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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帮工人的认定与买卖合同中义务帮工人身份之认定

时间:2022-11-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原、被告双方系亲属关系,金某丙系金某甲、徐某甲之子,系邱某之夫、金某乙之父。被告称金某丙并非义务帮工,其系帮助第三人顾某履行合同附随义务。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一、基本案情

原、被告双方系亲属关系,金某丙系金某甲、徐某甲之子,系邱某之夫、金某乙之父。金某丙长期帮第三人顾某从事空调安装、维修工作,截至2014年年初已相互合作将近十年。2014年初,金某丙称其可帮许某(亲属)购置比市场价格优惠一些的空调,后金某丙带许某至顾某店内挑选空调款式,许某选中后向金某丙支付空调款两万元,余款双方约定待空调安装后再行支付。空调送货到许某家后,金某丙携带防护带至许某处安装空调。金某丙在安装前未佩戴安全防护带,经许某提醒后金某丙称无妨。在空调安装过程中金某丙不慎自六楼跌落,经抢救无效后当日死亡

原告诉称金某丙系义务帮助被告安装空调,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按照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原则赔偿原告122506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原告提交接处警证明、询问笔录、门诊病例、户表、结婚证等予以佐证。被告称金某丙并非义务帮工,其系帮助第三人顾某履行合同附随义务。被告提交手工记账本照片、证人证言及录音加以佐证。第三人称金某丙系自顾某处购置空调后自行销售给许某,顾某与本案无关。

二、争议焦点

1.本案金某丙与被告许某之间是否成立义务帮工法律关系?

2.原告主张的各项赔偿是否合理?

三、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1)空调安装义务应当由销售者负责;(2)原告应当对其主张举证证明,现有证据无法证实金某丙与被告间系义务帮工法律关系;(3)各项赔偿经合理测算应为1016625元,但该赔偿款不应由被告承担。故,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请。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1)根据市场交易习惯,空调的安装具有一定专业性,其义务一般由销售者负责;(2)被告作为购货方无自行安装空调的义务,金某丙并非义务帮工人。为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案件启示

1.作为空调、壁挂式锅炉、太阳能设施等需要专业技术人员才能安装的特种类型器材的买卖合同关系中,销售方负有将所售器材安装到位并保证器材能够正常使用的合同附随义务。

2.作为高空作业人员在从事高空作业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以防意外的发生。同时,施工现场的业主也应当尽到安全警示提醒义务,以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安全事故发生,业主应在第一时间报警并履行救助义务,否则有可能会承担损失扩大部分的法律责任。

3.作为产品的购置方,应索取并保留相应的销售发票,从而可明确与其发生法律关系的相对方具体为哪一方。否则,在进行维权或进行责任划分与承担时无法很好地厘清各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会增加不必要的障碍,浪费司法资源。

五、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作者:江苏永德律师事务所贺川律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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