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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发生法律效力的三个方面

时间:2022-11-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各国的合同法规范的都是债权合同,它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规范财产流转关系的基本依据。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双方订立的合同即使是协商一致的,也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否则合同就是无效的。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必须有已经合法立项的项目,承包人必须具有承担承包任务的相应能力。但不能认为凡是涉及身份关系的合同都不受《合同法》的调整。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各国的合同法规范的都是债权合同,它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规范财产流转关系的基本依据。因此,合同是市场经济中广泛进行的法律行为。而广义的合同还应包括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以及劳动合同等,但这些合同由其他法律进行规范,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所规范的合同。

任何合同均应具备三大要素,即主体、标的和内容。

(1)主体:指签约双方的当事人。合同的当事人可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且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2)标的(又称客体):是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如建设工程项目、货物、劳务等,标的应规定明确,切忌含混不清。

(3)内容:指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具体权利与义务。合同作为一种协议,其本质是一种合意,必须是两个以上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合同的缔结必须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能成立。合同当事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必须合法,这样才能具有法律约束力。建设工程合同也是如此。即使在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中承包人一方存在着激烈的竞争(如在施工合同的订立中,施工单位的激烈竞争是建设单位进行招标的基础),也须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发包人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承包人。双方订立的合同即使是协商一致的,也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否则合同就是无效的。施工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订立的施工合同,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中所确立的权利和义务,必须是当事人依法可以享有的权利和能够承担的义务,这是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前提。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必须有已经合法立项的项目,承包人必须具有承担承包任务的相应能力。如果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有违法行为,当事人不仅达不到预期的目的,还应根据违法情况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如当事人是通过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同是反映交易的法律形式,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民法通则》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除《合同法》另有规定外均适用于合同。

(2)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合同的成立除了当事人要有意思表示外,还需要当事人达成合意。

(3)我国《合同法》上的合同仅指当事人设立、终止和变更财产权的双方法律行为,就身份关系而达成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4)合同是债的发生原因之一,因此,合同在有效成立之后就按照当事人的合意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

合同是发生在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合同关系和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一样,也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组成。

(二)合同在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地位与作用

建设施工合同是指承包人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依据勘察、设计的有关资料、要求,进行施工建设、安装的合同。它是承发包双方为实现建设工程目标,明确相互责任、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控制工程项目质量、进度、投资,进而保证工程建设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法律文件。有效的合同管理是促进参与工程建设各方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确保建设目标(质量、投资、工期)的重要手段。因此,加强合同管理工作对于承包商以及业主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合同在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正在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具体来讲,合同在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主要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1.合同是建设项目管理的核心

任何一个建设项目的实施,都是通过签订一系列的承发包合同来实现的。通过对承包内容、范围、价款、工期和质量标准等合同条款的制定和履行,业主和承包商可以在合同环境下调控建设项目的运行状态。通过对合同管理目标责任的分解,可以规范项目管理机构的内部职能,紧密围绕合同条款开展项目管理工作。因此,无论是对承包商的管理,还是对项目业主本身的内部管理,合同始终都是建设项目管理的核心。

2.施工合同是承发包双方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法律基础

为保证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通过明确承发包双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可以合理分摊承发包双方的责任风险,建设工程合同通常界定了承发包双方基本的权利义务关系。发包方必须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及时参加隐蔽工程验收和中间验收,及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和办理竣工结算等。承包方则必须按施工图纸和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向业主提供符合约定质量标准的建筑产品等。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是承发包双方的最高行为准则,是双方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法律基础。

3.合同是处理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种争执和纠纷的法律证据

建设项目由于建设周期长、合同金额大、参建单位众多和项目之间接口复杂等特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业主与承包商之间、不同承包商之间、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以及业主与材料供应商之间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各种争执和纠纷,而调处这些争执和纠纷的主要尺度和依据应是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事先作出的各种约定和承诺,如合同的索赔与反索赔条款、不可抗力条款、合同价款调整变更条款等。作为合同的一种特定类型,建设工程合同同样具有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的属性。因此,合同是处理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种争执和纠纷的法律依据。

(三)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合同法》以过去的《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为基础,以《民法通则》为指导,汲取了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移植和借鉴了国外立法,弥补了过去三个合同法过于原则、过于简单的缺陷,是一部关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完善市场交易规则,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法律,也是一部统一的、较为完备的合同法。

我国合同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公民(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合同法的调整范围须注意以下问题:

(1)合同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属于民事关系。政府对经济的管理活动,属于行政管理关系,不适用合同法;企业、单位内部的管理关系,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也不适用合同法。

(2)合同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有关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但不能认为凡是涉及身份关系的合同都不受《合同法》的调整。有些人身权利本身具有财产属性和竞争价值,如商誉、企业名称、肖像等可以签订转让、许可合同,因此受《合同法》调整。此外,不能将人身关系与它所引起的财产关系相混淆,在婚姻、收养、监护关系中也存在与身份关系相联系但又独立的财产关系,仍然要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如分家析产协议、婚前财产协议、遗赠扶养协议、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等。

(3)合同法主要调整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贸易关系,同时还包括自然人之间因买卖、租赁、借贷、赠与等产生的合同关系。这样的调整范围与以前三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相比,有适当的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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