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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发生法律效力的三个方面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合同效力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有效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违反合同规定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合同法》对合同的效力规定了四种情况: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约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或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二、合同的效力

合同效力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有效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违反合同规定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无效合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法》对合同的效力规定了四种情况: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

1.有效合同

《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有效合同必须具备以下四个要件:(1)合同当事人在缔约时必须具有相应的缔约行为能力;(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4)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在手续完备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已经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该合同有效。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尚未签字或者盖章的当事人已经履行主要义务的,该合同有效。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生效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2.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等生效要件,在法律上确定的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下列合同无效:(1)一方以胁迫、欺诈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确立的排除或者限制其未来责任的条款。《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约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或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3.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虽已成立,但由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经一方当事人的请求,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后予以变更或撤销的合同。《合同法》规定,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有以下三种:(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订立损害对方利益的合同。

《合同法》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均归于消灭。

4.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合同主体资格不合格使其不完全符合有关合同生效要件的法律规定,导致该合同法律效力尚未确定,而有待于有权人表示承认(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1)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这类合同经其法定代理人承认后,该合同有效。(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这类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由行为人自己承担责任。经过被代理人追认的,该合同有效。(3)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权利而订立的合同。这类合同经过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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