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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我国证券交易所的监管模式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我国证券法上的证券主要是股票、公司债券以及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现行《证券法》于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并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因此,2005年修订《证券法》时为相关实践作出了立法准备,规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依法对全国证劵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第一节 证券法概述

一、证券的概念

证券(security)是设定并证明一定的权利或事实的凭证,有广、狭义之分。广义的证券包括有价证券、无价证券和证明证券。有价证券如股票、债券等,证券票面记载并代表着一定的财产权利。有价证券按其代表的权利内容可以分为货币证券、资本证券和商品证券。货币证券即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资本证券包括股票、债券;商品证券如提单、仓单。无价证券如我国计划经济时代的粮票、布票等,持券人根据票面记载可以行使特定的权利,但其在法律上是无价的,不得买卖、流通。证明证券如发票,仅具有证明某种事实的效力。

狭义的证券仅指有价证券尤其是资本证券,证券法的调整范围则仅限于资本证券。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我国证券法上的证券主要是股票、公司债券以及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上发行和流通的证券,主要有以下几种:股票、债券、基金以及权证等证券衍生品种。

二、证券法的概念

证券法是调整在证券发行、交易,证券市场监管、服务等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本质上是对证券发行和交易的监管法。

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1998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现行《证券法》于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并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三、证券法的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即“三公原则”。

“公开”原则是指证券的发行、交易制度应当公开,要建立起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证券的发行人及与证券发行、交易有关的信息应当向全体投资者公开。

“公平”原则,是指在证券的发行、交易过程中,必须保证对所有当事人的待遇公平,法律地位平等,权利平等。

“公正”原则,是指证券监管部门要公正对待所有当事人,在证券发行、交易监管活动中不能有所徧祖,要禁止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隐瞒等行为,要保证对社会投资者的公正。

2.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所谓自愿,是指当事人参与证券法律关系必须根据其真实的意愿。所谓有偿,是指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需是具有对价的有偿活动。所谓诚实信用,是指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是诚实的,不得有虚假陈述,要恪守信用。

3.守法原则

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的行为。

4.金融分业管理原则

我国现行《证券法》遵循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别监管的原则,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应当分别设立。对这一原则,有学者提出,世界各国有从金融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发展的趋势,我国也应当朝着金融混业经营、一元化监管的方向发展。因此,2005年修订《证券法》时为相关实践作出了立法准备,规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证券市场监管体制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世界各国的证券市场监管体制主要有三种模式:其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政府集中监管型体制,其二是以英国为代表的自律监管型体制,其三是以欧洲大陆国家如德国等为代表的折中型监管体制。事实上,我国采用的是政府集中监管型体制。

最初,我国的证券市场(以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为标志)是由地方政府和中国人民银行共同监管。1992年,国务院决定设立证券委员会(以下简称证券委)及其执行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负责证券监督管理工作。1998年,国务院证券委被撤销,其职能转归中国证监会行使。《证券法》规定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就是指中国证监会,伹国务院其他部门和机构对企业债券等证券的发行等活动也具有一定的监管职能。

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依法对全国证劵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中国证监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国家监管需要与自律管理相结合。为此,《证券法》规定,在国家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依法设立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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