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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别原则”及其对社会公平问题的回应

时间:2022-03-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罗尔斯的一部《正义论》表明了自由主义谱系中“最具行动主义的取向”的“平等主义的观点”。[12]罗尔斯认为,这两条原则主要适用于社会的基本结构。这些原则预先假定了,出于正义论的目的,一是确定保障公民平等基本自由的方面,二是规定与确立社会即经济不平等的方面。……第一条正义原则优先于第二条原则。“符合每个人的利益”对应着两种原则:效率原则和差别原则。
“差别原则”及其对社会公平问题的回应_当代公民身份理论研究

在自由主义谱系中,最具行动主义取向的是那些平等主义的观点。这种观点认为,为了确保个人具有同等的尊严、生活可能性和机会,国家或多或少地努力对财富进行转移、调节是正当的。罗尔斯的一部《正义论》表明了自由主义谱系中“最具行动主义的取向”的“平等主义的观点”。罗尔斯的著作标志了自由主义传统内部一个显著的进步,这一点在著作的标题里就已作了揭示。罗尔斯把正义理念推到了自由主义思考的中心,并且复兴了康德而不是边沁或J·S·密尔的道德哲学基础,罗尔斯的正义和权利理念揭示了功利主义伦理学的问题。在英语世界,功利主义思维路径曾经在自由主义里占据主导地位。从正义观念开始——“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如同真理是思想体系之美德”——罗尔斯试图弥补功利主义的缺陷,但并没有放弃“个人”的自由主义视角。相对于古典功利主义所能容忍的程度,罗尔斯的康德路径包括了更多对个人的尊重。

在《正义论》中罗尔斯提出了两条著名的正义原则:

“第一原则: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平等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

第二个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

(1)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

(2)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12]

罗尔斯认为,这两条原则主要适用于社会的基本结构。它们要支配权利与义务的分派,调节社会和经济利益的分配。这些原则预先假定了,出于正义论的目的,一是确定保障公民平等基本自由的方面,二是规定与确立社会即经济不平等的方面。……即基本自由是一系列的这种自由。其中,重要的有政治上的自由(选举和担任公职的权利)与言论和集会自由;良心自由和思想自由;个人的自由——包括免除心理的压制、身体的被攻击和肢解(个人完整性)的自由;拥有个人财产的权利;以及依照法治的概念不受任意逮捕和没收财产的自由。按照第一个原则,这些自由都应是平等的。第二个原则大致适用于收入和财富的分配,以及对那些利用权威、责任方面的差距的组织机构的设计。虽然财富和收入的分配无需平等,但它必须合乎每个人的利益,同时,权威与负责地位也必须使所有人都能进入。人们通过坚持地位开放而运用第二条原则,同时又在这一条件的约束下,来安排社会的与经济的不平等,以便使每个人都获益。

第一条正义原则优先于第二条原则。“这一次序意味着:对第一个原则所保护的基本平等自由的侵犯不可能因较大的社会经济利益而得到辩护或补偿。这些自由有一个中心的应用范围,在这一范围内,它们只能因与其他的基本自由冲突才受到限制和需作出妥协。既然它们在相互冲突时可能受限,它们的任何一个就都不是绝对的,但无论它们怎样调整以形成一个体系,这一体系却要对所有人是同样的。……而涉及第二原则的财富和收入的分配,权威与负责的地位,必须符合基本的自由和机会的平等。”[13]

罗尔斯对第二原则的解释分为两个维度“平等地向所有人开放”以及“符合每个人的利益”。其中,“平等开放”分为两种类型:①作为前途向才能开放的平等;②作为公平机会平等的平等。“符合每个人的利益”对应着两种原则:效率原则和差别原则。两种平等类型和两种原则的结合分别得出四种解释体系:平等①与效率原则相结合得出自然的自由平等,平等①与差别原则相结合得出自然的贵族制,平等②与效率原则相结合得出自由平等,平等②与差别原则相结合得出民主的平等。

在此基础上罗尔斯进一步解释了自然的自由体系中,最初的分配由“前途向才能开放”的安排所调节。它们要求一种形式的机会平等:即所有人都至少由同样的合法权利进入所有有利的社会地位。但由于除了保持必要的背景制度所需要的之外,没有作出努力来保证一种平等的或相近的社会条件,资源的最初分配就总是受到自然和社会偶然因素的强烈影响,如出身、社会条件、天赋与运气。罗尔斯批评这种自然的自由体系道:“它最明显的不正义之处,就是它允许分配的份额受到这些从道德观点看是非常任性专横的因素的不恰当影响。”[14]

因此,罗尔斯认为应该让那些有着类似能力的人也应当有类似的生活机会,有类似的前景,有类似的手段和资源去达到他们所期望的各种职务和地位。不管他们在社会体系中的最初地位是什么,不管他们生来是属于什么样的收入阶层,是贫穷还是富裕,每个具有相似期望和秉赋的人,都应当有大致平等的教育和成就前景。

在前途对才能开放的主张之外,罗尔斯再加上机会的公平平等原则。这正是他所谓的自由主义体系。这种平等要求“各种地位不仅要在一种形式的意义上开放,而且应使所有人都有一公平的机会达到它们”[15]。他进一步解释道:“在社会的所有部分,对每个具有相似动机和禀赋的人来说,都应当有大致平等的教育和成就前景。那些具有同样能力和志向的人的期望,不应当受到他们的社会出身的影响。”[16]按照机会公平平等原则,学校体系都应当设计得有助于拆除阶级之间的藩篱。然而,罗尔斯对这种自由主义体系同样进行了批判,他指出其缺陷道:“即使它完善地排除了社会偶然因素的影响,它还是允许财富和收入分配受能力和天赋的自然分布决定。在背景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分配的份额是由自然抓阄的结果决定的,而这一结果从道德观点看是任意的。”[17]罗尔斯提出自然能力发展和取得成果的范围受到各种社会条件和阶级态度的影响,如幸福的家庭和比较幸运的社会环境。

罗尔斯在批判自由主义体系的基础上提出了民主的体系。对民主体系的解释是通过结合机会公平平等的原则与差别原则来达到的。这一原则通过挑选出一种特殊地位消除了效率原则的不确定性。“在假定存在着平等的自由和公平机会所要求的制度结构中,当且仅当境遇较好者的较高期望是作为提高最少获利者的期望计划的一部分发挥作用时,它们才是正义的”[18]。即:“社会结构并不确立和保障那些状况较好的人的较好前景,除非这样做适合那些较不幸运的人的利益。”[19]

罗尔斯认为对这一差别原则的运用基于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最少获益的那些人的期望的确是最大限度地增加了。对那些状况较好的人的期望的任何改变都不可能改善境遇较差的人的境况。这样的安排我将称之为一个完全正义的方案。第二种情况是所有那些状况较好的人的期望至少对较不幸的那些人的福利有所贡献。亦即,如果他们的期望被降低,最少获益的那些人的前景也要受损。第二种方案是充分正义的,但不是最好的正义安排。”[20]罗尔斯通过对无差别曲线、社会福利函数、古典功利主义分配函数与差别原则的OP贡献曲线作对比,认为差别原则的OP贡献曲线是相对最优的,“它不再是一个对一定量固定物品分来分去的问题,即使准确的人与人之间的利益比较不可能进行也没什么关系,只要能鉴别出谁是最不利者并确定他的合理偏好,这就足够了。”[21]

罗尔斯认为正义原则与每个参加社会合作的人的相关地位密切相关。正义两原则应用于社会的基本结构时,要考虑某些代表的地位,考虑社会体系怎样照顾他们。参与社会合作的人的相关地位为正义原则提供了一个普遍基准。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其理由是它的影响极其深刻和广泛并自生伊始。这一结构在划分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时,使某些出发点比另一些出发点更为有利,两个正义原则要调节的正是这些不平等。一旦满足了这两个原则,别的不平等就被允许从人们符合自由联合的原则的自愿行动中产生。这样,各种相关的社会地位可以说就是一些被恰当地概括和聚集的出发点。在选择这些指示着一个普遍基准的地位时,我们遵循的是这样一个观念:两个正义原则试图减轻自然的偶因和社会的幸运的任意影响。

假定每个人主要占据两种相关地位:平等公民的地位和在收入与财富分配中的地位。所以,相关的代表人就是有代表性的公民和代表那些对不平等分配的基本善具有不同期望的人。由于我假定别的地位一般是自愿进入的,我们在判断社会基本结构时就不需要考虑这些地位中的人们的观点,而是要把整个结构调整得适合于那些站在各种出发点上的人们的意愿。应当尽可能地从平等公民的地位来评价社会基本结构。这一地位是由平等自由的原则和机会的公平平等的原则所要求的权利和自由确定的。当这两个原则被满足时,所有人都是平等的公民,也就是说每个人都占据同一地位。

因此,在这个意义上,平等的公民权确定了一个普遍基准。基本自由的裁决问题要参照这一观察点来解决。根据这一原则,我们评价制度要看它们能够在多大程度上有效地保障所有人平等地追求其目标所必需的条件,或能够在多大程度上有效地推进对每个人都同样有利的共同目标,维护公共秩序和安全的合理规则和维护有利于公众健康和卫生的有效措施就在此意义上推进了公共利益。

罗尔斯对最不利者进行了具体的规定。“这个群体就包括那些其家庭与阶级出身是比别人较不利的;其天赋使他们所得甚少;在其生命历程中的运气又较差而使他们更为不幸,而所有这些又是在一个正常范围内基于社会基本善的相关标准。”[22]在现实中肯定对这一最不利者的大致定义需要有各种修正,但它已恰当地表示了与各种偶因的关系是适用于罗尔斯所指的最不利者。正义的首要问题是要关注那些在日常事务中是社会的充分和积极的参与者的人们之间的联系。这样,差别原则就是要用于介入社会合作的公民。如果它不能用于这一情况,它在一般意义上也就失效了。

公平的正义是尽可能地从平等公民的地位和收入与财富的不同水平来评价社会体系。然而,有时可能也需要考虑别的地位。例如,如果存在着建立在确定的自然特征基础上的不平等的基本权利,这些不平等也将挑选出一些相关的地位。由于这些特征不可能改变,它们确定的地位就被算作社会基本结构中的出发点。两性的差别就是这种类型的差别,那些基于种族和文化的差别也是如此。这样,如果男人在基本权利的分配中较为有利,这种不平等就只能被差别原则如此辩护:这种不平等只有在有利于妇女并能为她们接受的情况下才是正当的。类似的限制条件也适用于对等级制度或种族不平等的辩护。这种不平等增加了许多要考虑的相关地位,使两个原则的应用复杂化。因此,在一个正义的社会里,通常只需要考虑较少的相关地位就足够了。

从相关地位的角度作出的判断避免了我们容易在较特殊境况中提出的要求。若每个人根据自己的特定地位出发,差别原则的运用将会陷入无限的争吵和混乱局面。正义两条原则尤其是差别原则实际上就表达了一种通过给予我们的某些利益以特殊的重视来有序地安排我们的利益的想法。

首先,差别原则强调补偿原则但并不等同于补偿原则。补偿原则认为,为了平等地对待所有人,提供真正的同等机会而不是形式平等,社会应该更加偏向于那些天赋和出身较低的人们。持补偿原则观点的人认为,出身和天赋的不平等是应得的,这些不平等就多少应给予某种补偿。遵循这一原则,较大的资源可能要花费在智力较差而非较高的人们身上。补偿原则并不是提出来作为正义的唯一标准,或者作为社会秩序的唯一目标的。作为一个自明的原则,它要与其他原则相平衡。

另一方面,差别原则有别于补偿原则。差别原则并不是要求社会消除所有不平等,让所有人都事实上在同一起跑线上公平的竞争。相反,差别原则要求我们兼顾效率原则和福利原则,不可偏废。在分配资源方面,以改善最不利者的长远期望为依据,差别原则的运用应该以重视最有利者的方式来补偿最不利者,如果以牺牲最有利者的方式来达到补偿,那么这个差别原则是失败的,甚至是不正义的。所以,差别原则不等同于补偿原则,但它却能够达到补偿的目标而且是双赢的结果。在差别原则的指导下,使整个社会的制度结构不再强调社会效率和精英统治。

差别原则实际上意味着:把天赋的分布看作是在某种意义上的一种共同资产,可以共享由天赋分布的互补性带来的较大社会与经济利益。在天赋上占优者不能仅仅因为他们天分较高而得益,他们只能在改善那些不利者状况的条件下从他们的优势中得利。罗尔斯并不是要消除差别,效率原则使不幸者处于弱势,而福利主义则使幸运者感到不公,因此真正的公平正义实际上是一种双赢。

在承认差别的基础上,不是试图消除它们而是使差别达到和谐状态。因此,罗尔斯认为人们不是必然地要听命于偶然因素的任意支配。在公平的正义中,人们同意相互分享各自命运。他们在设计制度时,只是在有利于共同利益的情况下,利用自然和社会的偶然因素。两个正义原则是一种对待命运中的偶然因素的公平方式;即使在别的方面无疑存在不完善,但满足了这两个原则的制度仍然是正义的。

罗尔斯认为差别原则还表达了一种互惠的观念,他是一个互相有利的原则,虽然初看起来它显然偏爱最少受惠者。“在通常的限制下,社会能够最大化其中一个团体的利益而不是两个,因为我们只能一次最大化一个目标。因此,当较有利者从一种一般的观点观察,他们就将认识到每个人的福利都依靠着一个社会合作体系,没有它,任何人都不可能有一个满意的生活;他们也认识到他们只能在这一体系的条件是合理的情况下期望所有人的自愿合作”[23]。在这样的社会合作体系中,人们认为通过差别原则已经得到了补偿,而没有人先验地具有对福利分配的要求权。他们放弃最大化是一种加权均值观念,把差别原则看作是调节基本结构的公平基础。“认为有较高天赋能力和使自己优越性格能够发展的人对合作体系有一种权利,使他们能获得更大的利益而不必对他们的利益有所贡献的观点是不正确的。我们并不应得自己在自然天赋的分布中所占的地位,正如我们并不应得我们在社会中的最初出发点一样……因为这种个性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幸运的家庭和早期生活的环境,而对这些条件我们是没有任何权利的。”[24]

一个社会应当努力避免使那些状况较好者对状况较差者福利的边际贡献是一负数的条件下。它只应当按照贡献曲线的上升部分运行。我们现在可以看到,其中的一个理由是,只有曲线的上升段才能使互利的标准总是得到满足。而且,这只有在自然地满足了社会各种利益的条件下才能被允许。贡献曲线的形状和斜率至少部分地是由先天资质的自然分布决定的,所以它既非正义亦非不正义。但假定我们设想那条斜率为1的线代表一种利益完全和谐的理想,它是一条意味着每个人都获得同等利益的贡献曲线。那么,两个正义原则的一致实现倾向于把这条曲线提高到接近于利益的完美和谐的理想。一个社会一旦越过了最大值,它就沿着曲线的下降部分运行,利益的和谐就不复存在,当较有利者有所得时较不利者有所失,反之亦然。这种境况类似于处在一种效率的边缘上。当涉及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时,这是颇不可取的。这样,我们应停留在正值的贡献范围之内,亦即要在自然给予我们条件下实现利益和谐的理想,满足互利互惠的标准。

差别原则的另一优点是它提供了对博爱原则的一个解释。与自由、平等相比,博爱观念在民主社会地位比较次要。博爱被认为是体现了某种社会评价方面的平等,这种平等表现于各种公共习俗和对奴颜婢膝的鄙弃。博爱无疑含有这些意思,以及一种公民友谊和社会团结的意义,但如此理解就意味着它不表达任何确定的要求。而差别原则看来正相应于博爱的一种自然意义,即相应于这样一个观念:如果不是有助于状况较差者的利益,就不欲占有较大的利益。家庭在其理想观念中是一个拒绝最大限度地增加利益总额之原则的地方。一个家庭的成员通常只希望在能促进家庭其他人的利益时获利。那么按照差别原则行动正好也产生这一结果。那些处境较好者愿意只在一种促进较不利者利益的结构中占有他们的较大利益。

博爱的理想有时被认为是想在一个较大的社会的成员之间建立那种不现实的情感联系纽带。这肯定是它在民主社会中被相对忽视的另一个理由。许多人都感到博爱在政治事务中并没有合适的地位。但如果把它解释为差别原则的要求的联合,它就不是一个不现实的观念了。可以把自由、平等、博爱的传统观念与两个正义原则的民主解释如此联系起来:自由相应于第一原则;平等相应于公平机会的平等联系在一起的第一个原则的平等观念;博爱相应于差别原则。这样我们就为博爱的观念在两个原则的民主解释中确立了一个地位,我们看到它对社会的基本结构提出了一种确定的要求。“差别原则在基本的方面改变了社会的目标,当我们注意到我们在必要时必须考虑自尊这一根本的基本善,注意到一个良序社会是一种诸社会联合的事实,应当为最不利者寻求一种对自我价值的自信,这限制着等级制的形式和正义所允许的不平等的程度”[25]。减少别人才能的政策一般并不适合于较不利者的利益。相反,如果接受差别原则,较大的能力可作为一种社会的资产用来促进公共利益,但同时也适合于每个有较高的自然资质的人的利益,使他追求一种较好的生活计划。

罗尔斯的正义两原则对我们反思现代公民权利理论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他的差别原则明确了公民身份中所应包含的福利成分,为社会公平问题提供了道德上的论证。对平等主义的自由主义公民身份的讨论,应该在满足了基本的平等的公民权利(法律意义上的)之外,将其放置于一个更为广泛的社会合作体系之中。公民的各项权利和自由需要结合具体的社会情景和有差别的相关社会地位具体地探讨,以彰显个人基本善的“自尊”和作为社会基本善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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