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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业务利润在所得税里面填哪里

时间:2022-07-1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营业税属传统商品劳务税,实行普遍征收,计税依据为营业额全额,税额不受成本、费用高低影响。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因此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

第四章 营业税实务

知识目标

☆了解营业税的基本原理

☆熟悉营业税的基本要素

☆懂得营业税会计的账户设置

☆掌握营业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写要求

能力目标

☆能判断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会计算营业额、营业税税额

☆懂营业税业务的会计核算方法

☆能填写营业税纳税申报表

引导案例

某长运公司某月取得客运收入50万元;价外收取保险费、渡江费、过路费、交通建设基金等费用20万元;联运收入18万元,其中付给其他运输部门联运费10万元,请问该公司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应该缴纳多少税款?

解析:

客运收入和价外收取的各项费用及联运收入均适用交通运输业税目,属于营业税缴纳范畴,且税率为3%。

应纳税额=(500000+200000)×3%+(180000-100000)×3%=23400(元)

第一节 营业税的基本规定

根据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营业税是以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营业额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商品劳务税。

从2012年1月1日起,对营业税改证增值税试点地区的上海,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改证增值税。根据财税〔2012〕71号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含宁波市)、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8个省(直辖市)。其中,北京市应当于2012 年9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江苏省、安徽省应当于2012年10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福建省、广东省应当于2012年11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应当于2012年12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营业税属传统商品劳务税,实行普遍征收,计税依据为营业额全额,税额不受成本、费用高低影响。现行营业税征税范围为增值税征税范围之外的所有经营业务,因而税率设计的总体水平一般较低。由于各经营业务盈利水平高低不同,在实际税负设计中,往往采取按不同行业、不同经营业务设立税目、税率的方法,实行同一行业同税率,不同行业不同税率。

一、纳税义务人与扣缴义务人

(一)纳税义务人

1.纳税义务人的一般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税收行政管辖权的区域,具体情况为:

①提供或者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②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③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

④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2)上述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因此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的劳务,也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保险劳务:一是指境内保险机构为境内标的物提供的保险,不包括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二是指境外保险机构以在境内的物品为标的物所提供的保险。

(3)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销售不动产的行为。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2.纳税义务人的特殊规定

(1)铁路运输的纳税人:①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铁道部;②合资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合资铁路公司;③地方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地方铁路管理机构;④铁路专用线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企业或其指定的管理机构;⑤基建临管线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基建临管线管理机构。

(2)从事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或其他陆路运输业务并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从事运输业务并计算盈亏的单位。从事运输业务并计算盈亏的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利用运输工具,从事运输业务,取得运输收入;二是在银行开设有结算账户;三是在财务上计算营业收入、营业支出、经营利润。

(3)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4)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转包的,分包或转包者为纳税人。

(5)金融保险业纳税人包括:

①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②信用合作社;

③证券公司;

④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保险公司

⑥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二)扣缴义务人

1.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其应纳税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金融机构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委托,为其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时,如果将委托方的资金转给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将资金贷给使用单位或个人,由最终将贷款发放给使用单位或个人并取得贷款利息的经办机构代扣委托方应纳的营业税。

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时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1)建筑业工程实行总承包、分包方式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无论工程是否实行分包,税务机关可以建设单位和个人作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①纳税人从事跨地区(包括省、市、县,下同)工程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

②纳税人在劳务发生地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

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者或者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4.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演出经纪人为个人的,其办理演出业务的应纳税款也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5.分保险业务,其应纳税款以初保人为扣缴义务人。

6.个人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的,其应纳税款以受让者为扣缴义务人。

7.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二、税目与税率

(一)税目

营业税的税目按照行业、类别的不同分别设置,现行营业税共设置了9个税目。

1.交通运输业

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和装卸搬运5大类。

(1)陆路运输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地下)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包括铁路运输、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

(2)水路运输是指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打捞也可以比照水路运输的办法征税。

(3)航空运输是指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与航空直接有关的通用航空业务、航空地面服务业务也按照航空运输业务征税。

(4)管道运输是指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资的运输业务。

(5)装卸搬运是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

凡与运营业务有关的各项劳务活动,均属交通运输业的税目征收范围。包括:通用航空业务,航空地面服务,打捞,理货,港务局提供的引航、系解缆、搬家、停泊、移泊等劳务及引水员交通费、过闸费、货物港务费等。

(6)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程租、期租业务和航空运输企业从事湿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7)自2005年6月1日起,对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统一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2.建筑业

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等,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等项内容。

(1)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扩建。但自建自用建筑物,其自建行为不是建筑业税目的征税范围。出租或投资入股的自建建筑物,也不是建筑业的征税范围。

(2)安装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3)修缮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4)装饰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5)其他工程作业是指除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工程作业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如代办电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疏浚、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爆破等工程作业。

(6)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业务。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是用于管道煤气工程建设和技术改造,在报装环节一次性向用户收取的费用。

3.金融保险业

(1)金融是指经营货币资金融通活动的业务,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有偿贷与他人使用(包括以贴现、押汇方式)的业务。以货币资金投资但收取固定利润或保底利润的行为,也属于这里所称的贷款业务。按资金来源不同,贷款分为外汇转贷业务和一般贷款业务两种:

①外汇转贷业务,是指金融企业直接向境外借入外汇资金,然后再贷给国内企业或其他单位、个人。各银行总行向境外借入外汇资金后,通过下属分支机抅贷给境内单位或个人使用的,也属于外汇转贷业务。

②一般贷款业务,指除外汇转贷以外的各种贷款。

融资租赁(也称金融租赁),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现商务部)批准可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或非货物期货的所有权的行为,包括股票转让、债券转让、外汇转让、其他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指受托代他人经营金融活动的中间业务,如委托业务、代理业务、咨询业务等。

(2)保险是指将通过契约形式集中起来的资金,用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的活动。

(3)对我国境内外资金融机构从事离岸银行业务,属于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的,征收营业税。离岸银行业务是指银行吸收非居民的资金,服务于非居民的金融活动,包括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同业外汇拆借、国际结算、发行大额可转让存款证、外汇担保、咨询、鉴证业务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4.邮电通信业

邮电通信业是指专门办理信息传递的业务,包括邮政、电信。

(1)邮政是指传递实物信息的业务,包括传递函件或包件(含快递业务)、邮汇、报刊发行、邮务物品销售、邮政储蓄及其他邮政业务。

(2)电信是指用各种电传设备传输电信号而传递信息的业务,包括电报、电传、电话、电话机安装、电信物品销售及其他电信业务。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

5.文化体育业

文化体育业是指经营文化、体育活动的业务,包括文化业和体育业。

(1)文化业是指经营文化活动的业务,包括表演、播映、经营游览场所和各种展览、培训活动,举办文学、艺术、科技讲座、讲演、报告会,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的借阅业务等。

(2)体育业是指举办各种体育比赛和为体育比赛或体育活动提供场所的业务。

6.娱乐业

娱乐业是指为娱乐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包括经营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场、网吧、游艺场等娱乐场所,以及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服务的业务。娱乐场所为顾客提供的饮食服务及其他各种服务也按照娱乐业征税。

7.服务业

(1)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和其他服务业。

(2)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光租业务和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干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3)自2002年1月1日起,福利彩票机构发行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对福利彩票机构以外的代销单位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4)对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社保基金托管人从事社保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依照税法的规定征收营业税。

(5)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点经营索道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旅游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6)交通部门有偿转让高速公路收费权行为,属于营业征收范围,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项目征收营业税;无船承运业务应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7)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房产使用权与酒店进行合作经营,如房产产权并未归属新的经济实体,业主按照约定取得的固定收入和分红收入均应视为租金收入,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

(8)对港口设施经营人收取的港口设施保安费,应按照“服务业”税目全额征收营业税。

(9)单位和个人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的行为,应按照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8.转让无形资产

转让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出租电影拷贝、转让著作权和转让商誉。

自2003年1月1日起,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征收营业税。

9.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和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在销售不动产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比照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自2003年1月1日起,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征收营业税。

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税率

营业税按照行业、类别的不同分别采用不同的比例税率,见表4-1所示。

娱乐业执行5%-20%的幅度税率,具体适用的税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税法规定的幅度内决定。如浙江,从2010年1月1日起,除高尔夫球适用10%税率外,其他均为5%;天津市则从2012年7月1日起,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统一下调为5%。

表4-1 营业税税目、税率表

续表

三、特殊经营行为的税务处理

(一)兼营不同税目的应税行为

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然后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将从高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混合销售行为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的,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三)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行为

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四)营业税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划分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1.建筑业务征税问题

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2.邮电业务征税问题

(1)集邮商品的生产征收增值税。邮政部门(含集邮公司)销售集邮商品,应当征收营业税;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征收增值税。集邮是指收集和保存各种邮票以及与邮政相联系的其他邮品的活动。

集邮商品指邮票、小型张、小本票、明信片、首日封、邮折、集邮簿、邮盘、邮票目录、护邮袋、贴片等。

(2)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征收增值税。报刊发行是指邮政部门代出版单位收订、投递和销售各种报纸、杂志的业务。

(3)电信单位自己销售电信物品,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营业税;对单纯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等不提供有关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

3.其他与增值税的划分问题。

(1)燃气公司和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时,代有关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集资费[包括管道煤气集资款(初装费)]、手续费、代收款等,属于增值税价外收费,应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2)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业务征收增值税,单独提供按揭、代办服务业务并不销售汽车的,应征收营业税。

4.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征税问题

自2002年9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依据以下规定执行。9月1日前已按原有关规定征收税款的不再做纳税调整。

(1)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①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

②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以上所称建筑业劳务收入,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上注明的建筑业劳务价款为准。

纳税人通过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同时,将建筑业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对其销售的货物和提供的增值税应税劳务征收增值税;同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单位和个人,应扣缴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建筑业劳务收入的营业税。

自2006年5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产建筑防水材料的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规定条件的,按照该文件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营业税。

(2)扣缴分包人营业税的规定。不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总承包人是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还是仅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不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扣缴分包人或转包人的营业税。

①如果分包人是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总承包人在扣缴建筑业营业税时的营业额为除自产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以外的价款。

②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分包人,总承包人在扣缴建筑业营业税时的营业额为分包额。

(3)纳税人按照客户要求,为钻井作业提供泥浆和工程技术服务的行为,应按提供泥浆工程劳务项目,照章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5.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

自2004年7月1日起,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5%)征收营业税。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一)起征点

对于经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个人,营业税规定了起征点。营业额达到或超过起征点即照章全额计算纳税,营业额低于起征点则免予征收营业税。自2011年11月1日起,税法规定的起征点如下:

1.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税收优惠规定

1.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3)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4)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5)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2.根据国家的其他规定,下列项目减征或免征营业税

(1)保险公司开展的1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2)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

(4)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5)凡经中央及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无论是行政单位收取的,还是由事业单位收取的,均不征收营业税。

(6)社会团体按财政部门或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不征收营业税。

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的党费、会费,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7)自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依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但利用学生公寓向社会人员提供住宿服务而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向社会提供餐饮服务获得的收入,应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

(8)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9)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暂免征收营业税;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暂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10)保险公司的摊回分保费用不征营业税。

(11)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不征收营业税。中国人民银行对企业贷款或委托金融机构贷款的业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12)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金融机构往来是指金融企业联行、金融企业与人民银行及同业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包括相互之间提供的服务。

(13)对金融机构的出纳长款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14)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贷款业务,从财务公司取得的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财务公司承担此项统借统还委托贷款业务,从贷款企业收取贷款利息不代扣代缴营业税。

(15)对地方商业银行转贷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16)对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免征销售转让不动产、无形资产以及利用不动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缴营业税。对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17)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可由地方政府确定,对其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18)资产重组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19)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社保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20)对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将江苏、浙江、广东、上海等四省(市)和其他地区电信业务资产重组上市时已缴纳过营业税的预收性质的收入(包括电话初装费收入、工料费收入及电话卡售卡收入等),从递延收入中转出并确认为营业收入时,不再征收营业税。

(21)保险企业取得的追偿款不征收营业税。

(22)自2004年8月1日起,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房产税;此前已征税款不予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23)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

(24)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25)对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取得的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

(26)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

(27)在京外国商会按财政部门或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不征收营业税。对其会费以外各种名目的收入,凡属于营业税应税范围的,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

(28)个人向他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包括继承、遗产处分及其他无偿赠与不动产等三种情况可以免征营业税。但在办理营业税免税申请手续时,纳税人应区分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9)公司从事金融资产处置业务时,出售、转让股权不征收营业税;出售、转让债权或将其持有的债权转为股权不征收营业税;销售、转让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征收营业税。

(30)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其所属分行、支行代办金融业务取得的代理金融业务收入,自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免征营业税。

(31)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32)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国际通信服务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33)自2009年6月25日起,对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

(34)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对注册在北京、天津、大连、哈尔滨、大庆、上海、南京、苏州、无锡、杭州、合肥、南昌、厦门、济南、武汉、长沙、广州、深圳、重庆、成都、西安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5)对经营公租房所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

(36)融资性质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37)自2011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收入,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38)对境外单位或个人执行跨境设备租赁老合同(包括融资租赁和经营性租赁老合同)取得的收入,自2010年1月1日起至合同到期日内免征营业税。

(39)自2011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对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0)为支持农村金融发展,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自2009年1月1日至2015年12 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41)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境外单位向境内科普单位转让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五、营业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1.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其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额或者取得索取营业额凭据的当天。

3.纳税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4.会员费、席位费和资格保证金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会员组织收讫会员费、席位费,资格保证金和其他类似费用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这些款项凭据的当天。

5.扣缴税款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代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6.建筑业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的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①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如合同明确规定付款(包括提供原材料、动力及其他物资,不含预收工程价款)日期的,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合同未明确付款日期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上述预收工程价款是指工程项目尚未开工时收到的款项。对预收工程价款,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工程开工后,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工程形象进度按月确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②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③纳税人自建建筑物,其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纳税人将自建建筑物对外赠与,其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该建筑物产权转移的当天。

(2)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建设方为扣缴义务人的,其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支付工程款的当天;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的,其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代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7.贷款业务。自2003年1月1日起,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逾期(含展期)90天(含90天)尚未收回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得利息收入权利的当天。原有的应收未收贷款利息逾期90天以上的,该笔贷款新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实际收到利息的当天。

8.融资租赁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租金收入或取得索取租金收入价款凭据的当天。

9.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之日。

10.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营业收入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价款凭据的当天。

11.保险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保费收入或取得索取保费收入价款凭据的当天。

12.金融企业承办委托贷款业务营业税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代委托人收讫贷款利息的当天。

13.电信部门销售有价电话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售出电话卡并取得售卡收入或取得索取售卡收入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期限

1.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2.扣缴义务人的解缴税款期限,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3.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自纳税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4.保险业的纳税期限为1个月。

(三)纳税地点

营业税的纳税地点原则上采取属地征收的方法,就是纳税人在经营行为发生地缴纳应纳税款。具体规定如下:

1.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转让其他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单位和个人出租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土地、不动产所在地;单位和个人出租物品、设备等动产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出租单位机构所在地或个人居住地。

4.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纳税人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外县(市),应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未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6.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7.各航空公司所属分公司,无论是否单独计算盈亏,均应作为纳税人向分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8.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生应税行为,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

9.建筑业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地点:

(1)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发生地。

(2)纳税人从事跨省工程的,应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范围内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其营业税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确定。

(4)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建筑业营业税税款的解缴地点为该工程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

(5)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跨省工程的,其建筑业营业税税款的解缴地点为被扣缴纳税人的机构所在地。

(6)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按月就其本地和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就其本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缴纳营业税;同时,自应申报之月(含当月)起6个月内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异地建筑业应税劳务收入的完税凭证,否则,应就其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7)上述本地提供的建筑业应税劳务是指独立核算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辖范围内提供的建筑业应税劳务;上述异地提供的建筑业应税劳务是指独立核算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辖范围以外提供的建筑业应税劳务。

10.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信单位提供电信业务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电信单位机构所在地。

1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提供的设计(包括在开展设计时进行的勘探、测量等业务)、工程监理,调试和咨询等应税劳务的,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单位机构所在地。

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通过网络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培训、信息和远程调试、检测等服务的,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单位机构所在地。

第二节 营业税的计算

营业税税款的计算比较简单。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特别注意:

1.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营业额,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①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②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2.对于纳税人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或者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税务机关可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

①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③按下列公式核定:

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3.纳税人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退还已缴纳营业税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

4.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5.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6.单位和个人因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改变,将已缴纳过营业税的预收性质的价款逐期转为营业收入时,允许从营业额中减除。

7.自2004年12月1日起,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营业税税额,或者按照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下列公式计算可抵免税额:

可抵免税额=价款÷(1+17%)×17%

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免。

8.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相关规定可以扣除部分金额后确定营业额的,其扣除的金额应提供下列相关的合法有效凭证: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3)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一、交通运输业

(一)应税营业额

1.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运输企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旅客或者货物,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该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值得注意的是,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国际运输劳务是指:(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3)在境外发生载运旅客或者货物的行为。

3.运输企业从事联运业务,以实际取得的营业额为计税依据。

(二)应纳税额

【例4-1】 A航空公司(境内企业)2012年8月取得营业收入如下:

(1)境内货运收入1000万元,境内客运收入3000万元;

(2)从事国际运输劳务,取得货运收入500万元,客运收入1000万元;

(3)与B汽车运输公司合作,从事境内货物联运业务,运费收入总计500万元,支付给B汽车运输公司转运费100万元。

要求:计算A航空公司2012年8月应税营业额及应纳税额。

题解:

(1)境内货运及客运业务营业额=1000+3000=4000(万元)

(2)A航空公司属于境内企业,从事国际运输劳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3)境内联运业务营业额=500-100=400(万元)

        应纳税额=(4000+400)×3%=132(万元)

二、建筑业

(一)应税营业额

1.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安装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营业额包括设备的价款。

3.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

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

(二)应纳税额

【例4-2】 甲建筑公司以10 000万元的总承包额中标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承建一幢写字楼,之后,甲建筑公司又将该写字楼工程的装饰工程以5 000万元分包给乙建筑公司。工程完工后,房地产开发公司用其自有的市值6 000万元的两幢普通住宅楼抵顶了应付给甲建筑公司的工程劳务费;甲建筑公司将一幢普通住宅自用,另一幢市值3 000万元的普通住宅抵顶了应付给乙建筑公司的工程劳务费。

要求:分别计算有关各方应缴纳和应扣缴的营业税税款。

题解:

(1)甲建筑公司应纳建筑业营业税=(10000-5000)×3%=150(万元)

(2)甲建筑公司应扣缴乙建筑公司建筑业营业税=5000×3%=150(万元)

(3)房地产开发公司应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6000×5%=300(万元)

(4)甲建筑公司应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3000-6000÷2)×5%=0(万元)

【例4-3】 某市甲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具有建筑安装资质)承包一项建筑工程项目,工程总承包额5 000万元,其中由甲公司提供并按市场价确定的自产金属结构件1 170万元(购进金属结构件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价款1 000万元、增值税170万元)、发包方提供建筑材料830万元。甲公司将其中300万元的安装工程分包给某县铝材生产公司(具备建筑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安装资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月无进项税),合同规定,使用该铝材公司生产的铝合金材料,价税合计200万元,安装费100万元。

要求:计算上述业务的相关税金。

题解:

甲公司发生增值税业务进项税和销项税相等,故不纳增值税

甲公司应纳营业税=(5000-1170-300)×3%=105.90(万元);

代扣代缴营业税及附加=100×3%×(1+7%+3%)=3.30(万元)

铝材公司交纳增值税=200÷1.17×17%=29.06(万元)

铝材公司应自行申报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附加=29.06×(5%+3%)=2.32(万元)

【例4-4】 A市甲建材企业承包B市乙企业装饰工程业务,双方拟签订合同,现有两种方案可选择:

方案一:合同总金额800万元,装饰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由乙企业自行采购,合同金额含装饰工程的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费等其他费用。

方案二:合同总金额1 500万元,甲企业包工包料,即合同金额包括装饰工程所需一切费用,乙企业只需要按合同规定日期及设定标准验收即可。装饰工程所需建材中有甲企业自己生产的价值400万元的防盗门、窗及消防器材。

要求:计算不同方案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计税营业额及应纳税额。

题解:

方案一:

营业税计税营业额=800(万元)

应纳营业税=800×3%=24(万元)。

方案二:

营业税计税营业额=1500-400=1100(万元)

应纳营业税1100×3%=33(万元)

增值税计税营业额=400(万元)

应纳增值税400×17%=68(万元)

三、金融保险业

(一)应税营业额

1.一般贷款业务的营业额为贷款利息收入(包括各种加息、罚息等)。

2.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现商务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融资租赁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以直线法折算出本期的营业额。计算方法为:

本期营业额=(应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实际成本)×(本期天数÷总天数)

实际成本=货物购入原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支付给境外的外汇借款利息支出和人民币借款利息

3.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即营业额=卖出价-买入价。卖出价是指卖出原价,不得扣除卖出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买入价是指购进原价,不包括购进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但买入价应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

买卖金融商品(包括股票、债券、外汇及其他金融商品),可在同一会计年度末,将不同纳税期出现的正差和负差按同一会计年度汇总的方式计算并缴纳营业税。如果汇总计算应缴的营业税税额小于本年已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但不得将一个会计年度内汇总后仍为负差的部分结转下一会计年度。

4.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中间业务)营业额为手续费(佣金)类的全部收入。

金融企业从事受托收款业务,如代收电话费、水电煤气费、信息费、学杂费、寻呼费、社保统筹费、交通违章罚款、税款等,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委托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5.保险业务营业额包括:

(1)办理初保业务。营业额为纳税人经营保险业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即向被保险人收取的全部保险费。

(2)储金业务。保险公司如采用收取储金方式取得经济利益的(即以被保险人所交保险资金的利息收入作为保费收入,保险期满后将保险资金本金返还被保险人),其“储金业务”的营业额,为纳税人在纳税期内的储金平均余额乘以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存款的月利率。储金平均余额为纳税期期初储金余额与期末余额之和乘以50%。

(3)保险企业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保费,凡在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核算期限内未收回的,允许从营业额中减除。在会计核算期限以后收回的已冲减的应收未收保费,再并入当期营业额中。

(4)保险企业开展无赔偿奖励业务的,以向投保人实际收取的保费为营业额。

(5)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人将其承保的以境内标的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向境外再保险人办理分保的,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分保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境外再保险人应就其分保收入承担营业税纳税义务,并由境内保险人扣缴境外再保险人应缴纳的营业税税款。

6.金融企业贷款利息征收营业税的具体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对金融企业按以下规定征收营业税;

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包括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后,凡在规定的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内发生的应收利息,均应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贷款应收利息自结息之日起,超过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或贷款本金到期(含展期)超过90天后尚未收到的,按照实际收到的利息申报缴纳营业税。

7.外币折合成人民币。金融保险业以外汇结算营业额的,应将外币折合成人民币后计算营业税。原则上金融业按其收到外汇的当天或当季季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保险业按其收到外汇的当天或当月的最后一天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报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后,允许按照财务制度规定的其他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

(二)应纳税额

【例4-5】 A金融机构2012年第3季度发生下列经济业务:

(1)从事贷款业务,取得贷款业务利息收入1000万元,支付存款利息支出400万元;

(2)从事有价证券买卖业务,买入A股票100万元,并支付有关费用0.5万元,持有期间取得现金股利1万元。本季度将A股票全部出售,卖价109万元,支付相关费用0.65万元;

(3)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进口设备1套,关税完税价格450万元,关税50万元,增值税85万元,进口设备的利息、国内运杂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16万元。租赁合同规定,租赁期5年,租金总额720万元,租赁期满,设备以1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承租方。

要求:分项计算A金融机构2012年第3季度上述业务的计税营业额及应纳税额。

题解:

(1)贷款业务

营业额=1000(万元)

营业税额=1000×5%=50(万元)

(2)有价证券买卖业务

营业额=(109-100+1)=10(万元)

营业税额=10×5%=0.5(万元)

(3)融资租赁业务

营业额=〔(720+1)-(450+50+85+16)〕×3÷60=6(万元)

营业税额=6×5%=0.3(万元)

【例4-6】 B保险公司(境内企业)2012年8月业务收入如下:

(1)办理初保业务,收取保费共计200万元,支付分保费50万元;

(2)从事储金业务,月初储金余额1 500万元,月末储金余额2 500万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存款的月利率为0.25%;

(3)对某外贸公司出口的一票货物提供保险,收取保险费用3万元。

要求:分项计算B保险公司2012年8月上述业务的计税营业额及应纳税额。

题解:

(1)初保业务

营业额=200(万元)

营业税额=200×5%=10(万元)

(2)储金业务

营业额=(1500+2 500)÷2×0.25%=5(万元)

营业税额=5×5%=0.25(万元)

(3)出口保险业务

根据营业税优惠政策,境内保险公司提供出口货物保险业务所收取的保险费用,免征营业税。

四、邮电通信业

(一)应税营业额

1.电信部门以集中受理方式为集团客户提供跨省的出租电路业务,由受理地区的电信部门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减除分割给参与提供跨省电信业务的电信部门的价款后的差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对参与提供跨省电信业务的电信部门,按各自取得的全部价款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2.电信单位销售的各种有价电话卡,由于其计费系统只能按有价电话卡面值出账并按有价电话卡面值确认收入,不能直接在销售发票上注明折扣折让额,以按面值确认的收入减去当期财务会计上体现的销售折扣折让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邮政电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邮政电信业务及其他服务并由邮政电信单位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4.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8858”为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应纳税额

【例4-7】 C电信公司2012年9月业务收入如下:

(1)电话费收入3000万元;

(2)信息服务费收入500万元;

(3)电话初装费(包括电话机)收入50万元;

(4)宽带业务收入100万元;

(5)电话卡销售开具发票收入55万元,会计核算体现销售折扣5万元。

要求:计算C电信公司2012年9月的应税营业额及应纳税额。

题解:

应税营业额=3000+500+50+100+(55-5)=3700(万元)

应纳营业税额=3700×3%=111(万元)

五、文化体育业

(一)应税营业额

1.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以全部票价收入或者包场收入减去付给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演出公司或者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按照现行规定,售票者分配给经纪人收入,如果经纪人是个人的,应先由售票者按服务的代理业依5%的税率,扣缴经纪人应缴的营业税,扣税后的收入净额再分配给经纪人个人。如果经纪人是单位的,则由该单位自行申报纳税,售票者不扣缴。售票者分给演出者的收入,无论其演出者是单位还是个人,都应由售票者按文化体育业依3%的税率扣缴营业税。

(二)应纳税额

【例4-8】 D影剧院营业税采用查账征收方式,2012年9月业务情况如下:

(1)取得放映业务的门票收入100000元;

(2)代售某歌舞团表演门票收入40000元,从中获取场地租赁费3 000元,付给经纪人(个人)2000元。

要求:计算D影剧院9月份应纳的营业税及应代扣代缴的营业税。

题解:

(1)放映收入应纳的营业税=100000×3%=3000(元)

(2)场地租赁收入应纳的营业税=3000×5%=150(元)

(3)代扣代缴某歌舞团应纳营业税=(40000-3000-2000)×3%=1050(元)

(4)代扣代缴经纪人应纳的(代理业)营业税=2000×5%=100(元)

【例4-9】 P体育馆营业税采用查账征收方式,2012年9月业务情况如下:

(1)举办体育比赛获得门票收入80万元;

(2)将场地租给其他单位举办体育比赛取得收入10万元;

(3)在体育馆内为某厂商树广告牌,得赞助费50万元;

要求:计算P体育馆9月份应纳的营业税。

题解:

(1)门票收入应纳营业税=80×3%=2.4(万元)

(2)场地租赁收入应纳营业税=10×5%=0.5(万元)

(3)树广告牌赞助费收入应纳营业税50×5%=2.5(万元)

六、娱乐业

(一)应税营业额

娱乐业的营业额为经营娱乐业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门票收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饮料、茶水、鲜花、小吃等收费及经营娱乐业的其他各项收费。

(二)应纳税额

【例4-10】 地处浙江的A娱乐城2012年9月收入情况如下:

(1)取得歌厅、舞厅、卡拉OK厅门票收入10万元,包场收入20万元,点歌费2万元,台位费收入3万元,烟酒、饮料收入8万元;

(2)取得台球收入5万元、保龄球收入10万元,游艺场收入20万元;

(3)取得高尔夫球收入30万元。

要求:计算A娱乐城2012年9月应纳的营业税。

题解:

根据税法规定,娱乐业执行5%-20%的幅度税率,具体适用的税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税法规定的幅度内决定。A娱乐城地处浙江,从2010年1月1日起,除高尔夫球适用10%税率外,其他均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A娱乐城2012年9月应纳的营业税=(10+20+2+3+8+5+10+20)×5%+30 ×10%=6.9(万元)

七、服务业

(一)应税营业额

1.代理业以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向委托方实际收取的报酬为营业额。

2.电脑福利彩票投注点代销福利彩票取得的任何形式的手续费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3.广告代理业的营业额为代理者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与行业主管部门(或协会)、海外教育考试机构和各省级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合作单位)合作开展考试的业务,实质是从事代理业务,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应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单位的合作费后余额为营业额,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依5%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

4.对拍卖行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应征收营业税。

5.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6.对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区经营旅游游船、观光电梯、观光电车、景区环保客运车所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旅游业”征收营业税。

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并采取“一票制”收费方式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从高适用税率。

7.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

8.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9.纳税人从事无船承运业务,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的海运费以及报关、港杂、装卸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

纳税人从事无船承运业务,应按照其从事无船承运业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委托人开具发票,同时应凭其取得的开具给本纳税人的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作为差额缴纳营业税的扣除凭证。

10.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应纳税额

【例4-11】 中青旅公司2012年9月组织100人的旅游团赴境内某地旅游。每人收取旅游费800元,旅游中由公司支付每人房费140元,餐费160元,交通费130元,门票费70元。

要求:计算中青旅公司9月份应纳的营业税。

题解:

应纳税营业额=(800-140-160-130-70)×100=300×100=30000(元)

应纳营业税额=30000×5%=1500(元)

【例4-12】 中意广告代理公司专门代理广告制作和宣传业务,2012年9月取得收入300万元,付给广告制作单位制作费50万元,支付给电视台广告发布费150万元。

要求:计算中意广告代理公司2012年9月应纳的营业税。

题解:

应税营业额=300-150=150(万元)

应纳营业税=150×5%=7.5(万元)

八、销售不动产或受让土地使用权

(一)应税营业额

1.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自2011年1月28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二)应纳税额

【例4-13】 地处某市的A房地产开发公司,当地税务部门规定建筑业的成本利润率为10%。2012年9月发生下列经济业务:

(1)自行开发建设住宅楼一批于2012年9月竣工,建筑成本9 991万元,当月开盘销售50%,取得收入10000万元;

(2)自行开发建设同一规格的写字楼2幢于9月竣工,建筑成本共计4 995.5万元,其中一幢留作自用,另一幢对外销售,取得收入3000万元。

要求:计算A房地产开发公司2012年9月应纳的营业税。

题解:

(1)开发并销售住宅楼应纳营业税额

按建筑业应纳的营业税=9991(1+10%)÷(1-3%)×3%=339.9(万元)

按销售不动产应纳的营业税=10000×5%=500(万元)

(2)写字楼应纳的营业税

自建自用写字楼,免征营业税;自建并销售写字楼,应照章纳税。

按建筑业应纳的营业税=4995.5(1+10%)×50%÷(1-3%)×3%=84.975(万元)

按销售不动产应纳的营业税=3000×5%=150(万元)

A房地产开发公司2012年9月应纳的营业税合计=339.9+500+84.975+150=1074.875(万元)

【例4-14】 张三于2012年8月出售一批个人投资的房产:

(1)出售排屋一套,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取得收入900万元。该排屋于2007年3月购入,支付房款及相关税费600万元;

(2)出售6年前购入的商铺一间,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取得收入200万元。该商铺的购入成本为150万元;

(3)出售刚好满5年的普通住宅一套,建筑面积138平方米,取得收入140万元。

要求:分项计算张三出售上述个人房产应纳的营业税。

题解:

(1)出售的排屋属于非普通住宅,已满5年,按差额计税。

应纳营业税额=(900-600)×5%=15(万元)

(2)出售的商铺不属于住宅,不管年限多少,均应差额征税。

应纳营业税额=(200-150)×5%=2.5(万元)

(3)出售的普通住宅,已满5年,免征营业税。

第三节 营业税的会计处理

一、营业税的一般会计处理

营业税计税依据是营业额,实行价内征收,企业应纳营业税在“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科目核算。该科目贷方反映按规定计算的应缴纳的营业税,借方反映实际交纳的营业税,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交纳的营业税,借方余额反映多交的营业税。

(一)应交营业税的会计处理

1.由企业营业收入负担的营业税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2.转让无形资产负担的营业税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3.销售不动产(不含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房地产)应交营业税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4.企业代购代销收入应交的营业税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5.企业按规定代扣的营业税

借:应付账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二)缴纳营业税的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贷:银行存款

(三)营业税年终清算的会计处理

年终,企业按规定与税务部门清算。属于多缴和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营业税,由税务部门退回;属于少缴的,由企业补缴。

1.冲回多计的营业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贷:营业税金及附加

2.退回多缴或减免的营业税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税金及附加

3.补记少计的营业税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4.补缴营业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贷:银行存款

二、运输企业营业税的会计处理

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的核算一般应设置“营业税金及附加”、“其他应付款”和“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等科目。

【例4-15】 A港口企业某月取得装卸收入1000000元、港务管理收入100000元。

要求:计算应纳营业税额并作会计处理。

题解:

应纳营业税额=(1000000+100000)×3%=33000(元)

①计算应纳营业税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33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33000

②上交税金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33000

 贷:银行存款             33000

【例4-16】 B航运公司水陆联运一批货物至境内某城市,其中货物运到该城市港口后需经C公司汽车运输一段至目的地,已收到全程运费1300 000元,支付给C公司汽车联运费300 000元。

要求:计算应纳营业税额并作会计处理。

题解:

应纳营业税额=(1300000-300000)×3%=30000(元)

①实现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13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0

   其他应付款          300000

②计算应交营业税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3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30000

③上交税金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30000

 贷:银行存款           30000

三、建筑业营业税的会计处理

建筑企业核算营业税应设置“营业税金及附加”、“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和“应付账款”等科目。

(一)建筑施工企业一般营业税的会计处理

【例4-17】 甲建筑公司装修完毕某项工程,工程结算收入为2360000元,另外,该项工程由对方单位自备装修材料440000元。

要求:计算应纳营业税额并作会计处理。

题解:

①应纳税额=2360000×3%=70800(元)

②公司应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708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70800

(二)建筑安装企业营业税代扣的会计处理

【例4-18】 某建筑工程公司,承包某二级公路工程,其中三座大桥分包给某建桥专业公司。完工时,结算工程价款83600万元,每座大桥工程价款8140万元。

要求:计算应纳、应代扣代缴的营业税额并作会计处理。

题解:

①公司收取承包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83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9180

   应付账款——应付分包款项        24420

②计算应交营业税和代扣营业税时

应交营业税=59180×3%=1775.4(万元)

代扣营业税=24420×3%=732.6(元)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 775.4

  应付账款——应付分包款项  732.6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2 508

③交纳营业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2508

 贷:银行存款            2508

四、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会计处理

金融保险营业税的核算应设置“营业税金及附加”、“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和“应付账款”等账目。

(一)保险业营业税的会计处理

【例4-19】 某保险公司经营国内保险业务,获得保险收入100万元元,支付分保人的保费40万元。

要求:计算应纳、应代扣代缴的营业税额并作会计处理。

题解:

①收取保险费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0

   应付账款       40

②计算应纳、应代扣代缴的营业税时

应纳税额=(100-40)×5%=3(万元)

代扣代缴营业税=40×5%=2(万元)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3

  应付账款            2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5

(二)金融业营业税的会计处理

【例4-20】 A商业银行2012年第3季度贷款利息收入情况如下:

(1)本期按时收到贷款利息收入100万元;

(2)本期收到逾期90天以上的贷款利息收入5万元;

(3)前期已经计算纳税的贷款利息2万元,本期已过90天尚未收到;

(4)发生逾期未满90天的应收未收利息5万元;

(5)发生逾期90天以上的应收未收利息3万元。

要求:计算A商业银行2012年第3季度应纳的营业税,并对上述业务作相应的会计处理。

题解:

应纳的营业税=(100+5-2+5)×5%=5.4(万元)

会计处理:

(1)本期按时收到贷款利息时

借:活期存款     100

 贷:利息收入      100

(2)本期收到逾期90天以上的贷款利息时

借:活期存款       5

 贷:利息收入       5

(3)前期已经计算纳税的贷款利息2万元,本期已过90天尚未收到,只作备查登记,不作账务处理。

(4)发生逾期未满90天的应收未收利息时

借:应收利息       5

 贷:利息收入       5

(5)发生逾期90天以上的应收未收利息时

借:应收利息       3

 贷:利息收入       3

(6)计提营业税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5.4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5.4

五、服务业营业税的会计处理

【例4-21】 某国际旅行社组织一支旅游团赴泰国、新加坡等国旅游,共收取旅游费700000元,该团支付给其他单位食宿、交通费80000元,支付给境外接团的国外旅行社480000元,适用税率5%。

要求:计算该国际旅行社上述业务应纳的营业税,并作相应的会计处理。

题解:

(1)计算应纳营业税额

应纳营业税额=(700000-480000-80000)×5%=7000(元)

(2)会计处理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7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7000

六、转让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

企业转让无形资产分为转让其使用权和所有权两种。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应交的营业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科目。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的,按照所取得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已摊销数额借记“累计摊销”科目,按照无形资产账面余额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照应交营业税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科目,将形成的借方或贷方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或“营业外支出”科目。

【例4-22】 某工业企业转让一项专利,取得收入460000元,营业税率5%,该项专利权的账面余额为200000元,累计摊销40000元。

要求:计算该项经济业务应纳的营业税,并作相应的会计处理。

题解:

①计算转让无形资产的营业税

应纳税额=460000×5%=23000(元)

②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460000

  累计摊销           40000

 贷:无形资产——专利权      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23000

   营业外收入         277000

七、销售不动产的会计处理

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应设置“固定资产清理”、“营业税金及附加”和“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等科目。

1.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2.非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例4-23】 A企业出售一栋厂房,厂房原价1600万元,已提折旧1100万元,出售所得收入800万元,支付清理费6万元,厂房已清理完毕。

要求:计算出售厂房应纳的营业税并作会计处理。

题解:

(1)结转清理厂房净值和已提折旧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500

  累计折旧       1100

 贷:固定资产        1600

(2)收到销售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8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800

(3)发生固定资产清理费用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6

 贷:银行存款        6

(4)按销售额计算营业税时

应交营业税=800×5%=40(万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         4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40

(5)交纳营业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40

 贷:银行存款           40

(6)结转销售不动产的净收益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254

 贷:营业外收入——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  254

第四节 营业税纳税申报

一、营业税纳税申报基本规定

(一)申报表的选用及格式

自2006年3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娱乐业、服务业、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人,除经税务机关核准实行简易申报方式外,均应按全国统一的《营业税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进行纳税申报。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纳税人仍然按照各地的申报办法进行纳税申报;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人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填报《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进行纳税申报。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格式见表4-2、表4-3、表4-4、表4-5、表4-6、表4-7所示。

(二)纳税申报资料

(1)提供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和相应税目的营业税纳税申报表附表;

(2)凡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应同时报送税控收款机IC卡;

(3)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申报资料。

二、营业税纳税申报实务

【例4-24】 地处浙江的A公司是集房地产开发销售、广告代理、娱乐、运输等业务于一体的综合性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30100676753338,2012年8月发生下列经济业务:

(1)该公司开发部自建同一规格和标准的楼房两栋,建筑安装总成本为3000万元,成本利润率为20%,该公司将其中一栋留作自用,另一栋对外销售,取得销售收入2400万元;销售现房取得销售收入3000万元,预售房屋取得预收款2000万元;以房屋投资入股某企业,现将其股权的60%出让,取得收入1000万元;将一栋楼抵押给某银行使用以取得贷款,当月抵减应付银行利息100万元。

(2)该公司广告业务部当月取得广告业务收入500万元,付给有关单位广告制作费80万元,支付给电视台广告发布费60万元。

(3)该公司下设非独立核算的娱乐中心当月舞厅取得门票收入5万元,台位费收入1万元,点歌费收入0.5万元,销售烟酒饮料收入0.8万元;台球室取得营业收入5万元;保龄球馆取得营业收入10万元。

(4)该公司下设非独立核算的汽车队当月取得货运收入200万元,货物联运收入300万元,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承运费150万元,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取得的收入100万元。

要求:计算上述业务应纳的营业税,编制A公司2012年8月营业税纳税申报表。

题解:

1.税款计算

(1)开发部应纳营业税

①按建筑业交纳营业税=3000(1+20%)×50%÷(1-3%)×3%=1855.67× 3%=55.6701(万元)

②按销售不动产交纳营业税=(2400+3000+2000)×5%=370(万元)

③按租赁业交纳营业税=100×5%=5(万元)

不动产投资入股转让,免交营业税

(2)广告部应纳营业税=(500-60)×5%=22(万元)

(3)娱乐中心应纳营业税=(5+1+0.5+0.8+5+10)×5%=1.115(万元)

(4)汽车队应纳营业税=(200+300-150)×3%=10.5(万元)

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取得的收入交纳增值税。

A公司2012年8月应纳的营业税合计=55.6701+370+5+22+1.115+10.5=464.2851(万元)

2.填制纳税申报表

A公司2012年8月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写结果,见表4-2、表4-4、表4-5、表4-6、表4-7所示。

思考训练

一、单项选择题

1.某运输公司当月联运业务收入为300万元,联运业务支出为50万元,则该运输公司当月应纳营业税额为(  )。

A.9万元           B.1.5万元

C.7.5万元          D.10.5万元

2.单位和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的,应(  )。

A.免征营业税

B.按建筑业的税目征收营业税

C.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D.其自建行为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销售行为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3.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纳税期限为(  )。

A.1个月          B.1个季度

C.半年          D.1年

4.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  )日内申报纳税。

A.10            B.15

C.20            D.30

5.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  )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A.1个月          B.2个月

C.3个月          D.6个月

6.下列经营者中属于营业税纳税人的是(  )。

A.卖冰棍的个人

B.将不动产无偿赠送给他人的行政单位

C.生产集邮商品的企业

D.发生货物销售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生产单位

7.下列应在我国缴纳营业税的项目有(  )。

A.境外外国公司售给境内某合资企业一项制造专利权

B.境外外国公司为境内某企业提供修理劳务

C.境外运输公司载运货物入境

D.境内某公司销售其位于境外的不动产

8.交通部门有偿转让高速公路收费权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应按(  )项目征收营业税。

A.转让无形资产    B.销售不动产

C.交通运输业     D.服务业

9.营业税组成计税价格中的成本利润率,由(  )确定。

A.国务院   B.国家税务总局

C.财政部   D.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地方税务机关

10.下列不属于营业税扣缴义务人的是(  )。

A.接受委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

B.个人举行个人演唱会,负责其售票的单位

C.实际征收中,分保业务的初保人

D.建筑安装业务的总承包人

二、多项选择题

1.纳税人有下列(  )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A.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B.单位或者个人将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C.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D.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  )。

A.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B.所转让的无形资产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C.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

D.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是(  )。

A.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B.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C.收取时开具市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D.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4.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  )。

A.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B.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C.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D.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5.对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确定其营业额的方法有(  )

A.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B.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C.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D.按下列公式核定: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6.下列各项中,属于营业税扣缴义务人的有(  )。

A.向境外联运企业支付运费的国内运输企业

B.境外单位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境内未设机构的,其代理人或购买者

C.个人转让专利权的受让人

D.分保险业务的初保人

7.下列项目中,属于营业税金融保险业征税范围的是(  )。

A.融资租赁业务    B.邮政储蓄

C.证券经纪业     D.邮汇

8.下列项目中免征营业税的有(  )。

A.残联举办的餐饮店

B.残疾人员本人提供的应税劳务

C.养老院收取的老人入院费

D.养老院举办的对外餐饮业

9.下列免征营业税的有(  )。

A.境外保险机构为境内厂房提供的保险

B.境内保险机构为境内养殖业提供的保险

C.境内保险机构为境内动植物提供的保险

D.社会保障部门为境内居民提供的社会保险

10.下列属于营业税混合销售行为的有(  )。

A.工厂销售货物同时负责送货上门

B.商场卖货并负责安装调试收入

C.火车上销售食品饮料

D.卡拉OK歌厅供应点心等小吃

三、判断题

1.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  (  )

2.单位将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以及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不属于营业税的视同销售。  (  )

3.劳务的提供方和接受方只要有一方在境内,就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  )

4.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  )

5.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可以从营业额中扣除。  (  )

6.纳税人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退还已缴纳营业税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  (  )

7.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的应当缴纳营业税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  )

8.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发生应税行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为纳税人。  (  )

9.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不征营业税;个人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应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  )

10.单位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的行为,应按照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个人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的行为,免征营业税。  (  )

四、实训题

1.A施工企业征用土地一块,支付出让金及契税1 000万元。利用该地块建房一座,发生材料、工资及其他费用2 000万元。房产建成后,该公司将其捐赠给隔壁的一所小学。该省规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营业税成本利润率分别为10%、15%。

要求:根据上述业务,分别计算应纳建筑业营业税和销售不动产营业税(不考虑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2.B航运公司水陆联运一批货物至境内某城市,其中货物运到该城市港口后再经C公司汽车运输至目的地,已收到全程运费200万元,支付给C公司汽车联运费50万元。

要求:计算应纳营业税额并作会计处理。

3.C商业银行2012年第3季度贷款利息收入情况如下:

(1)本期按时收到贷款利息收入50万元;

(2)本期收到逾期90天以上的贷款利息收入10万元;

(3)前期已经计算纳税的贷款利息3万元,本期已过90天尚未收到;

(4)发生逾期未满90天的应收未收利息7万元;

(5)发生逾期90天以上的应收未收利息5万元。

要求:计算C商业银行2012年第3季度应纳的营业税,并对上述业务作相应的会计处理。

4.D国际旅行社组织旅客赴境外旅游,共收取旅游费100万元,该团支付给其他单位食宿、交通费20000元,支付给境外接团的国外旅行社500000元,适用税率5%。

要求:计算D国际旅行社上述业务应纳的营业税,并作相应的会计处理。

5.B公司2012年10月发生如下业务:

(1)该公司开发部自建同一规格和标准的楼房两栋,建筑安装成本为5000万元,成本利润20%,该公司将其中一栋留作自用,另一栋对外销售,取得销售收入4000万元;销售现房取得销售收入5000万元,预售房屋取得预收款2000万元;以房屋投资入股某企业.现将其股权的60%出让,取得收入2000万元;将一栋楼抵押给某银行使用以取得贷款,当日抵减应付银行利息200万元。

(2)该公司下设非独立核算的娱乐中心当月舞厅取得门票收入10万元,台位费收入2万元,点歌费收入1万元,销售烟酒饮料收入1万元;台球室取得营业收入10万元,保龄球馆取得营业收入20万元。

要求:

(1)计算该公司当月应纳营业税额;

(2)编制营业税申报表及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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