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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监管

时间:2022-11-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各国在证券上市时审核权力的划分上存在差异,西方国家证券上市主要是由证券交易所审核,向官方证券监管机构申请注册或是取得其认可。若交易所与证券监管机构准许证券上市,上市公司应与交易所订立“上市契约”,上市公司在取得挂牌交易权利的同时,承诺接受交易所的管理。中国证券上市核准的实际权力与证券暂停交易、终止上市的决定权集中于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关于证券的信用交易制度,各国监管部门的态度存在差异。

二、证券交易监管

(一)证券上市制度

为保证上市证券的质量和流通性,各国通常都制定了证券上市条件。证券上市标准不仅随着一国经济发展水平、证券监管思想的变化而变化,国内不同的证券交易场所也有着不同的上市标准。总体上看,证券上市标准包括以下基本内容:(1)规模标准。主要是公司的证券发行量和资本总额。资本雄厚的公司抵御风险的能力较强,证券发行量达到一定规模,易于形成交易,且有助于保持市场行情稳定,其市场价格不易被少数人操纵。(2)经营标准。上市公司需要有一定的经营年限和连续盈利的经营业绩。(3)证券持有的分布标准。这一标准主要是指证券持有者达到一定人数,股权适度分散,且避免大户操纵。(4)合规性标准。主要是指公司财务制度健全、上市证券的规格符合规定、对证券转让未加限制等。

各国在证券上市时审核权力的划分上存在差异,西方国家证券上市主要是由证券交易所审核,向官方证券监管机构申请注册或是取得其认可。若交易所与证券监管机构准许证券上市,上市公司应与交易所订立“上市契约”,上市公司在取得挂牌交易权利的同时,承诺接受交易所的管理。

当上市公司不符合上市条件时,已上市的证券可能被暂停交易或终止上市。证券被停止上市的原因主要是在股权分散、总股本、资本额等方面不符合上市要求,或是效益不佳、负债过重、缺乏投资价值、交易不活跃,或是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不按规定公开信息等。

中国的《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及深沪交易所上市规则都对证券上市条件作了规定,《证券法》对公司债券的上市条件作了规定,所要求的内容与国外基本相似。《公司法》、《证券法》也对证券暂停交易或终止上市作了规定。2001年,我国公布了《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中国证券上市核准的实际权力与证券暂停交易、终止上市的决定权集中于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

(二)市场交易规则

各国证券监管机构首先都对证券交易的一般规则作了具体规定,包括证券交易程序、竞价方式、委托方式、交易单位、成交规则、清算与交割制度等。

关于证券的信用交易制度,各国监管部门的态度存在差异。不少国家允许信用交易,以增加市场的活跃程度,由于信用交易的杠杆作用有可能加大证券价格波动幅度,放大市场风险,这些国家同时又对信用交易实行严格的管理。

此外,监管部门还禁止各种不正当交易行为。不正当交易行为是指违反证券市场公平、公正、公开、诚信的基本原则,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主要包括:(1)内幕交易,是指因地位或职务上的便利能够掌握内幕信息的人直接或间接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买卖,获取不正当经济利益,或是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非法获利的行为。(2)操纵市场,是指利用资金、信息或持股优势,或滥用职权,通过证券买卖的具体操作,制造市场交易的种种假象,诱导投资者,以达到操纵市场价格目的的行为。(3)欺诈行为,主要包括发行人及有关机构和人员在证券发行与信息公开中的欺诈行为、证券市场参与者在证券交易中的欺诈行为及券商在办理客户委托中的欺诈行为等。中国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证券法》等对上述不当行为的认定、责任、处罚等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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