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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立法的升级

时间:2022-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鼓励金融机构进行自贸试验区金融产品、业务、服务和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创新,并提出建立国家金融管理部门驻沪机构、市金融服务部门和管委会参加的自贸试验区金融工作协调机制。自贸试验区建立有利于风险管理的自由贸易账户体系,实现分账核算管理。自贸试验区跨境资金流动按照金融宏观审慎原则实施管理。完善金融风险监测和评估,建立与自贸试验区金融业务发展相适应的风险防范机制。

2014年7月25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20]。该条例共9章57条,其中关于金融改革内容主要集中于第5章的“金融服务”,共8条,重点提及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在自贸试验区内创造条件稳步进行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金融市场利率市场化、人民币跨境使用和外汇管理改革等方面的先行先试。鼓励金融机构进行自贸试验区金融产品、业务、服务和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创新,并提出建立国家金融管理部门驻沪机构、市金融服务部门和管委会参加的自贸试验区金融工作协调机制。

《条例》具体提出如下改革措施:

第一,建立自由贸易账号体系。

自贸试验区建立有利于风险管理的自由贸易账户体系,实现分账核算管理。区内居民可以按照规定开立居民自由贸易账户;非居民可以在区内银行开立非居民自由贸易账户,按照准入前国民待遇原则享受相关金融服务;上海地区金融机构可以通过设立分账核算单元,提供自由贸易账户相关金融服务。

自由贸易账户之间以及自由贸易账户与境外账户、境内区外的非居民机构账户之间的资金,可以自由划转。自由贸易账户可以按照规定,办理跨境融资、担保等业务。居民自由贸易账户与境内区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资金流动,视同跨境业务管理。同一非金融机构主体的居民自由贸易账户与其他银行结算账户之间,可以按照规定办理资金划转。

第二,简化跨境投融资汇兑手续。

自贸试验区跨境资金流动按照金融宏观审慎原则实施管理。简化自贸试验区跨境直接投资汇兑手续,自贸试验区跨境直接投资与前置核准脱钩,直接向银行办理所涉及的跨境收付、汇兑业务。

各类区内主体可以按照规定开展相关的跨境投融资汇兑业务,其中区内个人可以办理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收付业务,开展包括证券投资在内的各类跨境投资。区内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其境外经营主体提供跨境贷款。区内金融机构和企业可以按照规定,进入证券和期货交易场所进行投资和交易。区内企业的境外母公司可以按照规定,在境内资本市场发行人民币债券。区内企业可以按照规定,开展境外证券投资以及衍生品投资业务。区内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可以按照规定,从境外融入本外币资金,在区内或者境外开展风险对冲管理。

第三,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

国家出台的各项鼓励和支持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政策措施,均适用于自贸试验区。

简化自贸试验区经常项下以及直接投资项下人民币跨境使用。区内金融机构和企业可以从境外借入人民币资金。区内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以及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业务。上海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与符合条件的支付机构合作,提供跨境电子商务的人民币结算服务。

第四,推进利率市场化建设。

在自贸试验区推进利率市场化体系建设,完善自由贸易账户本外币资金利率市场化定价监测机制,区内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可以优先发行大额可转让存单,放开区内外币存款利率上限。

第五,改革外汇管理体制。

建立与自贸试验区发展需求相适应的外汇管理体制。简化经常项目单证审核、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手续。放宽对外债权债务管理。改进跨国公司总部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外币资金池以及国际贸易结算中心外汇管理。完善结售汇管理,便利开展大宗商品衍生品的柜台交易。

第六,开放金融服务领域。

根据自贸试验区需要,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支持不同层级、不同功能、不同类型、不同所有制的金融机构进入自贸试验区;引导和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区内金融业;支持自贸试验区互联网金融发展;支持在区内建立面向国际的金融交易以及服务平台,提供登记、托管、交易和清算等服务;支持在区内建立完善信托登记平台,探索信托受益权流转机制。

第七,防范金融风险。

完善金融风险监测和评估,建立与自贸试验区金融业务发展相适应的风险防范机制。开展自贸试验区业务的上海地区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金融管理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履行打击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逃税等义务,配合金融管理部门关注跨境异常资金流动,落实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保护责任

但不得不说的是,正如前文所分析的,自贸区改革中金融领域的地方性立法始终面临着现有立法体制下地方极其有限事权的掣肘。对于这一问题,本篇第五部分将详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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