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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证券交易所竞争中国上市资源概述

时间:2022-07-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  中国于2001年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虽然没有关于证券交易所的对外开放承诺,但是,中国于2007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了《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可以在中国境内从事与证券上市相关的联络、推介和调研等非经营活动。

  中国于2001年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虽然没有关于证券交易所的对外开放承诺,但是,中国于2007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了《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可以在中国境内从事与证券上市相关的联络、推介和调研等非经营活动。而在此之前,只有香港交易所在2003年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设立了北京代表处。该办法施行之后,境外证券交易所纷纷提出了设立驻华代表机构的申请。截至2011年7月,中国证监会已经批准设立的境外(不含香港)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共8家,详见表1.3)。

表1.3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情况表

序号

证券交易所

驻华代表机构名称

批准日期

1

纽约证券交易所

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代表处1

2007年9月3日

2

纳斯达克股票市场

美国纳斯达克股票市场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

2007年9月21日

3

东京证券交易所

日东东京证券交易所株式会社北京代表处

2007年10月30日

4

韩国证券期货交易所

韩国证券期货交易所北京代表处2

2007年11月19日

5

新加坡交易所

新加坡交易所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

2007年10月20日

6

伦敦证券交易所

英国伦敦证券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代表处

2008年1月10日

7

德意志交易所

德意志交易所北京代表处

2008年9月26日

8

多伦多证券交易所

加拿大多伦多证券交易所公司北京代表处

2011年6月29日

  注:1.2009年2月11日被中国证监会批准更名为纽约—泛欧证券交易所集团北京代表处;

  2.2009年3月4日被中国证监会批准更名为韩国交易所北京代表处;

  3.本表资料来源于中国证监会网站和相关新闻报道

  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的设立有利于境内企业近距离地了解境外证券市场,熟悉各类境外融资渠道,更好地选择境外市场和融资方式,降低境外融资成本,提高融资效率,也有利于更好地了解国际资本市场发展动态,学习借鉴成熟市场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经验和做法,不断完善我国资本市场的基础性制度,促进市场化的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推动资本市场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除了设立驻华代表机构之外,世界知名证券交易所还采取了多种方法来争夺中国的潜在上市资源。2005年,深圳第七届高交会期间,纽约、纳斯达克、美洲、多伦多、伦敦、韩国、新加坡、东京等全球著名的证券交易所,集中开展了吸引中国企业海外上市的推介和咨询服务。而在此前的深圳第八届科博会和第九届中国国际投洽会上,境外主要交易所分别举办了专题研讨会和世界主要证券交易所峰会,向中国企业推介海外融资渠道及上市业务。2006年9月在无锡召开的境内外资本市场高峰论坛上,9家海外交易所前来宣传推介。

  其中,伦敦证券交易所的战略是:一方面,努力吸引中国国内高速增长、亟需资本的民营企业前往伦敦上市;另一方面,加强与中国大型国企的沟通,为大型企业到伦敦上市提供便利条件。同时,伦交所还深入长三角、珠三角等优质企业集中的区域做深度推介。韩国证券交易所也在近年加强了对中国潜在上市资源的战略攻势,早在2001年6月,韩国金融监督委员会与中国证监会就签署了《证券期货监管合作安排》,并在2003年分别与上交所和深交所签订了《谅解备忘录》,使中国企业去韩国上市突破了法律上的障碍,只要符合中国证监会海外上市条件和达到韩国证券交易所上市要求的中国企业都可以在韩国上市。此外,各国证券交易所还通过诸如各地方高新技术开发区、创投协会、中介机构或者咨询公司等搜寻中国创新型企业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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