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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流转税税负公平问题的探讨

时间:2022-11-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应该说,他的主张中所包含的流转税和农业税应均平税收负担的思想要更强烈一些。寥寥数语,便正确地揭示了流转税的税负转嫁及其带来的不良后果,即对百姓急需的商品课征重税,会导致税负转嫁,会使市场物价提高。存在税负转嫁,说明税负如果原先公平的也会转而产生不公平。对于征收流转税的制度以及税率等具体问题,韩愈没有多谈,但这种说法本身则是从理论上提出并论证了兼征农、工、商税的问题。

第四节 流转税制思想:对流转税税负公平问题的探讨

税负公平,一方面能够缓和阶级矛盾,巩固国家统治;另一方面又能调动生产者的积极性。早在唐代以前,思想家们对此就已进行了研究论述:春秋时期,管子认识到对流转税进行重复课征的不利作用,因而坚决反对,他指出:“征于关者,勿征于市;征于市者,勿征于关。虚车勿索,徒负勿入,以来远人。”[36]在《戒》中又指出:“关讥而不正(征),市正而不布(钱)。”主要意思就是避免对商品的重复课税,征之于行商,就不应该再征坐商;征之于坐商,就不应该再征行商。如在市场上征了实物,就不应该再征货币。当时,管子就能认识到重复课税对商品生产流通的阻碍作用,是难能可贵的。墨子一反儒家“关市讥而不征”的思想,主张对工商业同课,他指出:“贤者之长官也,夜寝夙兴,收敛关市山林泽梁之利,以实官府,是以官府实而财不散。”[37]农民与商人同课,赋税就更加符合普遍平等的原则,而商鞅的变法,使流转税收的主张付诸实践,从而更加丰富了他的税收思想。这些思想在论述税负公平的同时,又为流转税的征收做了理论上的铺垫。

到了唐五代时期,有关流转税税负公平的探讨进一步增多:

一、刘彤主张通过实行盐、铁、木官营来均平税收负担

历史业已证明,除了传统的农业税源外,盐铁专卖可以成为封建国家财政的一大税源,不过,唐初沿承隋制,对盐铁仍采取“与百姓共之”的态度,允许自由经营,且不课税。及至开元九年(公元721年),左拾遗刘彤上《论盐铁表》,唐朝的盐铁政策才发生了全面的变化。刘彤认为,汉武帝“外讨戎夷,内兴宫室,殚费之甚,实百当今”,然而,“古费多而货有余,今用少而财不足者,何也?岂非古取山泽而今取贫民哉!”他指出:“取山泽则公利厚,而人归于农;取贫民则公利薄,而人去其业”,从而称赞实行盐铁官营是“一则专农,而则饶国,济民盛事也”。接着,刘彤表述了实行盐铁官营是为了“损有余而抑不足”的观点:

“夫煮海为盐,采山铸钱,伐木为室,丰余之辈也。寒而无衣,饥而无食,佣赁自资者,穷苦之流也。若能收山海厚利,夺丰余之人,蠲调敛重徭,免穷苦之子,所谓损有余而益不足,帝王之道,可不谓然乎!”

可见,刘彤建议以盐、铁、木为主要税源,表面看来似乎是一种打富济贫的社会改良思想,但他的最后目的还是借税源的扩充以减轻农民负担和刺激农业生产。这是一种借消费税的征收来均平社会整体税收负担的主张。这种“损有余而益不足”的观点,显然与桑弘羊推行盐铁专卖“以排富商大贾”,“损有余,补不足,以齐黎民”[38]的观点有一脉相传之处。不过,两者的侧重点仍有所差异。桑弘羊是在汉朝财政极为困难的情况下推行盐铁专卖政策的,他所谓“盐铁之利,所以佐百姓之急,足军旅之费,务蓄积以备乏绝”[39],指的是当财政支出急剧扩大时,实行盐铁专卖可以避免向百姓增税。刘彤的建议则旨在通过盐铁官营以增加财政收入,然后减少既定的租庸调课征量。应该说,他的主张中所包含的流转税和农业税应均平税收负担的思想要更强烈一些。

二、杨炎两税法中所包含的流转税税负公平思想

唐代中期杨炎实行的两税法中,税负公平是其主要内容。这是因为当时社会阶级矛盾相当尖锐,杨炎不得不考虑民情,强调公平税负,以缓和阶级矛盾。难能可贵的是,他的税负公平思想中包含了流转税的内容,“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不居处而行商者,在所州县税三十之一,度所取与居者均,使无饶利”[40]。这和先秦时期管子反对重复课税的主张有点类似,但却赋予了新的含义,即对行商,赋税和坐商相同,不因为经营方式的不同而造成税收负担畸轻畸重,这一思想已触及到流转税内部的税负公平问题。

三、李珏主张的税负转嫁影响税负公平的思想

李珏在论述增加茶税问题时,触及到了税收与价格之间的关系,“……今增税既重,时估必增,流弊于民,先及贫弱。……量斤论税,所冀售多,价高则市者稀。价贱则市者广,岁终上计,其利几何?未见阜财,徒闻敛怨”[41]。寥寥数语,便正确地揭示了流转税的税负转嫁及其带来的不良后果,即对百姓急需的商品课征重税,会导致税负转嫁,会使市场物价提高。存在税负转嫁,说明税负如果原先公平的也会转而产生不公平。李珏在公元七、八百年间就能认识到税负转嫁影响税负公平的思想,是十分先进的,可惜他并没有论述如何解决这个问题。

四、裴休主张用法令禁止重复课税以促进流转税税负公平的思想

唐代榷茶,不时出现重复课征的现象,据《新唐书·食货志》记述,盐铁使崔珙增加江淮产茶地区的茶税,征收“搨地钱”,搨,是古代城市中租给客商存放货物的堆栈。茶商转运货物,抢夺舟车,或遇雨雪,露天淋曝,所以诸道节支使、观察使置邸设栈寄寓人货以收税。然而“搨地钱”兴办之后,不论商贩存货与否必交这一笔钱,等于又一次课税。茶一再被重复课征,成本增加,茶价必贵,私贩茶商就乘机而起。宣宗大中六年(852年)时,盐铁使裴休奏报税法十二条,他总结以往茶税的弊端改订新章,试图通过法令的形式阻止重复课税给商品流通带来的危害。经宣宗诏准施行,重申茶税统一由朝廷派出机构征收,严禁地方重重设卡加税,取消“搨地钱”。这一举措本身体现了以裴休为首的统治阶级已经意识到重复课税必然会引起税负的不公平,最终会危害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政治的稳定。

五、韩愈主张兼征农业税和流转税的税负平均思想

他说:“民者,出粟米麻丝、作器皿、通货财,以事其上者也。”[42]农工商各业的黎民百姓都有义务供应统治者,向统治者交纳赋税,也就是说,国家除了征收农业税以外,也有权征收工商税,其中自然包含流转税。对于征收流转税的制度以及税率等具体问题,韩愈没有多谈,但这种说法本身则是从理论上提出并论证了兼征农、工、商税的问题。

这一思想事实上否决了单一农业税论。儒家在赋税形式上原本是单一农业税论或者接近于单一农业税论。至盛唐时期,思想家们已开始批评单一农业税,主张征收流转税,唐德宗时期,流转税在财政中已占相当地位,韩愈又从赋税均平的角度,为这种趋势作了一定的理论说明和论证,这都表明:唐代商业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必然会逐渐在财政、赋税制度方面引起一些变化,并且会在思想理论方面有所反映。

总之,本时期有关流转税税负公平问题的探讨有所增加,并且思想家们从不同的角度,为维护不同阶级、阶层的利益,纷纷阐述自己的观点,但论述的焦点无非有两点:一是农业税和流转税之间的税负平均、公平问题;二是流转税内部的税负公平问题。显然,本时期对于前者的论述,同时也反映了流转税思想在这一时期的变化趋势,即统治阶级越来越重视流转税这一税源,不但在实践中如此,而且从理论上为其寻找理论根据,如果说,在唐代前期,人们对是否开征流转税以及流转税的作用如何,尚有不同意见,那么,在安史之乱后,流转税的征收及其在国家财政中的作用的不断增长,则已是毋庸争议的现实,这深刻地反映了自唐代始,商业及商品经济的日益发展、壮大;而本时期对于流转税内部的税负公平问题,尤其是流转税的税负转嫁问题探讨增多,亦是这一时期商品经济有了较多发展的反映,特别是从唐德宗时期开始,流转税的种类和数额都大为增加:茶税之外,竹、木、漆均征税,商人在纳税后,总是希望通过自己的经营活动把纳税的损失捞回来,从而对各种消费品的征税,就会通过价格的上涨而发生税负的转嫁,人们在现实生活中不断地观察到征税后商品价格、销量变化的种种现象,就有可能从中得到某些规律性的认识,总结出若干理论观点,并联系税负公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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