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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方立法功能发挥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我国地方立法功能发挥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法制不统一、立法无序目前我国地方立法还存在许多方面的问题。一些地方性法规出台之后严重损害了人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损害了法的威信和国家机关的威信。此外,在地方立法监督的内容和形式上,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的监督法来从微观上对现实存在的问题予以明确。

三、我国地方立法功能发挥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法制不统一、立法无序

目前我国地方立法还存在许多方面的问题。就立法本身而言,如立法违宪问题、立法冲突问题、立法越权问题、立法重复问题、立法过时问题、立法技术低下问题等。这些问题破坏了国家法制的统一,延缓了地方立法的进程,也阻碍了地方经济文化各项事业的发展。尽管我国立法法对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健全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对于地方立法的定位和发展,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依然还有许多矛盾尚未解决。尤其是在地方立法权限、立法范围等方面。比如对于人大立法权与常委会立法权、人大立法权与政府立法权的界定,在立法法上并不是十分明确,诸如“不抵触”、“可以”采取听证会方式等具体规定也比较含糊。部分地方性法规,出于地方保护和小团体意识,在地方性法规中也存在不少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精神和条文相背离之处。对于一些过时的,不再与中央立法相符合、本地经济发展实际相符的法规依然广泛存在。这些现象屡见不鲜,极大地挫伤了地方立法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政治文明的社会功能和教育人们知法、守法的规范功能。

(二)地方立法的参与性不够

尽管对公众参与立法问题都予以了规定,但公众参与的许多方面还存在不足。具体体现在:1.参与程序的操作性不强。我国各类有关地方立法的条例对于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程序均予以规定,但这些规定普遍属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2.参与的公正性不强,参与的范围不够明确。尽管公众积极地参与了地方立法的起草和听证,但是在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制度中,地方立法机关往往拥有很大范围的决定权,作为参与立法的公众并不能充分参与到立法过程中去。3.参与的制度不够健全。比如地方立法的信息公开制度、听证制度,在我国地方立法中并没有一个相对统一和完善的法律制度。公民查阅相关政策、信息,参与立法的渠道和形式也因此而大打折扣。4.参与的主体不宽,比例不科学。就听证制度而言,我国目前参与地方立法听证活动的主体在大多数地方还仅限于当地普通居民,对于吸收专家代表参与地方立法的规定还不够明朗,同时对于利害关系人代表、国家机关代表等在听证中人数比例还没有一个科学的定位。

(三)地方立法的监督体制不健全

地方立法监督是我国立法监督体制中的薄弱环节。我国宪法第67条明确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8条和第44条也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县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但是对于抽象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的机制并不奏效。“各级人大常委会均没有制定对抽象行为进行监督的相应程序性规定。”另外地方立法程序和质量都没有得到国家权力机关的有效监督。一些地方性法规出台之后严重损害了人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损害了法的威信和国家机关的威信。此外,在地方立法监督的内容和形式上,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的监督法来从微观上对现实存在的问题予以明确。地方立法的审查备案制度也过于混乱,缺乏相关机构或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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