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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融资的运用分析

时间:2022-11-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对基础设施建设融资项目的管理上,由于现有法律已提供了较为完整的法律框架,因此澳大利亚政府对于BOT、BT等融资模式,选择通用的法规模式。与澳大利亚通用法规模式有所不同,单项立法是香港特区政府对于基础设施建设融资项目所采用的管理形式。目前在香港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中,电力项目和公共交通项目较多采用BOT等融资模式。项目公司必须接受政府的监督,并且由政府批准项目总投资额和电价的报告。

一、澳大利亚模式

澳大利亚政府每五年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做一次发展规划,根据此发展规划,确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并通过招标选择项目公司。在对基础设施建设融资项目的管理上,由于现有法律已提供了较为完整的法律框架,因此澳大利亚政府对于BOT、BT等融资模式,选择通用的法规模式。在项目风险分担问题上,按照政府和投资方控制风险种类和能力的大小进行分担,投资者更有能力控制的风险由投资者承担,投资者无能力控制但政府有能力控制的风险由政府承担,各自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例如,在澳大利亚的收费公路项目中,“交通流量”是一个很大的风险。这个风险对于投资者来说很难控制,而对于政府来说可通过项目的设计予以控制。因此,在项目设计中,政府给出一个交通流量的估算值,如果项目运行后交通流量实际值低于这个数值,政府就给予补贴。这样就把“交通流量”这一投资者难以控制的风险转移到了政府方。当然,这个实际值高于估算数值,项目所产生的超额收益也要由政府和项目公司分成。投资者更有能力控制的建设时间延误、工程超概算等建设风险,全部由投资者承担。另外,政府没有明确规定投资者的股本投资回报率,但要求公共设施的定价标准必须与现有同类项目的收费标准相接近。

二、中国香港地区模式

与澳大利亚通用法规模式有所不同,单项立法是香港特区政府对于基础设施建设融资项目所采用的管理形式。目前在香港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中,电力项目和公共交通项目较多采用BOT等融资模式。香港特区政府与项目公司通过签订的“管制法”来实施项目融资,如全港的电力供应项目,香港特区政府与五家电力公司签订了管制计划合作协议,为了保证全港的电力供应,合作协议需经香港立法局批准后方可生效。在此管制计划协议中,所有涉及该项目的细节问题都有明确的规定。项目公司在以合理的成本为社会提供足够的电力供应的前提下,获得合理的经营利润。这五家电力公司能获得每年13.5%的净资产回报率。经营期间,高出13.5%利润率的部分作为留存基金,用来弥补经营不好时的亏损。项目公司每年必须向政府提交考核报告,在进行重大投资前也必须向政府报告有关情况,每五年需要向政府提交财务报告。项目公司必须接受政府的监督,并且由政府批准项目总投资额和电价的报告。

三、发达国家(地区)项目融资的基本方式

发达国家(地区)的项目融资模式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为了能有效回避政府政治风险和汇率风险,发达国家大多采用国内融资的方式。二是在完善的市场机制作用下,以及较为健全的法律法规环境下,融资项目的风险更加稳定可控,政府在项目中承担的风险越来越少,大部分风险可由项目公司承担。

总体来说,由于政治经济环境较为稳定,政府政策较透明,各项法律法规较为健全,市场竞争更加高效有序,因此在发达国家和地区,融资项目的运作较为规范,政府对基础设施项目融资的管理思路也比较成熟。

利用社会资本来解决政府赤字,是发达国家在基础设施建设中采用项目融资的主要目的。同时,为了达到为社会公众提供高质量的社会公共服务的目的,以及让投资者取得合理投资回报的目的,政府通过市场化运作和监督管理来提高项目的运作效率。基础设施融资项目作为一个载体,为发达国家丰富的社会资本提供了良好的投资渠道。发达国家大力采用国内融资以及注重提高项目运行效率的思路值得我们借鉴。也由此可以看出,发展基础设施项目融资,需要我国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加快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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