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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的组织形式与运作模式

时间:2022-11-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信托制,即股权信托投资,是指信托公司将信托计划下取得的资金,借助信托平台,进行权益类投资。在信托制模式下,投资者作为基金的委托人兼受益人参与投资,基金管理人则作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基金持有人的利益行使基金财产权,并承担相应责任。例如,中信锦绣一号股权投资基金信托计划采用的就是信托股权投资模式。

常见的股权投资组织形式有以下几种(见图1-13)。

图1-13 股权投资的组织形式

公司制

依照我国现行《公司法》《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等法律法规,股权投资企业可以采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企业组织形式设立。

在公司制模式下,股东是出资人,也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投资的最终决策人,根据出资比例来行使投票权。例如,国内上市的首家创业投资公司鲁信创投采用的就是公司制模式。其中,国资委全资持股的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鲁信创投的最大股东,持有73.03%的股权。鲁信创投则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投资于国家支持的各种节能环保、新能源开发、现代农业、高端装备制造等行业。

公司制运作模式如下(见图1-14)。

图1-14 公司制运作模式

公司型组织模式得益于较为成熟的法律制度保障,存在更加稳定,公司治理较为完善,公司架构也更完备,能更好地保护投资人的利益;而且因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市场交易中更容易被认可和接受;但公司制组织形式缺乏灵活性,特别是无法避免双重征税问题,使运营成本增加。不过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我国近年的立法也结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经济政策,针对投资企业采取了更为灵活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1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2007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则做了更加具体的规定:

一、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一)经营范围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创业投资企业。在2005年11月15日《办法》发布前完成工商登记的,可保留原有工商登记名称,但经营范围须符合《办法》规定。(二)遵照《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程序,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投资运作符合《办法》有关规定。(三)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四)创业投资企业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所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当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经费须占本企业销售额的5%以上(含5%),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合计须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含60%)。

信托

信托制,即股权信托投资,是指信托公司将信托计划下取得的资金,借助信托平台,进行权益类投资。在信托制模式下,投资者作为基金的委托人兼受益人参与投资,基金管理人则作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基金持有人的利益行使基金财产权,并承担相应责任。

信托制设立的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1年)、《信托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2007年)、《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2008年)。

在实践过程中,信托公司既可以自己作为基金的投资管理人,也可以与其他基金管理人合作,拓宽融资渠道,扮演资金募集人的角色。

信托制运作模式见图1-15。

图1-15 信托制运作模式

例如,中信锦绣一号股权投资基金信托计划(简称锦绣一号)采用的就是信托股权投资模式。该信托计划集合资金总额达到10.03亿元,主要投资于中国境内金融、制造业等领域的股权投资、IPO配售和公众公司的定向增发项目。委托人由7个机构和7个自然人组成。同时,该信托计划对受益人进行了“优先—次级”的结构分层,其中优先受益权9.53亿元人民币,次级受益权0.5亿元,次级受益权由中信信托认购。这种分层设计,降低了投资人对风险的担忧,使该信托计划的发行非常顺利。

采取信托制模式的优缺点非常明显。一是信托制具备免税地位,委托人可以直接投资于被投资企业,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二是借助信托平台,可以快速集中大量资金,起到资金放大的作用;三是采取信托模式,可以向200人以下的普通投资者募集资金。但同时,信托业缺乏有效登记制度,作为企业上市的发起人,一是股东无法确认其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也就无法达到监管部门要求披露信托实际持有人的要求;二是信托制往往涉及多个中介机构,会增加基金运作成本;三是我国法律对从事信托业务有诸多限制,例如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信托投资’字样,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制

现阶段,我国的投资企业多采取有限合伙制组织形式。

有限合伙制企业设立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2006年)、《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以及相关的配套法规。和普通合伙制不同的是,有限合伙制下的合伙人被分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则需要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由至少一个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组成。合伙企业事务由普通合伙人执行,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出资。

有限合伙制的运作模式见图1-16。

图1-16 有限合伙制的运作模式

有限合伙形式中,普通合伙人一般为管理经验丰富的发起人,而有限合伙人一般为资金雄厚的参与人。

首先,这种企业组织形式可以让普通合伙人充分发挥其在股权投资领域的专业和经验优势,有限合伙人充分发挥其在资金上的优势,结合专业和资金优势,最大限度地实现专业分工和资源的有效配置,提高投资管理效率。

其次,公司财产独立于各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外,各合伙人的权利、义务更加明确,激励效果较好。

再次,这种方式下仅对合伙人进行征税,避免了双重征税。

最后,普通合伙人作为投资机构的专业投资人,在管理企业的同时,还需要承担无限责任,这使得普通合伙人能够形成与投资人一致的价值观和利益观,避免道德风险。

但实践中,有限合伙方式也有这无法避免的缺点。特别是出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无法独立于企业外,经常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给专业管理人进行投资决策带来困扰,从而不能将有限合伙制度的优越性充分体现出来;另外,《合伙企业法》中,规定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并没有限定普通合伙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这对于自然人作为GP执行合伙事务,风险就变得很大。于是,处于降低管理团队的个人风险,国内越来越多的企业逐渐转向“公司+有限合伙”模式,实行有限责任制,一旦基金面临不良状况,作为有限责任的管理公司则可以成为风险隔离墙,从而降低GP的个人风险。

目前国内很多知名投资机构都采用该操作方式,比如鼎晖投资、深圳创新投资集团、同创伟业投资、深圳创东方投资、达晨创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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