业保险中可能出现的“逆向选择”。在商业保险中,某一固定的保险费率总是相当于该保险项目的平均风险。风险高的投保人投保,保费支出代表的风险水平低于可能出现的风险,风险低的投保人投保,保费支出代表的风险水平高于可能出现的风险。于是,低风险的投保人退出该保险,该保险项目平均风险增大,保险费用提高。然而,没有退出的投保人中仍然有风险差异,较低风险的投保人不愿承担不相称的高费用,又会退出。如此周而复始,该商业保险的保费不断提高,投保人不断减少,最后的结果必然是该保险项目无法支持或少数高风险者以高费用投保。在社会保险的各个项目中,投保人的风险与收入一般不成正比,若实行商业保险可能导致高风险但并非高收入的社会成员承担高额保险费用,社会分配趋向更不公平。

开征社会保险税,实施社会保险,可以强制地要求风险小的社会成员参与保险,避免了高风险但非高收入的社会成员承担高额保险费。同时由于低风险的投保人加入,保险费用将降低,这实际上是用社会保险税的形式,将收入在不同风险的社会成员中再分配,维护了高风险的社会成员的利益,使社会收入更趋于公平。

2.社会保险税与一般政府税收作为社会保险的资金来源相比,具有更高的透明度与权利义务对等性,使高收入的社会成员在缴纳较多的保险税后能取得较多的保险收入,有利于保持高收入者的工作积极性,维持社会效率。

由此可见,社会保险税可以看作商业保险与一般政府税收在公平与效率之间的一种折衷选择,它既不会导致商业保险中低收入者承担高费用,又不会明显降低高收入者的工作积极性,是一种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做法。

二、一般政府税收

当以一般政府税收作为社会保障项目的资金来源时,提供资金来源的社会成员不一定是接受转移支付的社会成员。即使是同一人,其接受社会保障的收入也同他交纳的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的最终来源)无关,即收入与支出的权利义务是不对等的。原本拥有这笔资金的社会成员,一旦将资金以税收的形式(社会保险税除外)缴纳给政府,就失去了对这笔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而接受收入补贴的社会成员也无须对取得这笔资金支付任何对价

社会保险税尽管能较好地兼顾效率和公平,也并非十全十美,对于收入极低或零收入的社会成员,因其没有可以用作投保的资金,无法参与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所产生的保险收入及“高收入、高保障”对他们是没有意义的。另外,社会保障中对现役军人的补贴,虽然得到补贴的是现役军人,但它起到了优待军人、使他们安心服役的作用,更好地加强了国防力量,有利于社会的每一个成员。这一类保障项目与公共产品有密切的联系,一旦有人提供,其他人可以无偿地享受到好处,社会成员就倾向于“搭便车”,于是这一类的支出不适合社会保险税较为透明的原则,而需要政府由一般税收收入来提供。由此,一般税收收入作为社会保障的资金来源,对于社会保障的部分项目是十分有效的。

1.以社会保险税作为资金来源的社会保障项目,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1)受保人本身具有一定的收入。

(2)该社会保险项目收入与支出都能细分而且收入与支出有一定的对应关系。在实践中,养老保险就是比较典型的以社会保险税为资金来源的社会保障项目。

以政府一般税收收入为资金来源的社会保障项目须符合以下的几种情况之一:

(1)受保人的收入极低或零收入。

(2)该项目的收入与支出没有一定的对应关系,而且往往具有社会公益性质。

在实践中,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以及社会优抚等项目都来源于一般税收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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