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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我国地方立法的语言要求

时间:2022-03-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简述我国地方立法的语言要求地方立法是构成我国整个立法的一个重要方面。地方立法语言的准确,就是指要用准确无误的词语,准确无误地表达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内容,以此体现立法者的意图和目的。准确就必须要求立法所用的词义、语义要准确,不能模糊更不能产生歧义。地方立法语言规范,指的是运用语言具有规范性。地方立法语言严谨,首先是内容要完整、严密,该说明的事要叙述周全。
简述我国地方立法的语言要求_点滴集

简述我国地方立法的语言要求

地方立法是构成我国整个立法的一个重要方面。地方立法语言是地方立法技术研究的重要问题,地方立法语言的准确规范和严谨,是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的必然要求。

第一,准确。地方立法语言的准确,就是指要用准确无误的词语,准确无误地表达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内容,以此体现立法者的意图和目的。汉语言词汇十分丰富。准确就必须要求立法所用的词义、语义要准确,不能模糊更不能产生歧义。要特别重视同义词和近义词的运用,一定要做到准确无误。同义词是指意义相同的词,在一部规范性法律文件中,不能使用同义词,原因在于如果是表达完全相同的意思,没有必要用几个意义相同的词,避免使用中不易理解,甚至产生歧义。近义词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词义相关,但又完全不同的词。在使用时更应注意,不能混用,不能互相代替。

第二,规范。地方立法语言规范,指的是运用语言具有规范性。首先是词汇的使用要规范,不能生造词汇。2004年10月13日宣布废止的《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腾退过渡房”[1],这个“腾退”就是一个生造的词汇,本意是“退出”,就应该直接使用“退出”一词。其次是一定要使用规范的句子,汉语句式多样,变化灵活,在运用句子时要注意结构,要符合语法要求,句子成分不能残缺、搭配要得当,用语要通顺协调,词组顺序不能错乱。再次是使用词语一定要慎重,能用规范词语的,坚决杜绝方言词语和过时词语。

第三,严谨。地方立法语言严谨,首先是内容要完整、严密,该说明的事要叙述周全。并且词语要准确妥贴,名称统一;必须“咬文嚼字”,力求做到严密、周到,防止顾此失彼,前后矛盾。其次从逻辑关系上要严密、前后一致,概念要具体明晰,陈述要符合逻辑关系,不能有矛盾,做到布局合理、结构紧密、层次清楚。再次要注意标点符号的使用。标点符号在现代汉语中有其特定的作用,同样在法律的文件中也有其特定的作用。所以,必须正确使用标点符号。在“语言必须严谨”方面如果认真推敲,一些地方法规仍有需要改进之处。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2],在这条里只提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第十七条“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还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3],而在这条里,却提出要“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这就犯了没有注意前后条文逻辑关系的错误。在这个法规中,标点符号的使用上,也存在改进之处。如第二条、第四条、第五十二条中出现的“补偿、安置”[4]中间使用顿号,第三章标题“补偿与安置”[5]用“与”连接,其他出现的“补偿安置”是连用的。这里的“补偿”、“安置”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有着不同的含义,应该用“和”连接更为确切,也可避免产生歧义。

第四,简洁、朴实、肯定。简就是简单,洁就是干净。简洁就是简明扼要,容易理解。古人云“意则期多,字则唯少”,做到以少驭多,没有多余的话。用较少的确切的语句,准确完整地表达所要表达的意思。力求言简意赅,不能拖沓重复。朴实就是不追求繁华绚丽,而以平淡朴素为贵,表述的内容和意思要通俗易懂。不能使用比喻、夸张等修辞手法。词语纯真质朴,达到朴实无华的境界。前文举例讲到“和”就比“与”显得朴实。肯定就是要明确一定,毫无疑问。要运用单义、基本义、直言义词汇和句式,不能使用多义、比喻义、婉言义词和反问句式、省略句式。不能使用商榷、辩论的语言。

第五,已制定的“法”之间有关语言必须同一。这里要求的“同一”就是“一致”。有关语言必须以统一的方式表述,否则就会使“法”不庄重,不严肃,有时还会产生歧义。《兰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兰州市实施大气污染防治办法》《兰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兰州市南北两山绿化建设管理办法》《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兰州市城市重点区域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兰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兰州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中,关于确定应用解释的条文有:“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解释”[6]、“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解释”[7]、“本办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解释”[8]、“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解释”[9]、“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解释”[10]、“本办法施行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解释”[11]、“本条例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解释”[12]、“本条例执行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解释”[13]对照起来,是不太同一的。有的用“实施”,有的用“施行”、“执行”,有的什么也没用。有的中间停顿用了逗号,有的没有停顿。这种不一致的情况应该改变。

注释:

[1]《兰州市地方性法规汇编》(1986—2002)第12页。

[2][3][4][5]《兰州市地方性法规汇编》(十二)第3、4、11、15、28页。

[6][7][8][9][10][11][12]《兰州市地方性法规汇编》(1986—2002——第41、53、72、91、149、201、210页。

[13]《兰州市地方性法规汇编》(十一)第50页。

发表于《人大研究》2006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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