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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证券交易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尚未建立场外证券交易制度,因此证券无法进行场外交易。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尤其是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因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中国的证券交易

在中国,证券交易主要受到中国《证券法》的管辖。中国《证券法》对证券交易有着全面的规定。

首先,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同时,对于某些特殊身份的人士(如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法律对其所持证券的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

其次,证券只能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中国尚未建立场外证券交易制度,因此证券无法进行场外交易。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特定情形下,证券交易所有权暂停相关证券上市交易。

再次,证券发行人必须满足相关的信息披露要求。发行人要保证其依法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相关证券上市交易后,发行人或上市公司还必须进行持续的信息披露。尤其是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

最后,就证券交易中的几类典型的违法行为,中国《证券法》对其都有着规定:

一是内幕交易行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因从事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中,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二是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中国《证券法》将如下几类行为界定为操纵证券市场行为:(1)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4)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因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是证券欺诈行为。证券欺诈行为,既包括发行人和上市公司的欺诈行为,也包括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的欺诈行为。

其中,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受到禁止:(1)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2)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3)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4)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5)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6)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7)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欺诈客户行为给客户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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