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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群主义的回应

时间:2022-03-0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93]根据社群主义者的主张,正义的实现有赖于公民对共同善的认可。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尽管社群主义者作为自由主义的反对者而出现,却只能在自由民主体制之下生存,到了一个信奉社群主义的国度,社群主义者本身的生存都成问题。在自由民主体制下多元价值观能够共存,社群主义也可以找到存活的空间。但在信奉社群主义的国度中,当国家所倡导的共同体价值与社群主义者所主张的共同体价值不一致时,其自身命运不免会陷入尴尬的境地。
对社群主义的回应_在理想与现实之间 正义实现研究

正义的社会需要公民品德的支撑,但需要何种品德却是观点各异。人们持有何种观点与下面这个争论有关,即公民品德是源于群体还是源于个体。亚里士多德认为,人在本性上是一个政治动物,是一种目的性的存在,城邦在本性上先于家庭和个人。公共领域也比私人领域优越,私人事务相对于公共事务只是一种工具性的存在,其本身不具有目的性。因此,公民品德在于能够将公共利益置于私人利益之上,有能力完全抛弃私人事务。不过亚里士多德还区分了“善人”的品德和公民品德。在他看来,善人的品德是一种至善的品德,它是一种绝对标准。而公民的品德则是被他所在的城邦赋予的,从而使不同的城邦呈现出不同的公民品德,在一个城邦中,“所有的好公民总是不可能而且也无需全部具备善人的品德”[88]。在古希腊城邦时代,这种观点的出现是基于彼时独特的城邦政治。由于城邦规模比较小,人与人之间可以建立起比较密切的关系,城邦的命运与个人紧密相连,使人与人、个人与城邦之间产生了一种休戚与共的感觉。“城邦是公民生活围绕的核心,也是他们精神的寄托和支柱。公民的集体主义和爱国主义是一种非常自然的情感。”[89]到了罗马帝国时代,由于国家的急剧膨胀,国家与公民之间的紧密联系也被破坏,公民无法面对面探讨公共议题。公民之间不再是直接互动,而是通过“事物”中介而相互关联。公民也失去了城邦时代的独特意涵,而成为一个纯粹的法律概念,指“某人可以依法律自由行动,自由发问而且受到法律的保障”[90]。这使人们对个人伦理的探讨转向个人生活,“作为政治动物,作为城邦国家或自治国家一分子的人已经同亚里士多德一道完结了;作为一个个人的人则是同亚历山大一道开始的”[91]

在当代,这种观点源于自由主义的滥觞,社群主义就是以“反自由主义”的姿态出现的。虽然在社群主义内部还存在着诸多分歧,但却共同持有这个信念:“政治哲学必须对每个社会内部的常规和共识予以更多的关注。”[92]虽然历经两千多年,社群主义者仍同亚里士多德保持着精神上的关联,但他们不认为个人是完全自由和可以自我决定的,而是镶嵌在某种社会共同体中。桑德尔把共同体的解释分为三种:手段型解释、情感型解释和构成型解释。手段型解释认为共同体的善只存在于个人从追求其利己目的的合作中受益;情感型解释认为共同体的善不仅在于社会合作的直接利益,而且在于情感纽带和动机的品质。不过这两种解释都是把前提建立在“一个抽离具体经验、只具有选择能力的人”之上。桑德尔认为前两种解释并不能反映个体的真正本质,构成型解释才能真正地反映现实。实际上“共同体不只描述一种情感,还描述一种自我理解方式,这种方式成为主体的组成部分”,社会成员的身份“在一定程度上被他们身处其中的社会所规定”。因此我们不能从抽象的意义上看待人,而应当在具体的社会中发现人的本质,发现“我是谁”。[93]根据社群主义者的主张,正义的实现有赖于公民对共同善的认可。成员之间具有一种相互的承诺,个人愿意为社会整体及其他成员作出必要的牺牲。泰勒把这种公民意识称为“爱国心”,它介于友谊亲情和利他性奉献之间。爱国心的对象是自己的同胞,自己与同胞之间是基于共同参与一个政治社群而产生的特殊关系,彼此因共同分享共同的历史而结合。[94]

如果把社群主义者的主张当作对自由主义的补充,那么这种认识也不无可取之处。自由主义并不追求一个完美的世界,它尊重个人的选择,承认世界的多元化。自由主义并不要求每个人都成为圣人,即使“堕落的生活方式”只要不危害他人也能找到生存的空间。尽管如此,这个世界也不应成为一个“堕落的世界”,还应当倡导一种更加道德的生活方式,否则“一个自由主义国家的公民注定要陷入‘陌生人’的悲惨隔离之中”[95]。就如我们不能把“舍己救人”规定为法律的义务,但同时也不应当对“见死不救”处之泰然。生活在同一个社会中的人,不仅仅发生法律上的关联,由于相处同一个社群,分享同一种历史、文化和风俗,从而使个人与个人之间具有了更多的关联。虽然这种关联并不必然意味着相互间的承诺,但会使我们对同一社群中他人的境遇有着更多的关切。正因为如此,在“汶川大地震”时我们每个人才愿意慷慨解囊,它使我们在危难时感到命运息息相连。但是,如果把社群主义当作自由主义的替代品,则大可商榷。如果把共同体意识置于个人之上,社群成员间的相互扶助不再是个人的自由选择而成为一种义务,那无疑又把我们带回到希腊城邦时代,它会导致公民自由的丧失。更为危险的是,这种观念为国家权力扩张提供了便利的理由。虽然说在共同体中可能存在共同善,但这种共同善并非不言自明,国家往往掌握了解释的主导权。这样国家可基于自己的解释而任意干涉个人自由,而个人不再有与之对抗的空间。退一步说,即使人们都抛弃了自利意识,那也未必能造就一个美好的世界。社群主义存在一个错误,即把自由主义和私人利益联结到一起,而把社群主义和公共品德联结在一起。但这种结论并不存在,实际上“对社会融合的最大威胁不是来自个人主义,而是来自好战的派系之间的集体情感、意识形态冲突和世代相传的对抗”[96]。“无私的残酷”给社会带来的危害更大,“为了别人或一项‘事业’而残酷地行事,比为个人自身要容易得多”[97]。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尽管社群主义者作为自由主义的反对者而出现,却只能在自由民主体制之下生存,到了一个信奉社群主义的国度,社群主义者本身的生存都成问题。社群主义作为一种思想,它倡导一种共同体价值,但倡导什么样的共同体价值却不易达成一致。在自由民主体制下多元价值观能够共存,社群主义也可以找到存活的空间。但在信奉社群主义的国度中,当国家所倡导的共同体价值与社群主义者所主张的共同体价值不一致时,其自身命运不免会陷入尴尬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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