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河渠令》

《河渠令》

时间:2022-01-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除上引唐《营缮令》、天圣《营缮令》、庆元《河渠令》的条文外,还有如下令条将种植榆柳作为法定义务:天圣《仓库令》宋1:诸仓窖,皆于城内高燥处置之,于仓侧开渠泄水,兼种榆柳,使得成阴。总之,本条有关栽树的庆元《河渠令》既不限于《开元水部式》有关渠堰的规定,而拓宽至“缘道路”,也有别于天圣《营缮令》堤防修筑的表述,应是参酌上述宋代历年诏令而逐渐形成的新令文。

在《庆元条法事类》中,《河渠令》现存5条,大致可以分为三类,其条文来源则各有不同:

第一,造渠灌溉类:

[64]诸以水溉田,皆从下始,仍先稻后陆。若渠堰应修者,先役用水之家,其碾硙之类壅水于公私有害者,除之。

[65]诸大渠灌溉,皆置斗门,不得当渠造堰。如地高水下,听于上流为斗门引取,申所属检视置之。其傍支俱地高水下,须暂堰而灌溉者,听。

③诸小渠灌溉,上有碾硙,即为弃水者,九月一日至十二月终方许用水。八月以前,其水有余,不妨灌溉者,不用此令。[66]

这三条基本与敦煌P.2507《开元水部式》残卷[67]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

1 泾、渭白渠及诸大渠用水溉灌之处,皆安斗门,并

2 须累石及安木傍壁,仰使牢固。不得当渠造堰。

3 诸溉灌大渠有水下地高者,不得当渠(造)堰,听

4 于上流势高之处为斗门引取。其斗门皆须州县官

5 司检行安置,不得私造。其傍支渠有地高水下,须临

6 时堰溉灌者,听之。凡浇田,皆仰预知顷亩,依次

7 取用,水遍即令闭塞,务使均普,不得偏并。

……

36 河西诸州用水溉田,其州县府镇官人公廨田及职

37 田,计营顷亩,共百姓均出人功,同修渠堰。若田多水

38 少,亦准百姓量减少营。

……

46 诸水碾硙,若擁水质泥塞渠,不自疎导,致令水

47 溢渠坏,于公私有妨者,碾硙即令毁破。

……

81 诸溉灌小渠上先有碾硙,其水以下即弃者,每年

82 八月卅日以后,正月一日以前,听动用。自余之月,仰所

83 管官司于用硙斗门下着锁封印,仍去却硙石,

84 先尽百姓溉灌。若天雨水足,不须浇田,任听动用。

(后略)

仁井田陞将《开元水部式》残卷的内容分为农田水利、舟筏水利、碾硙水利、水流及渠堰斗门管理、桥梁管理、应供给诸司的河鱼、庸调专用的漕运与运船等项。[68]上引庆元《河渠令》第①条“其碾硙之类壅水于公私有害者,除之”一句,对应《开元水部式》第46—47行,属于碾硙水利类,除表述稍有变化之外,并无实质性改动;庆元《河渠令》第②条来源于《开元水部式》第1—6行,属于渠堰斗门管理类,基本属于摘录性质,并未修改条文内容;庆元《河渠令》第③条则承自《开元水部式》第81—84行,除了删去所管官府在硙斗门下加锁、封印、搬走硙石等规定外,亦无变化。

其中,需要注意的是,庆元《河渠令》第①条的其余内容,则取自唐《杂令》复原19:

诸取水溉田,皆从下始,依次而用。其欲缘渠造碾磑,经州县申牒,公私无妨者,听之。即须修理渠堰者,先役用水之家。[69]

按照仁井田陞对《开元水部式》内容的总结,此条《杂令》的内容属于《水部式》中农田水利类,如上引残卷第6—7、36—38行即与之类似,皆是关于用水灌溉田地及修筑渠堰的规定。唐代令、式之别并非十分明显,《唐六典》所总结的“令以设范立制”、“式以轨物程事”[70]无法体现其规范性质的差异,从此处所及《杂令》与《开元水部式》的条文内容亦可窥见唐代立法技术上“令、式同源”或“式出于令”[71]的特点。而庆元《河渠令》第①条虽未改变唐令谱系《杂令》“取水溉田”条以及《开元水部式》碾硙水利类的有关规定,但将《开元水部式》关于农田水利、碾硙水利两类规定熔于一炉,且杂糅唐令谱系之《杂令》与唐式,形成宋代新出令篇之一条,其立法技术之推进可见一斑:元丰以后,宋式的性质发生改变,不再具备与令相同的规范属性,将《开元水部式》的内容融入宋令之中,自然是水到渠成之举。

第二,栽种、保护林木类:

④诸缘道路、渠堰官林木,随近官司检校,枯死者,以时栽补,不得斫伐及纵人畜毁损。[72]

与此条完全一致的法律条文并未检得,唯据天圣《营缮令》宋28[73]复原的唐《营缮令》复原32与其略为相近:在宋代,种植榆柳的功用大约有如下几项:

诸傍水隄内,不得造小隄及人居。其隄内外各五步并隄上,多种榆柳杂树。若隄内窄狭,随地量种,拟充隄堰之用。[74]

1.巩固堤防,如建隆三年(962)“三年十月,诏:沿黄、汴河州县,长吏每岁首令地分兵种榆柳以壮隄防”;[75]熙宁九年(1076)“七月四日,知太原府韩绛言:‘府西汾河夏秋霖雨,水势涨溢,与黄河无异。……及令堤上种植林木,以充梢桩……’”;[76]“政和五年(1115)闰正月,诏:于恩州北增修御河东堤,为治水隄防,令京西路差借来年分沟河夫千人赴役。于是都水使者孟揆移拨十八埽官兵,分地步修筑,又取枣强上埽水口下旧堤所管榆柳为桩木”,[77]“旧制,岁虞河决,有司常以孟秋预调塞治之物,梢芟、薪柴、楗橛、竹石、茭索、竹索凡千余万,谓之‘春料’。……伐山木榆柳枝叶谓之‘梢’”,[78]即榆柳可用作护堤之材,如梢、桩木等。

2.充营造修造之需,作遮阴纳凉之用,如大中祥符九年(1016)“六月二十七日,太常博士范应〔辰〕言:‘诸路多阙系官材木,望令马递铺卒夹官道植榆柳,或随土地所宜种杂木。五、七年可致茂盛,供用之外,炎暑之月,亦足荫及路人。’从之”。[79]

3.作为军事防护屏障,如《宋会要辑稿》载:

嘉泰四年(1204)四月二十二日,知永康军李埴言:“备边之要,莫踰于设险。秦汉植榆为寨,限隔匈奴,本朝作塘淀于河北,实扞戎马侵轶。塘淀所不及处,即禁近边斩伐林箐,使溪隧断绝,无从入寇。祥符末,真宗尝出北面榆柳图以示辅臣,数踰三百万,曰:‘此可以代鹿角也。’韩琦定州,又请州界以北去虏境六七十里,一概禁止采斮。盖自昔所以待戎狄者,亦不专恃城池兵甲之胜也。至于西南徼外,蛮夷部族繁伙,故尤严禁止条约。景德四年,有诏戒并边居民不得擅斮木开道,与人交争,盖其地形必与夷种相错,广袤绵延,动数千里,筑城戍兵,岂能尽防?独有养其林木,使之增长蕃茂,幽晦杳冥,隔离天日,毒蛇猛兽,窟宅其间,彼虽非人,讵敢抵冒送死。此诚守边之要策。”[80]

由此可见,皇帝、百官都充分认识到种植榆柳的益处所在,因此历朝诏令皆反复申说这一义务要求,并进而将之上升到法典层面。除上引唐《营缮令》、天圣《营缮令》、庆元《河渠令》的条文外,还有如下令条将种植榆柳作为法定义务:

天圣《仓库令》宋1:诸仓窖,皆于城内高燥处置之,于仓侧开渠泄水,兼种榆柳,使得成阴。若地下湿,不可为窖者,造屋贮之,皆布砖为地,仓内仍为砖场,以拟输户量覆税物。[81]

庆元《仓库令》:诸仓植木为阴,不得近屋,仍置砖场以备量覆,其敖内地皆布砖。[82]

庆元《杂令》:诸军营、坊、监、马递铺内外有空地者,课种榆柳之类,马递铺委巡辖使臣及本辖节级,余本辖将校检校,无将校委节级。岁终具数申所属按亲(视?)。本处应修造者,申请采斫,枝稍卖充修造杂用。以时补足。仍委通判点检催促。非通判所至处,即委季点或因便官准此点检。内马递铺点检讫,仍具数申提举官。[83]

此外,天圣《田令》宋2规定:

诸每年课种桑枣树木,以五等分户,第一等一百根,第二等八十根,第三等六十根,第四等四十根,第五等二十根。各以桑枣杂木相半。乡土不宜者,任以所宜树充。内有孤老、残疾及女户无男丁者,不在此根(限)。其桑枣滋茂,仍不得非理斫伐。[84]

其中虽未言及种植榆柳,但因水患所需,在令这一常法之外,早在开宝年间,便已有专门的诏敕予以填补:

(开宝)五年(972)正月,诏曰:“应缘黄、汴、清、御等河州县,除准旧制种蓺桑枣外,委长吏课民别树榆柳及土地所宜之木。仍案户籍高下,定为五等:第一等岁树五十本,第二等以下递减十本。民欲广树蓺者听,其孤、寡、茕、独者免。”[85]

其中,自“准旧制种蓺桑枣”一句可知,在开宝五年此诏之前,便存在与《田令》一样的种植桑枣的规定,而此诏则明定沿河诸州县依五等分户种植榆柳等树,这一行为模式则为上引天圣《田令》所吸收。

总之,本条有关栽树的庆元《河渠令》既不限于《开元水部式》有关渠堰的规定,而拓宽至“缘道路”,也有别于天圣《营缮令》堤防修筑的表述,应是参酌上述宋代历年诏令而逐渐形成的新令文。只是庆元《营缮令》中是否还有与天圣《营缮令》宋28相应之条?虽然《庆元条法事类》所存5条(若含重复条文则6条)《营缮令》中并未见其相应之文,且《庆元条法事类》卷四九《农桑门》“种植林木”类中仅列上开所引庆元《杂令》和庆元《河渠令》两条令文,但决不能排除相关规定仍保留于《营缮令》内的可能性。因为一则庆元《营缮令》残缺甚夥,二则上引庆元《仓库令》之条也未被收入“种植林木”之内,且同卷同门之“劝农桑”类亦有类似于天圣《田令》课桑枣条的庆元《田令》:“诸监司劝率知州、通判,责委令、佐,分定乡村,劝诱人户,毎岁约地亩人力以时添植桑柘,不得追扰科校。”[86]可见《农桑门》之“种植林木”类并未涵盖《庆元令》中所有与种植林木相关的条文。

第三,溺水救人给赏类:此条也是新出条文,在《天圣令》中并无任何体现。早在天圣之前,北宋真宗朝便已有类似诏令颁布,即天禧元年(1017)九月“诏:‘汴渠湍悍,覆溺者多。其令缘河巡检召习水者即时拯救,许受赏物,或溺者贫乏,以官钱给之’”。[87]在这条诏令中,救人者所受之赏,在常态下应由被救之人支给,若是被救之人贫乏,则从官钱内支出。这与《庆元令》的规定有异,后者所定之常态为官钱出赏,也允许被救之家以私财相酬谢。至于天禧元年的诏令于何时进入海行令典,进而成为庆元《河渠令》之一条,恐不可详考。然而可以明确者,最迟至《元祐令》,与此条庆元《河渠令》相类的规定便已存于令典之中:元祐六年(1091)十二月,“(吕)大防写《元祐令》中溺水给钱掩瘗等三事”。[88]

⑤诸溺水人及船、河筏遇风水危急,地分官司、厢耆、桥子、水手速为救应,应赏者,以官钱给之。其被救之家愿与财物者,听受。[89]

若是此一条文并非自始便被列入《河渠令》内,则有可能归属于《杂令》。理由如下:天圣《杂令》宋14—18皆与“河渠”内容相关,其中宋14、宋18涉及暴水成灾时,漂流竹木、舡木的接收、送还,以及若是私财则给赏等规定,而宋16则是官方置船、差夫运渡行人的条文,与这条救助溺水者的庆元《河渠令》有相似之处:

宋14 诸竹木为暴水漂失有能接得者,并积于岸上,明立标牓,于随近官司申牒。有主识认者,江、河五分赏二,余水五分赏一。非官物,限三十日外,无主认者,入所得人。官失者不在赏限。

宋15 诸取水溉田,皆从下始,先稻后陆,依次而用。其欲缘渠造碾磑,经州县申牒,检水还流入渠及公私无妨者,听之。即须修理渠堰者,先役用水之家。

宋16 诸要路津济不堪涉渡之处,皆置船运渡,依至律(津)先后为次。州县所由检校,及差人夫充〔其渡子〕。其沿河津济所给船艘、渡子,从别敕。

宋17 诸官舡筏行及停住之处,不得约止私船筏。

宋18 诸州县及关津所有浮桥及贮船之处,并大堰斗门须开闭者,若遭水泛涨并凌澌欲至,所掌官司急(司急)备人功救助。量力不足者,申牒。所属州县随给军人并船,共相救助,勿使停壅。其桥漂破,所失舡木即仰当所官司,先牒水过之处两岸州县,量差人收接,递送本所。[90]

在这五条令文中,除宋15被上引庆元《河渠令》第①条继受、宋14被拆分入庆元《杂令》和庆元《赏格》外,[91]其余三条皆未见于《庆元条法事类》,故而其归属存疑。若其并未因与时制不相吻合而遭删除者,则可能与宋15及这条救助溺水者的令文一样,被划归《河渠令》。而之所以天圣《杂令》并未收入此条救助溺水者的令条,是由《天圣令》修订的方式所决定:“凡唐《开元二十五年令》没有的内容,不再据宋代新制另立新的条款,即使是宋代当时正在实施的新制,也不再修入新令中。”[92]

此外,在《庆元条法事类》中,尚有一条《杂敕》与这条救助溺水者的令文相涉:“诸救溺水人而杀伤救人者,不坐。”[93]梅原郁认为,《庆元令》较之唐令谱系而言的一个性质变化是:“由于在唐代截然分开的‘律’和‘令’的门类名称开始合一,即‘敕’和‘令’出现了同名门类”,将敕与令的篇目“赋予相同的名称,在现实中既容易理解,也便于利用”。[94]川村康由此诘问道:若是律、令的篇名重合,则不能忽视《开皇令》中已经出现与《杂律》篇名相同的《杂令》,而相比于梅原氏所言对应于“宋代新的行政法规的核心项目”的《职制令》(自唐《职员令》改名而成,对应于《职制律》、《职制敕》)和《断狱令》(自唐《狱官令》改名而成,对应于《断狱律》、《断狱敕》),对应于“汇集了经济管理相关规定的《卫禁敕》,也应该制定《卫禁令》吧?”[95]虽然川村氏并不认同梅原氏这一宋令性质变迁的观点,但他在分析原属唐、天圣《捕亡令》的阑遗物条被置于庆元《杂令》的原因时,却又赞同梅原氏有关敕、令篇目重合“在现实中既容易理解,也便于利用”的观点,并认为这是国家事业便利性的体现。[96]但是,从本文所举的这条庆元《河渠令》与相关的庆元《杂敕》可见,《庆元令》在立法技术上是否达到了如梅原氏、川村氏所推测的敕令同篇以利于理解、利用的自觉,恐怕无法断然论定。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