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销售收入、税金和利润评估
一、销售收入评估
销售收入是企业销售产品(包括半成品和附产品)及提供劳务所获取的财务收入。它是销售量的货币表现,通常也就是企业的工业产值。销售收入是投资项目未来经营的主要收入来源,是评估拟建项目是否有经济效益的前提。
投资项目的销售收入包括产品销售收入和其他销售收入两项。
产品销售收入是指销售产成品、自制半成品、工业性劳务等的收入。
其他销售收入包括材料销售、固定资产和包装物出租、商品销售、无形资产转让、工业性非劳务收入等。
销售收入预测是在正确估计出厂产品价格、生产能力利用率、销售率、汇率之后,直接计算得到。
决定销售收入的主要因素是:产品销售量和销售价格。项目评估时,假设产品的销售量等于生产量,正常生产年份产品都达到100%的设计生产能力,则销售收入的计算公式为:
年销售收入=产品销售量×销售单价式中:
销售量分别以投产年份和达产年份确定。产品销售价格参照同类产品现行市场价格并考虑市场的变化趋势后预测确定。
如果企业生产的是新产品,没有现有的价格可参照,可按下列公式进行估算:
产品预测价格=产品预测成本+产品预测利润+产品预测税金产品预测利润=产品预测成本×产品成本利润率
产品成本利润率可参照类似产品或替代产品的利润水平确定;
消费税税率按国家规定确定;国家尚未规定的,可参照类似产品或替代产品确定。
拟建成项目产品有外销时,应计算外汇销售收入,并按可实现汇率折算成人民币,再汇总计算销售收入总额。
如果拟建项目生产多种产品,应分别计算各种产品的销售收入,并将各种产品的销售收入相加汇总计算出各年销售收入总额。
二、税金评估
投资项目已经建成投产,其产品或劳务的市场销售就是必需的,只要销售,就需要缴纳国家规定的一系列税金,因而,税金的多少在一定程度上也决定着投资项目的最终金融价值,需要加以预计预评估。
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是指项目建成投产后因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一)增值税评估
增值税是以商品流转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收。根据规定,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出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别以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确定,根据投资项目的经营增值额,选用相应的税率,二者相乘,结果就是增值税应纳税额。只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难计算。
(二)营业税评估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及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估算应纳税额。
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营业税额=营业额×营业税税率式中:
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价款和价外费用。税率可从营业税税目税率表中查得。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外汇结算税额的,应按可实现汇率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三)资源税评估
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开采或生产应纳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资源税按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应纳税额。
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资源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单位税额可从《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表》查得。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评估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为扩大城市维护和建设的资金来源而开征的一种税。它属于地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按营业收入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额=营业收入×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
式中的营业收入为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或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而向对方收取的价款和价外费用。税率实行0.4%~0.6%的幅度比例税率。由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根据当地的经济状况和城市维护建设需要,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不同市县的适用税率。城市维护建设税也可以按增值税的一定比例计取。
(五)教育费附加评估
教育费附加是为改善中小学教学设施和办学条件,而征收的一种地方附加费用。它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资源税的一定比例计征。
下面举例说明税费的具体计算。
例:某化纤项目年产N产品2.3万吨。拟3年建成,第4年投产,当年生产负荷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的70%,第5年达到90%,第6年达到100%,生产期按15年计算,计算期为18年。根据市场调查,该项目产品属国内外紧俏产品,在一定时期内仍呈供不应求状态。经分析论证确定产品销售价格以近几年国内市场已实现的价格为基础,预测到生产期初的市场价格,每吨出厂价为15400元,则正常年份销售收入为:
年销售收入=2.3×15400=35420(万元)
该项目年产2.3万吨产品对应的原材料采购费用为15748万元,外购燃料动力费用为2052万元。
年销售税金及附加按国家规定计取,增值税税率为17%,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增值税的3%计取,教育费附加按增值税的2%计取。则正常年份的销售税金及附加为:
年增值税=(35420-15748-2052)×17%=2995.4(万元)
年城市维护建设税=2995.4×3%=89.862(万元)
年教育费附加=2995.4×2%=59.908(万元)
年销售税金及附加=2995.4+89.862+59.908=3145.17(万元)
三、利润估算
利润是企业为社会提供剩余产品的货币表现,是产品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投资项目的利润总额包括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及营业外收支净额。
计算公式为: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营业外收支净额
营业利润包括产品销售利润和其他业务利润。
产品销售利润指企业销售各种产品(包括半成品和附产品)所获得的利润。评估时一般可采用下列公式估算:
产品销售利润=产品销售收入-销售税金及附加-总成本费用
其他业务利润是企业销售材料、提供非工业性作业和其他销售业务取得的利润。其计算公式为:
其他业务利润=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
项目评估时,一般只计算营业利润,在缺乏可靠依据的情况下,可以不考虑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
项目生产经营活动的最终成果,就是经计算确定的利润总额。企业的利润总额必须按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分配。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企业的利润分配顺序是:
(1)税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5年内);
(2)依法缴纳所得税;
(3)税后补亏(5年后);
(4)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
(5)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利润总额经上述分配后的余额为未分配利润。
(一)所得税评估
所得税是对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在一定时期内获得的利润(即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款。所得税的计税基础是应纳税所得额。
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和损失
通过调整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后,即可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即: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所得税税率
根据现行财务制度和税法规定,我国的所得税实行比例税率。目前,通常采用25%的比例税率。
(二)税后利润评估
税后利润为企业上交所得税以后的利润。
税后利润=利润总额-所得税
(三)盈余公积金、公益金评估
盈余公积金是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积累资金,包括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企业至少提取10%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当法定盈余公积金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任意公积金是指企业为了适应经营管理、控制利润分配水平以及调整各年利润分配波动等方面的需要,在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前,按照公司章程或董事会决议,从税后利润(减弥补亏损)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一种准备金。
公益金是指专门用以职工集体福利设施的准备金。公益金也可分为法定公益金和任意公益金。法定公益金是按照国家规定要求提取的公益金。
(四)应付利润评估
企业税后可供分配的利润减去公积金、公益金后的余额,即为可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应按有关合同、协议或约定执行。
(五)未分配利润评估
利润总额作上述分配后的余额即为企业未分配利润,它是企业的一种留存收益,是企业的积累。评估时,一般将利润和利润分配情况编制成损益表加以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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