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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基金发起人

时间:2022-11-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房地产投资基金发起人是指为设立房地产投资基金采取必要的行为和措施,并完成发起设立房地产投资基金的法定程序的机构。如果房地产投资基金成立,基金发起人行为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由房地产投资基金承担;如果基金未能成立,发起人行为所引起的权利和义务由自己承担。

5.2.1 房地产基金发起人

基金的设立是基金实际运作的第一步。世界上各个国家和地区对基金的发起设立都有一定的资格要求和限制,只有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法人可以作为发起人,向监管机关申请设立基金。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对基金发起人的资格条件要求不一样。在英国,由于基金发展历史较长,法规完善,行业自律组织比较发达,对发起人的要求也相对宽松,只要求发起人是基金行业协会的会员。在我国,对基金的发起设立比较严格,基金的设立必须经监管机关审查批准。

房地产投资基金发起人是指为设立房地产投资基金采取必要的行为和措施,并完成发起设立房地产投资基金的法定程序的机构。例如,在筹备房地产投资基金的过程中,发起人必须负责起草审议报告、设计房地产投资基金的具体方案、拟定房地产投资基金契约等有关文件,还要为房地产投资基金的设立承担法律责任。

发起人在发起设立房地产投资基金过程中的行为称为发起行为。如果房地产投资基金成立,基金发起人行为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由房地产投资基金承担;如果基金未能成立,发起人行为所引起的权利和义务由自己承担。

房地产投资基金发起人享有如下权利:申请设立房地产投资基金;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取得基金收益;依据有关规定转让基金证券;监督基金运营情况,获取基金业务以及财务状况的资料;参与基金清算,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法律规定认可的其他权利。

房地产投资基金发起人需要履行如下义务:公告招募说明书;在基金设立时认购和在存续期内持有符合规定比例的基金证券;遵守基金契约;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时的有限责任;不能从事任何有损基金以及其他基金持有人的活动;基金不能成立时及时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和按比例承担费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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