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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宪宗论禁贮钱

时间:2022-11-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唐宪宗元和三年六月下诏,欲设蓄钱之禁,限制民间私蓄现金数量。唐宪宗从维护封建国家货币流通正常秩序,保证农业生产正常发展的需要出发,“使商旅知禁,农桑获安,义切救人,情非欲利”。以扭转钱荒局面。禁贮钱令的理论后果。而禁贮钱令的颁布,意味着铺底资金额受到限制,存款来源亦被控制在狭小数额范围内。于是,唐宪宗不得不严申禁令,限期处置货币资本金,如果违犯,依情节轻重,分别惩处,直至痛杖处死。

一、唐宪宗论禁贮钱

唐宪宗(778—820),李纯,本名淳,顺宗长子,公元805—820年在位。锐意改革吏治,整顿江、淮财赋,增加财政收入。利用藩镇间的矛盾,先后平定了刘辟、李锜、吴元济等藩镇叛乱,也归服了河朔各镇。结束了50余年的藩镇跋扈的混乱局面。

唐宪宗元和三年(808)六月下诏,欲设蓄钱之禁,限制民间私蓄现金数量。他的理由是:“泉货之法,义在流通。若钱有壅,货当益贱。故藏钱者得乘人之急,居货者必损己之资。趋利之徒,岂知国计?斯弊未革,人将不堪(19)”。“近日布帛转轻,见(现)钱渐少,皆缘所在拥()塞,不得通流(20)”。

铜钱短缺,钱重物轻,通货紧缩,百业萧条,给人民生产和生活造成困难;可唐代富室权贵之家大量蓄积铜钱,经营商业,兼营金融,或专营金融业务,获利丰厚,聚积了数额可观的资本金,对加深钱荒不无影响。

柜坊。唐代出现的金融机构,代客保管财物,设僦(jiǔ,租赁)柜,供客户,收取保管费。长安东西两市经营者甚多,存钱有至十万贯以上者。代人支取时,凭帖或其他信物,帖当为支票之雏形。存钱的行为当在商界盛行。《太平广记·三卫》记述:三卫入京卖绢,要价二万,闻者莫不嗤骇,以为狂人,“后数日,有白马丈夫来买,直还二万,不复踌躇,其钱先已锁在西市。”是指西市柜坊,一俟买卖成交,即行支取付现。该是银行的雏形。在国外,金融业大约出现在公元六世纪末七世纪初,即佛罗伦萨的梅迪契、巴尔迪和佩鲁齐家族,奥格斯堡的富格家族金融业的出现要比唐代柜坊的出现迟六、七百年之多。

当时,还有兼营金融业务的邸店,除经营直接、居间交易外,必然还有大量款项的收储拨兑。由于市内“四方珍异皆所积集”,四方商贾凑集,邸店多经营批发,少量零售,进出口货物数量大,经营额亦大,收兑金额总在成千上万。如《太平广记·杜子春》记述:一个冬天,杜子春在长安城的东市西,衣破腹空,仰天长叹,被一策杖老人看见,接济了三百万,“袖出一缗,曰:‘给子今夕,明日午时,候子于西市波斯邸,慎无后期。’及时子春往,老人果与钱三百万,不告姓名而去。”又《卢李二生》记:李生欠官钱二万贯,告与卢二舅,卢二舅“乃与一柱杖,曰:‘将此于波斯店取钱。’……波斯见拄杖,惊曰:‘此卢二舅拄杖,何以得之’?依言付钱。”

权贵经营金融业,与民争利。柜坊、邸店利润丰厚,吸引了大批贵族、官僚。他们纷纷投资,创办金融机构,与民争利,以致政府不得不出面干预,制止。唐玄宗开元“二十九年(741)春正月丁丑……禁九品已(以)下清资官置客舍、邸店、车坊(21)”。宣宗时(847—859)《禁公主家邑司擅行文牒敕》,要求“应公主家有住宅、邸店,宜依百姓例差役征课(22)”。唐代宗大历十四年(779)七月:“令王公百官及天下长吏,无得与人争利,先于扬州置邸肆贸易者,罢之。先是,诸道节度观察使以广陵当南北大冲,百货所集,多以军储货贩,列置邸肆,名托军用,实私其利息,至是乃绝(23)”。足见当时权贵经营柜坊、邸店风靡一时,垄断财源,逃避差役,成为中央财政的巨大危害。

限制私蓄现钱。唐宪宗从维护封建国家货币流通正常秩序,保证农业生产正常发展的需要出发,“使商旅知禁,农桑获安,义切救人,情非欲利(24)”。他在元和三年六月,试图以和缓、渐进的方式,“诏以钱少,欲设畜钱之令,先告谕天下商贾畜钱者,并令逐便市易,不得畜钱(25)”。以扭转钱荒局面。故在元和三年(808)六月诏示天下:“然革之无渐,物或相惊,已日之孚,在乎消息(消长)。应天下商贾先蓄现钱者,宜委所在长吏分明晓喻,令其收市货物,官中不得辄令程限,逼迫商人,任其贸易,以求便利。计周岁之后,此法遍行,朕当别立新规,设蓄钱之禁。所以先有告示,许其方圆(权宜便通),意在他时,行法不贷。朕志久定,固无二言”。这只是一般号召,不是正式禁令,号召商人自觉响应,不蓄现钱,已蓄之钱,取市货物,存货不蓄钱。官府不规定限期,不加干预,任其易货,以求便利。一俟遍行,当别立新规。

禁贮钱令的理论后果。他的主张虽欲著禁令以出滞藏,若得到认真实施,等于对信用活动的抑制和扼杀。大凡信用机构都需要相当数量的铺底资金(商业也不例外,但其数额不能与信用相比,本文从略),存款亦会源源不断,周而复始地构成永不涸竭的主要资金来源。而禁贮钱令的颁布,意味着铺底资金额受到限制,存款来源亦被控制在狭小数额范围内。因而,金融业的萎缩是不可避免的。现有信用机构即便存在下去,也只能在允许限额内,即前两项资本金不得超过规定限界的前提下勉强维持,信用活动发展的前提条件已不复存在。这无异于釜底抽薪,抽走了积累、聚集的货币资本金,切断了信用制度存在和发展的根基和本源。必然遭到富商达贾的抵制和反对,尤其是参与其中的那些贵族、官僚,他们会置政府法令于不顾,自行其事,为所欲为地继承积累、聚集货币资本金,继续扩大和发展信用机构;而普通商贾为了躲避法令的科责,就会依托于豪门权贵,把自己的货币资金存入达官贵戚所开设的金融机构中,使得存款来源在短期内急剧增长、膨胀起来,信用事业在人为因素刺激下畸形发展,资本愈形集中,兼并愈形严重。

于是,唐宪宗不得不严申禁令,限期处置货币资本金,如果违犯,依情节轻重,分别惩处,直至痛杖处死。元和十二年(819)四月诏:“宜令京城内自文武官僚,不问品秩高下,并公郡县主(公主、郡主、县主,即皇帝女、太子女、亲王女)中使(宦官)等己下,至士庶、商旅等,寺观、坊市,所有私贮见钱,并不得过五千贯。如有过此,许从敕出后,限一月内任将别物收贮。如钱数较多,处置未了,其任便于限内于地界州县陈状,更请限。纵有此色,亦不得过两月。若一家内别有宅舍店铺等,所贮钱并须计同此数。其兄弟本来异居,曾经分析(分产别居)者,不在此限。如限满后,有误犯者,白身(平民)人等宜付所司,痛杖一顿处死。其文武官及公主等,并委有司闻奏,当重科贬。戚属中使,亦具名衔闻奏。其剩贮钱不限多少,并勒纳官。数内五分取一分充赏钱数,其赏钱止于五千贯。此外察获及有人论告,亦重科处,并量给告者(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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