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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超诉王洪成义务帮工人受害赔偿案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被告对受害人的死亡没有过错,不应当对受害人的死亡后果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案件实际,法院酌定被告王洪成对两原告的合法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被告王洪成赔偿原告黄淑莲、刘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费用的20%,即120906.8元;同时赔偿原告黄淑莲、刘超律师费30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宣判后,被告王洪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现本案二审已审结,二审法院驳回原告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57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义务帮工人受害赔偿纠纷

3.当事人

原告:黄淑莲、刘超

被告:王洪成

【基本案情】

2010年7月初,被告王洪成认识了小区内从事防盗门安装工作的湖北老乡刘再思。2010年7月11日,刘再思到王洪成居住的绿庭尚城小区A号B室房屋吃饭。午后,二人一同出门时,王洪成不慎把钥匙锁在房屋里。刘再思提出帮忙一同取钥匙,二人设想以绳索攀爬窗户取钥匙,随后两人一起走出小区。事后小区监控录像显示,当日15时16分许,刘再思和被告一同走出绿庭尚城小区,同日15时26分许,刘再思一人带绳索回到小区,同日15时39分许,物业公司人员发现刘再思坠楼并报警,现场发现有根绳子拴在楼顶边栏杆上、绳子往楼外荡下,120急救车到场后确认刘再思已死亡,同日16时08分,被告手提绳索回到小区。

原告黄淑莲为刘再思之妻,原告刘超为刘再思之子。

原告黄淑莲、刘超诉称:被告钥匙锁在家中后,刘再思提出帮忙取钥匙,被告没有反对,而后双方设想以绳索攀爬窗户取钥匙,并一同离开小区去寻找绳索,刘再思与被告之间的帮工关系已经形成。现刘再思为了翻窗取钥匙不慎坠亡,被告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合计666586元。

被告王洪成辩称:被告与受害人素不相识,仅仅因为地域上的老乡关系刚认识。事发当日,受害人主动要求中午来被告家吃饭,被告无法拒绝才勉强答应。门被关上后,受害人要求帮忙,但被告拒绝了,至此义务帮工行为已经终止。此后,被告去市场买绳索,对受害人的死亡毫不知情。被告对受害人的死亡没有过错,不应当对受害人的死亡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焦点】

1.受害人刘再思帮助被告王洪成一同取钥匙的行为在性质上是否属于帮工行为。2.如果确认为帮工行为,被告王洪成应承担怎样的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受害人刘再思帮助被告王洪成一同取钥匙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帮工行为,对于帮工行为中的两项基本内容:谁帮?怎么帮?被告和受害人都已经形成了合意,即谁帮是受害人帮,怎么帮是用绳索从楼顶爬下取钥匙。在整个帮工过程中,受害人和被告没有一致行动之处在于:双方走出大门后,受害人先回到小区,被告后回到小区以及受害人没有使用被告购买的绳索这两项内容,但这两项内容并不能证明被告已明确拒绝受害人帮工或被告明确拒绝受害人使用其他绳索进行帮工。因此,对于被告提出双方走出大门分手时起,帮工关系已经终止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纳。

但受害人作为一名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理应预见到用绳索从楼顶爬下取钥匙这一行为的危险性,包括:受害人并非专业从事高空作业的人员,没有高空作业的经验和能力;没有使用足够的防护措施等。但受害人出于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最终放任了危险后果的发生,其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应当减轻被告的责任。根据案件实际,法院酌定被告王洪成对两原告的合法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王洪成赔偿原告黄淑莲、刘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费用的20%,即120906.8元;同时赔偿原告黄淑莲、刘超律师费30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

宣判后,被告王洪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现本案二审已审结,二审法院驳回原告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是一起帮工人在无偿为他人帮工的过程中意外死亡引发的纠纷,在特殊损害赔偿案件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在长期的生活交往中,在亲朋好友、同事、邻居之间,相互提供无偿的帮工活动十分普遍。而在帮工过程中,帮工人因意外遭受人身损害甚至死亡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对于因此引发的赔偿纠纷,应当在确定义务帮工关系是否成立的基础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依据无过错责任原则,结合过失相抵,确定被帮工人的具体赔偿责任。确定义务帮工的构成要件、分清帮工行为的性质,再结合无过错责任原则与过失相抵原则认定赔偿责任,是处理本案的基本思路。

编写人: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张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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