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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传芝雇员受害赔偿案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原告邵泽法在被告李传芝做出上述自认后,当庭表示变更诉讼请求,仅要求被告李传芝承担赔偿责任,不再要求被告丁元可承担责任,并于庭后书面申请撤回了对被告丁元可的起诉。故对原告邵泽法要求被告李传芝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县人民法院(2011)赣石民初字第000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3.当事人

原告:邵泽法

被告:丁元可、李传芝

【基本案情】

2010年2月24日上午,原告邵泽法经被告丁元可介绍到被告李传芝家的建房工地施工。上午11时许,原告邵泽法在砌平房的墙体时,墙体突然倒塌,原告邵泽法从脚手架上跌落摔伤。原告邵泽法为治疗伤情在赣榆县瑞慈医院住院治疗16天,花费医疗费18900.8元(原告提供的票据中,两张署名丁元可的票据共计585.1元,该费用是由被告李传芝支付的,本院在计算医疗费时已予以扣除)、法医鉴定费1160元、交通费200元。原告的伤情经赣榆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邵泽法因工作中不慎坠落致伤,所致伤情不足评残,休息期为180日,营养期90日,护理期90日。被鉴定人骨折愈合后,需行内固定取出术,其综合费用约6000元。

原告邵泽法在为被告李传芝建房施工期间未取得个体工匠资质

被告李传芝自认没有将该民房工程承包给别人建设,所有参与施工的人员都是点工的,即由被告李传芝记工并支付工钱。被告丁元可只是帮李传芝联系施工人员,其在此次施工活动中既不是指挥者,也不是管理者,且与其他施工人员同工同酬。原告邵泽法在被告李传芝做出上述自认后,当庭表示变更诉讼请求,仅要求被告李传芝承担赔偿责任,不再要求被告丁元可承担责任,并于庭后书面申请撤回了对被告丁元可的起诉。

【案件焦点】

案件焦点问题在于未取得个体工匠资质的施工人受伤害,建房人是否负赔偿义务。

【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邵泽法经被告丁元可介绍为被告李传芝建房施工,报酬由建房人李传芝直接支付,介绍人丁元可与其他施工人员同工同酬,且其在此次施工活动中既不是指挥者,也不是管理者,原告邵泽法在施工过程中受伤,应由建房人李传芝承担赔偿责任。故对原告邵泽法要求被告李传芝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邵泽法明知自己没有个体工匠资质,仍然为被告李传芝建房施工,而且原告邵泽法在施工过程中也未尽到合理的谨慎义务,其对自身损害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邵泽法主张的二次手术费6000元尚未产生,原告可待该笔费用实际发生后再行主张。原告邵泽法因伤产生的损失如下:医疗费18900.8元、交通费200元、护理费1973.6元(8004元÷365天×90天)、营养费1431.12元(5804元÷365天×90天)、误工费3947.18元(8004元÷365天×180天)、法医鉴定费1160元,共计27612.7元,该笔费用应由被告李传芝承担70%为宜,即19328.9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传芝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邵泽法各项损失19328.9元。

【法官后语】

本案中,原告邵泽法经被告丁元可介绍为被告李传芝建房施工,报酬由建房人李传芝直接支付,介绍人丁元可与其他施工人员同工同酬,且其在此次施工活动中既不是指挥者,也不是管理者,原告邵泽法在施工过程中受伤,应由建房人李传芝承担赔偿责任。原告邵泽法明知自己没有个体工匠资质,仍然为被告李传芝建房施工,而且原告邵泽法在施工过程中也未尽到合理的谨慎义务,其对自身损害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编写人: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县人民法院 熊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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