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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转娥诉杨小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原告认为,方珣受雇于被告,系在为被告工作期间死亡,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杨小平持原审起诉意见提起上诉。杨小平的上诉请求,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956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方和生、刘转娥

被告(上诉人):杨小平

【基本案情】

方珣系原告方和生、刘转娥夫妇之子,于2009年6月取得水手证。2011年3月,方珣经中介公司介绍到被告杨小平任船长的豫濮货0237号货船担任水手。2011年5月5日凌晨3时30分许,豫濮货0237号货船进港停靠在上海市宝山区长江路735号上钢一厂码头。3时50分许,方珣系好缆绳后回船舱。上午10时30分许,被告向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水上派出所报警,称船上水手方珣失踪。其在接受警方询问时述称:“我是豫濮货0237号货船的船主,2011年3月26日我通过中介介绍雇佣方珣在我船上当水手,2011年5月4日17时30分许,我的船从罗泾码头出发,到今天凌晨3时55分许停靠在上钢一厂码头,靠码头后我们就休息了,……到今天早上7时30分许,我起床后叫他吃早饭,发现方珣不在房间里,后找了一下也没找到人,打他手机也没带……。”2011年5月14日7时10分许,方珣的尸体在本市宝山区江杨北路桥东侧蕰藻浜南岸2公里处被发现。

原告认为,方珣受雇于被告,系在为被告工作期间死亡,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认为,豫濮货0237货船的船主是河南省台前县顺通航运有限公司,方珣与该公司存在雇佣关系,被告系公司雇佣的船长,方珣与被告间不存在雇佣关系。

【案件焦点】

受害人方珣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

【法院裁判要旨】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被告在公安机关所作陈述,结合方珣的工作情况及获取报酬的方式,可以确认被告与方珣之间存在雇佣关系,豫濮货0237号货船系方珣的工作场所。事发当天,方珣随豫濮货0237号货船进港,至被告报警称方珣失踪期间,没有证据证明方珣有离开货船登岸的情况,故方珣落水的地点应当为豫濮货0237号货船。被告作为方珣的雇主应对其溺水死亡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水上工作本身就存在危险性,方珣从货船上落水也与其缺乏自我安全保护意识有关,故对该损害后果,方珣自身存在的过错因素可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被告的民事责任。关于原告主张的各项费用,其中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原告主张金额分别为636760元、50000元、23376元符合法定标准,法院予以确认。关于律师费,系原告为本案诉讼产生的财产性支出,其主张金额为1万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确认。关于住宿费、误工费、交通费,因其性质属于丧葬费范畴,原告在主张丧葬费的同时再主张该部分费用缺乏法律依据,法院难以准许。以上款项共计720136元,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法院认为应由被告赔偿其中的80%,金额为576109元。因被告已经支付原告32500元,故被告还应赔偿原告543609元。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杨小平赔偿原告方和生、刘转娥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律师费人民币543609元。

二、原告方和生、刘转娥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杨小平持原审起诉意见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杨小平在原审庭审中的陈述,可以认定其认可死者就是方珣,方珣系溺水死亡的事实,二审中杨小平否认上述事实,本院不予采信。杨小平主张方珣有自杀倾向,即使其提供的笔记本上文字为方珣所书,仅凭该证据也难以得出方珣系自杀的结论。根据查明的事实,杨小平因方珣失踪向水上派出所报警时陈述,其是豫濮货0237号货船的船主,方珣是其通过中介介绍雇佣的水手,方珣每月工资由杨小平直接发放。原审法院根据上述陈述,结合本案相关事实,认定双方之间属雇佣关系正确;根据目前尚无证据证明从豫濮货0237号货船进港,至杨小平报警称方珣失踪期间,存在方珣离船登岸的事实,原审法院认定方珣落水的地点为豫濮货0237号货船,继而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确定的赔偿比例亦无不当。杨小平的上诉请求,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所作判决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1.船员与船长之间雇佣关系的认定问题

关于雇佣关系的认定,可以从下列因素,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予以认定: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是定期给付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等等。结合本案,法院根据落水船员的工作情况、获取报酬的方式作出了船员与船长之间存在雇佣关系的认定。

2.受害人对于损害发生的过错问题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针对的是雇佣关系内部雇主与雇员之间的责任分担,在责任归责原则上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结合本案,受害人作为水上工作人员所从事的工作具有一定危险性,其之所以发生溺水身亡的损害后果在一定程度上也与自身缺乏安全保护意识有关,因此这种过错因素可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被告的民事责任。

编写人: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谢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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