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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方立法功能的实现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坚持上述原则的前提下,地方立法的保障功能才能进一步实现。对于国家机关在听证程序中的地位和决定范围要通过法定的形式予以明确。可以授权相关部门或者设立专门机构来监督地方立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立法及时予以事前纠正和事后审查监督。最后,要完善地方立法的监督体制,这需要建立我国的违宪审查机制,否则地方立法功能的发挥也将受到极大的阻碍。

四、我国地方立法功能的实现

(一)维护法制的统一性

要充分实现地方立法的功能,就必须科学合理地构建地方立法体系,使地方立法结构优化,协调有序,从根本上避免地方立法之间的重复、交叉、相互冲突,使地方立法和中央立法相衔接。要达到这一目标,就必须坚持以下几个原则。

1.坚持法律优位原则。法律优位原则要求上一位阶的法律规范效力高于下一位阶的法律规范,上一位阶的法律规范已经对某一事项作出规定,下一位阶的法律规范不得与之相冲突。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单一制国家,法制统一是我国一项基本的宪法原则。这在立法上表现为:中央享有充分的立法权,而地方仅享有体现从属性、实施性、具体性特点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制定权。(10)2.法律保留原则。它是指对法律规定的国家立法的专有权限,地方立法就不能涉及。关于此原则在立法法中已经得到明确规定,但太原则需要进一步细化和具体化。3.适应性原则。在确定地方立法的过程当中,不能图一时之需,只立近期可立之法,而要同时考虑将来可能需要修改、补充、调整和另立新法,而在立法时为未来留下发展余地,要从法制的整体和社会的发展上来考虑地方立法。在坚持上述原则的前提下,地方立法的保障功能才能进一步实现。

(二)增强地方立法的参与性

首先,针对公众参与程序的可操作性来讲,应加强对参与具体程序的设置,提高参与制度的可操作性,制度的规定应尽可能具体化。如以听证制度中的通知程序为例,就有必要详细规定通知的方式、内容、期限、刊登的媒体、通知主体和救济手段等内容。(11)其次,通过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使地方立法更加民主化、公正化。对于国家机关在听证程序中的地位和决定范围要通过法定的形式予以明确。完善地方立法信息公开制度、听证制度,完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公告制度等,树立合法程序在地方立法中的地位。最后,要完善专家参与地方立法的制度,专家的意见、关于专门问题的咨询都要及时反馈。专家参与地方立法可以帮助普通公众更好地实现参与权,并利用其所拥有的专业知识为公众与立法机关之间沟通、作出科学的决策服务。只有增强了地方立法的参与性,才能真正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才能充分发挥地方立法促进政治文明的功能。

(三)完善地方立法的监督体制

首先,要通过地方立法机关自身来控制地方立法中出现的越权、违法行为。通过自身来对自己予以监督。这就包括对报请批准的较大市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进行审查监督;适时将过时的或不适当的法规、规章予以废止或修改,以消除地方性法规规章与国家法律之间,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的矛盾冲突。其次,要加强外部监督。这就需要国家对地方立法的监督制定具体而详细的监督法,从而规范地方立法中存在的各种不规范的程序和实体问题。可以授权相关部门或者设立专门机构来监督地方立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立法及时予以事前纠正和事后审查监督。最后,要完善地方立法的监督体制,这需要建立我国的违宪审查机制,否则地方立法功能的发挥也将受到极大的阻碍。有学者还提出了健全我国目前立法监督体制的具体机构设置,即中央宪法监督委员会和省级立法监督委员会的两级专门立法监督机关。(12)这些机构的具体设置有利于从外部监督地方立法功能的实现,弥补自身监督的缺陷与不足。

【注释】

(1)王广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参见李培传:《论立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439页。

(3)参见张文显主编:《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200页。

(4)参见汪全胜:《制度设计与立法公正》,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97页。

(5)参见汪全胜:《制度设计与立法公正》,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98页。

(6)参见徐璐、刘万洪:《社会转型背景下的立法者》,载《法律科学》2005年第6期。

(7)参见李培传:《论立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446~447页。

(8)[德]魏德士,吴越、丁晓春译:《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43页。

(9)参见郎全发、陈利民、刘秀丽:《发挥地方立法优势促进区域经济发展》,载《兰州商学院学报》2003年4月。

(10)参见毕可志:《论地方立法体系的科学构建》,载《当代法学》2004年3月。

(11)参见赵海晶等:《国外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相关制度及其借鉴意义》,载《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05年第5期。

(12)梁渝兰:《论地方立法监督》,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5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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