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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贮钱令的实施

时间:2022-11-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禁贮钱令的客观后果,信用事业具备了大发展的条件。高资大贾则依托于以宦官为统领的左右神策军,以官钱具名存入他们名下,政府法令亦奈何不得。据文献记载,官府在降低限制私蓄现钱数额,放宽限期后,法令仍得不到贯彻执行。禁贮钱的政策一直延续到五代,还曾被人拾起,重新颁行,说明这一观点在最高统治中的吸引力和市场性。

二、禁贮钱令的实施

禁贮钱令的客观后果,信用事业具备了大发展的条件。文下后,普通商贾的货币资本金在城市投入房地产业,整条街巷的房屋被抢购,在农村成片的土地被兼并,以保存现值。高资大贾则依托于以宦官为统领的左右神策军,以官钱具名存入他们名下,政府法令亦奈何不得。前引文所述限制私蓄现钱法令颁布后,“京师里闾区肆所积,多方镇钱,如河东节度使王锷及韩宏、李惟简,少者不下五十万贯。于是竞买第(大宅)屋以变其钱,多者竟里巷佣僦(出租)以归其直;而高赀大贾者,多依倚左右军官钱为名,府县不得穷验,法竟不行(27)”。当时京城里巷和市肆所积累的钱多是方镇的钱,如封疆大吏王锷、韩宏、李惟简等人,少的也不下50万贯。令文一下,他们争相购置房产,变换钱财,多的竟至整条里巷,出租以收回本钱。而拥有巨额货币资本金的富商大贾大多依附于左右神策军的官钱名下,继续存贮积累,府县不敢彻底检查,法令终于无法执行。唐代土地兼并愈演愈烈,酿成严重的社会问题。而新型金融机构和崭新的金融工具纷纷出台,柜坊、邸店、便换、飞钱、僦柜、公廨本钱和帖,等等,信用事业在唐代取得了长足发展。

据文献记载,官府在降低限制私蓄现钱数额,放宽限期后,法令仍得不到贯彻执行。《旧唐书·食货上》和《唐会要·泉货》记载:文宗大和四年(830)十一月敕:“应私贮见钱家,除合贮数外……如有不守期限,安然蓄积,过本限,即任人纠告,及所有觉察。其所犯家钱,并准元和十二年敕纳官,据数五分取一分充赏。纠告人赏钱,数止于五千贯。应犯钱法人,色目决断科贬,并准元和十二年敕处分。其所由觉察,亦量赏一半。事竟不行。”《新唐书·食货四》又记载:“诏积钱以七千缗为率,十万缗者期以一年出之,二十万以二年。凡交易百缗以上者,匹帛米粟居半。河南府、扬州、江陵府以都会之剧,约束如京师。未几皆罢。”综观之,限制私蓄现钱的数额,放宽到七千贯;处理期限,放宽为一年、二年不等。而且新添了严格告发和奖惩、贬斥条款。此法仅在个别商业发达的大都市,如京城,以及最繁华的河南府、扬州、江陵等城市推行,凡卖一百缗以上者,支付当时绢帛谷米必须占半。金属货币和实物货币并行,不利于商品流通和信用制度的扩大和发展,遭到经营金融事业的达官贵人的拼死抵制和巧为周旋,禁贮钱令虽几次三番,严饬重申,终于无法实行。

禁贮钱的政策一直延续到五代,还曾被人拾起,重新颁行,说明这一观点在最高统治中的吸引力和市场性。百年之后复活了,后唐庄宗同光二年(924)二月,诏令:“钱者,古之泉布,盖取其流行天下,布散人间,无积滞则交易通,多贮藏则士农困,故西汉兴改币之制,立告缗之条,所以权蓄贾而防大奸也。宜令所司散下州府,常须检察,不得令富室分外收贮见钱(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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