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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帮工致人损害,帮工人与被帮工人之间责任如何分担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经任丘市交警大队调解,原告汤廷江赔偿张振伟及王康家属16万元。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应当减轻被帮工人的赔偿责任。综合考虑帮工人的过错程度及本案的案情,本院酌定,减轻被告王忠秋60%的赔偿责任,即原告汤廷江自行承担60%的赔偿责任。由于被帮工人对损害的发生无过错,而帮工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应当依据帮工人的过错程度确定责任份额。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2011)任民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义务帮工损害赔偿纠纷

3.当事人

原告:汤廷江

被告:杨忠秋

【基本案情】

2010年10月15日22时20分,原告汤廷江在为被告杨忠秋垫地基时,与驾驶人张振伟驾驶的摩托车相撞,致驾驶人张振伟受伤,乘车人王康死亡。该事故经任丘市交警大队认定,原告汤廷江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振伟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经任丘市交警大队调解,原告汤廷江赔偿张振伟及王康家属16万元。原告汤廷江的岳父王宝林与被告杨忠秋系同村朋友关系。被告杨忠秋找到王宝林,让其女婿汤廷江给其垫地基。垫地基之前双方未谈过报酬,事后原告也未领取过报酬。原告的铲车受雇于任丘市地方道路管理站,平时不以该铲车承揽零活。

【案件焦点】

本案涉及焦点主要是:帮工的认定、帮工人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形下,帮工人和被帮工人之间责任如何分担。

【法院裁判要旨】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应当减轻被帮工人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的岳父王宝林与被告王忠秋系朋友关系,原告汤廷江经其岳父王宝林介绍为被告杨忠秋家垫地基,原告及其所驾铲车受雇于任丘市地方道路管理站,对外不承揽零活。原、被告双方在垫地基之前未谈过报酬,事后原告也未领取报酬,原告汤廷江为被告垫地基的行为符合帮工的法律特征,应认定为帮工。汤廷江在交通事故中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在帮工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应当减轻被帮工人王忠秋的赔偿责任,由帮工人汤廷江自行承担案外人部分损失。综合考虑帮工人的过错程度及本案的案情,本院酌定,减轻被告王忠秋60%的赔偿责任,即原告汤廷江自行承担60%的赔偿责任。被告辩解原告的主体不适格,因原告汤廷江系实际帮工人,且已实际赔偿案外人损失,故汤廷江作为本案原告主张权利并无不当,对被告的该辩解不予采信。被告辩解原告对于案外人的损失存在自行扩大部分,因原告确实向受害人支付了16万元,有交警队的调解协议及收款凭证予以证实,结合原告提交的案外人张振伟的病历、医疗费票据及乘车人杨康死亡的事实,按照法律规定计算,原告赔偿案外人张振伟及杨康家属16万元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被告主张存在扩大部分,也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故对被告的该辩解不予采信。因原告已经先行赔付了案外人张振伟及杨康家属16万元,对于被告应承担的赔偿部分,原告有权利向被告追偿。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三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杨忠秋给付原告汤廷江垫付的赔偿款6.4万元,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原告汤廷江承担2100元,由被告杨忠秋承担1400元。

【法官后语】

1.帮工的概念和性质

帮工在民法中的含义一般是是指为了满足被帮工人生产或生活方面的需要,帮工人不以追求报酬为目的,为被帮工人无偿提供劳务的行为。帮工关系具有以下特点:具有合意性,无偿性,单务性,互助、临时、一次性。

本案中,原告的岳父王宝林与被告王忠秋系同村,且平时关系不错,被告找原告的岳父时没有提到报酬,原告为被告垫地基时,被告也未说给付报酬。证人王喜峰也证实被告杨忠秋找原告的铲车,并没有谈价格,只是说到时候给原告加油、管饭。另外原告的铲车常年受雇于任丘市地方道路管理站,有固定的收入,无需干零活。综上,原告为被告垫地基的行为符合帮工的法律特征,应认定为帮工法律关系。

2.帮工致人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对过错的要求

帮工致人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在责任性质上为替代责任,除了帮工人作为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要求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以外,不要求作为责任人的被帮工人主观上有过错。根据解释规定,帮工人从事帮工活动致人损害的,如果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帮工人应当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帮工致人损害的连带赔偿责任确定之后,应当在责任人内部确定各自的责任份额。由于被帮工人对损害的发生无过错,而帮工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应当依据帮工人的过错程度确定责任份额。《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规定:“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如果帮工人或者被帮工人全部赔偿了受害人,依据该规定,都有向对方追偿的权利。

3.帮工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帮工人或者被帮工人一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帮工人和被帮工人之间责任如何分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解释对于帮工人或者被帮工人一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帮工人与被帮工人之间责任如何分担没有规定,司法实践中裁判结果不尽相同。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应当适用侵权行为法的一般原则,本案应适用过失相抵原则。所谓过失相抵,是指受害人对损害之造成或者扩大也具有过错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之责任。过失相抵原则之根基,为衡平观念及诚实信用原则,法院有权径行适用,无须当事人主张。《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和《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了过失相抵原则。按照过失相抵原则,帮工人如故意致人损害的,应免除被帮工人的赔偿责任,由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减轻被帮工人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汤廷江在交通事故中,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应认定其有重大过失,故应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即原告自担一部分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帮工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承担连带责任。该规定是对主观具有恶性的帮工人予以惩戒,促使其注意自己的帮工行为,避免和减少对第三人的损害,有利于对第三人人身权益的保护,有利于对被帮工人的利益维护,可以减轻被帮工人的责任承担,促使帮工人的帮工活动健康进行。结合立法的本意,对于帮工人有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减轻被帮工人超过50%的赔偿责任,具体比例,要求法官确立内心公正衡平的观念,综合各方面因素,结合案情,最大限度寻求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平衡,合理确定帮工人与被帮工人之间责任的分担。

编写人: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李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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