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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的纳税评估

时间:2022-11-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印花税是我国效仿西方税制的第一个税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依法书立的各种凭证日益广泛,为印花税提供了广泛的税源。我国现行的印花税最高税率只有千分之三,最低税率只有万分之零点五。本期印花税负担率与上年同期对比,正常情况下二者的比值应接近1。本指标用于分析印花税应纳税额增长率与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评估纳税人申报(贴花)纳税情况真实性。

第三节 印花税的纳税评估

一、印花税概况

(一)印花税的起源

印花税是一个很古老的税种,起源于荷兰。公元1624年,荷兰政府发生经济危机,财政困难。当时的统治者摩里斯为了解决财政上的需要,提出用增加税收的办法来解决支出的困难,于是印花税就适应了当时政治经济需要而产生了。印花税的设计者可谓独具匠心。由于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使用契约、借贷凭证之类的单据甚多,连绵不断,所以,一旦征税,税源很大;同时规定,凭证单据上由政府盖印(或加贴印花),就成为合法凭证,在诉讼时可以有法律保障。正是这样,印花税被资产阶级经济学家誉为税负轻微、税源畅旺、手续简便、成本低廉的“良税”。英国的哥尔柏说过:“税收这种技术,就是拔最多的鹅毛,听最少的鹅叫”。印花税就是具有“听最少鹅叫”的税种。

从1624年世界上第一次在荷兰出现印花税后,由于印花税“取微用宏”,简便易行,欧美各国竞相效法。丹麦在1660年、法国在1665年、美国在1671年、奥地利在1686年、英国在1694年先后开征了印花税。它在不长的时间内,就成为世界上普遍采用的一个税种,在国际上盛行,成为各国普遍征收的一个税种。

(二)我国印花税税制的历史沿革

印花税是我国效仿西方税制的第一个税种。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清政府内忧外患,财政日渐贫乏。清政府企图通过开辟税源来摆脱经济困境,并多次试办印花税,均因政府部门意见不一以及广大民众强烈反对而始终未能征税。中华民国成立后,北洋政府仿效西方印花税征收办法,于1912年10月21日颁布了《印花税法》,决定在中国开办印花税,于1913年在北京开征,随后推及全国。从此,我国正式开始征收印花税。

新中国成立之初,一些地区曾暂时沿用国民党统治时期旧印花税法征收印花税。1950年12月政务院发布了《印花税暂行条例》,统一了我国的印花税。1953-1956年进行了两次较大的修订,缩小了征税范围,减少了税目。1958年税制改革时,印花税被并入工商统一税,不再单独征收,《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也同时停止执行。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商品经济有了很大发展。在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和领受各种凭证的现象和行为越来越普遍,为了建立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有必要重新开征印花税。为此,1988年8月6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同年9月29日财政发布了《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自同年10月1日起施行,一直至今。

(三)印花税的作用及意义

征收印花税意义重大。

(1)对于政府来说,征收印花税可以增加财政收入,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和谐发展提供资金保障。

(2)通过对各种应税凭证贴花和检查,可以及时了解和掌握经济活动中的真实情况,便于对其他税种进行征管。

(3)有利于配合其他经济管理部门贯彻实施各项经济法规,促进经济行为规范化,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秩序的建立。

(4)开征印花税可以使纳税人征税后的凭证受到政府的保护,提高凭证的法律效力及其兑现率,为经济行为法制化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

(四)印花税的特征

我国现行的印花税在执行的过程中,形成了以下三个明显的特征:

一是征税范围广泛。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依法书立的各种凭证日益广泛,为印花税提供了广泛的税源。印花税的征税范围包括了税法中列举的合同和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及权利、许可证照等5大类13个税目,课税范围十分广泛。

二是税率低、税负轻。我国现行的印花税最高税率只有千分之三,最低税率只有万分之零点五。与其他税种相比,印花税税率显然要低得多、税负也要轻得多,这成为印花税的一大优点,易为纳税人所接受,堪称是“听最少鹅叫”的税种。

三是纳税人自行完税。其他税种一般先由纳税人办理申报纳税,再由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应纳税额,然后由纳税人办理缴纳税款的手续;印花税主要通过纳税人自行计算、自行购花、自行贴花并注销完成,即实行“三自”的纳税办法,这样就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税务机关的征管工作量,同时有利于提高纳税人自觉纳税的意识。

四是证券交易印花税是国家对股市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政策工具,历次调整都代表了国家的宏观调控方向,对股市的运行都产生了重要影响。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和股市造成的严重冲击,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决定从2008年9月19日起,对证券交易印花税政策进行调整,由现行双边征收改为单边征收,税率保持1‰。即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1‰的税率缴纳股票交易印花税,改为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缴纳股票交易印花税,授让方不再征收。

二、印花税评估分析指标及使用方法

(一)印花税税负变动系数

印花税税负变动系数=本期印花税负担率÷上年同期印花税负担率。其中:印花税负担率=(应纳税额÷计税收入)×100%。

本指标用于分析可比口径下印花税额占计税收入的比例及其变化情况。本期印花税负担率与上年同期对比,正常情况下二者的比值应接近1。当比值小于1,可能存在未足额申报印花税问题,进入下一工作环节处理(下同)。

(二)印花税同步增长系数

印花税同步增长系数=应纳税额增长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其中:

应纳税额增长率=〔(本期累计应纳税额-上年同期累计应纳税额)÷上年同期累计应纳税额〕×100%。

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本期累计主营业务收入额-上年同期累计主营业务收入额)÷上年同期累计主营业务收入额〕×100%。

本指标用于分析印花税应纳税额增长率与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评估纳税人申报(贴花)纳税情况真实性。适用于工商、建筑安装等行业应纳税额增长率与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对比分析。正常情况下二者应基本同步增长,比值应接近1。当比值小于1,可能存在未足额申报印花税问题。分析中发现高于或低于预警值的,要借助其他指标深入分析并按照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处理。

(三)综合审核分析

(1)审核纳税申报表中本期各税目应纳税额与上期应纳税额、上年同期应纳税额相比有无重大差异,能否合理解释。

(2)是否连续零申报,能否合理解释。

(3)适用税目税率等是否正确;是否有错用税目以适用低税率;有无将按比例税率和按定额税率计征的凭证相互混淆;有无将载有多项不同性质经济业务的经济合同误用税目税率,应税合同计税依据是否正确。

(4)申报单位所属行业所对应的应税凭证是否申报纳税(如工商企业的购销合同是否申报)。

(5)参考同行业的合同签订情况以及其他影响印花税纳税的情况进行调查,评估纳税人印花税的纳税状况。

(6)对于签订时无法确定金额的应税凭证,在最终结算实际金额时是否按规定补贴了印花。

(7)审核《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中申报项目是否有租赁、建筑安装、货物运输、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等应税收入,是否申报缴纳了印花税。

(8)实行印花税汇总缴纳的纳税人,其“利润表”中的“主营业务收入”与申报的“购销合同”计税金额或“加工承揽合同”的计税金额是否合理,有无异常现象,能否合理解释。

(9)根据“利润表”中“财务费用”以及“资产负债表”中的“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项目的变动情况,确定申报“借款合同”的计税金额是否合理。

(10)“资产负债表”中“实收资本”项目和“资本公积”项本期数与上期数相比是否增加,增加数是否申报缴纳印花税。

(11)“管理费用”等科目中体现的保险支出与已申报情况进行对比是否有出入。

(12)审核《资产负债表》中的“固定资产”科目中“不动产”项目增加或减少情况,据此检查纳税人书立领受的“产权转移书据”是否缴纳了印花税。

(13)审核《资产负债表》中的“在建工程”科目是否有建筑、设备安装等项目,“委托加工物资”科目是否发生委托加工业务,是否申报缴纳了印花税。

(14)审核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项目是否有应税收入。

(15)审核有无查补收入。

(16)其他需要审核、分析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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