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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发生法律效力的三个方面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内容对当事人的法律约束力。内容合法是合同受到法律保护的基本前提。合同的法律效力一般于合同成立时生成,“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对于无效合同,任何人均可提出确认主张,且无论当事人是否请求,人民法院、仲裁机关和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都可以确认其无效。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为不致使合同的效力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撤销请求权应在法定期限内行使。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内容对当事人的法律约束力。合同内容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但是,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未必都是合法、有益的,也未必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志,因而并非绝对有效。我国《合同法》将合同效力归于以下四类状态:

一、有效合同

(一)有效合同的概念及其要件

有效合同是指法律予以承认和保护,对当事人直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有效合同应具备以下要件:①当事人合格。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订立合同时,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人或其他组织订立合同时,应具有符合其业务宗旨或经核定的经营范围;代理人订立合同的,须依法取得当事人的授权且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为之。②意思表示真实。当事人订立合同出于其真实的意志,不得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订立合同、强加自己的意志于对方。③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合法是合同受到法律保护的基本前提。③形式及手续完备。法律、行政法规对合同形式及手续有特别要求的,须具备法定的形式或完善相关手续。

(二)有效合同的效力及生成

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具体表现为:①合同当事人依据合同的约定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②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侵犯和非法剥夺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不得非法妨害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③当事人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的法律效力一般于合同成立时生成,“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以下情形除外: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③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二、无效合同

(一)无效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无效合同,是指虽经当事人协商成立,但因欠缺有效要件而不为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合同。

无效合同的主要特征是:①违法性。无效合同在本质上具有违法性,悖反《合同法》基本原则。②无须履行。无效合同对当事人无法律约束力,当事人无须履行,亦不生成违约责任。③自始无效。被确认为无效的合同,其自始至终均属无效。④绝对无效。对于无效合同,任何人均可提出确认主张,且无论当事人是否请求,人民法院、仲裁机关和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都可以确认其无效。

(二)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如果只是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属于可撤销的合同;而损害了国家利益的,则为无效合同。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是指当事人合谋签订的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恶意串通行为不以行为人已经或者必然取得了非法利益来认定,只要当事人有恶意串通行为,且所订合同危及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即可确认其无效。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指当事人所订立的在表象上是合法的,但缔约目的实为非法的、具有伪装性的合同。如当事人通过订立虚假买卖合同,以达到隐匿财产、逃避税务等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指在目的或效果上于社会公共利益有害、但尚无法律明文禁止的合同。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指其内容直接与强制性的法律规范相抵触的合同,如走私、贩毒合同。

(三)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无效合同不产生法律效力外,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已经履行的或部分得以履行的,则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返还财产。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根据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确实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或者按实际情况公平处理。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返还集体或第三人。

2.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一种补救措施。如果无效合同造成了当事人的财产损失,有过错一方应当赔偿对方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3.收缴财产。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

三、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

(一)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可撤销、可变更合同,也叫相对无效合同,是指因订立时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使其成立后处于效力不稳定状态,依法可由当事人请求将其变更或者撤销的合同。

可撤销、可变更合同具有如下特征:①合同已经成立且已生效;②合同订立时欠缺意思表示上真实的有效要件,使所订合同不符合一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③可由当事人主张变更或撤销,非当事人无权主张;④合同在被变更或撤销前视为有效,被撤销后即归于无效,且自始无效,并导致与无效合同相同的法律后果。

(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认定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对合同的重要内容的错误认识,导致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订立的合同。构成重大误解的要件是:①当事人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存在误解而非事后反悔;②当事人基于自身误解而非因受对方欺诈、误导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③必须是对合同的性质、对方当事人以及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产生的错误认识;④履行该合同导致有误解的当事人自身遭受较大损失。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在订立合同时,因当事人一方的优势或者因对方缺乏经验,使所约定的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不对等而违反公平原则的合同。构成显失公平的要件是:①合同当事人在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构成明显的利益失衡;②失衡的判断是基于与订立合同时的一般交易条件的比较而非合同订立时与订立后的比较;③合同的订立基于一方当事人的优势或者对方轻率、无经验等。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此类合同有三种行为表现形式:①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②一方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造成损害或者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③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提出不合理条件,迫使对方不得已而接受,严重损害对方利益。

(三)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变更与撤销

1.变更与撤销的主体。

对于可撤销、可变更合同,须由当事人提出变更或撤销的请求,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作出是否予以变更或撤销的宣告,当事人无权自主变更或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2.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为不致使合同的效力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撤销请求权应在法定期限内行使。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必须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请求撤销合同;否则,撤销权消灭。

3.撤销权的放弃。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如明确告知)或者以自己的行为(如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等)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归于消灭,其后不得再提出撤销请求。

四、效力待定的合同

(一)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

效力待定合同又称可追认的合同,是指因在缔约主体资格上存在瑕疵,致使成立后处于效力不确定状态,而须补充特定主体追认或经依法确认而确定其效力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具有如下特征:①合同已经成立但尚未生效;②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存在瑕疵,包括缺乏缔约能力、处分能力、代理资格和代表权限等;③合同内容并不违法,因而并非绝对无效;④合同效力的确定有赖于相关合格主体的追认或依法确认。

(二)合同效力待定的法定情形及效力确认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订立的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其缔约能力的欠缺,所订立的合同须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方为有效;但所定纯获利益的(如赠与、抽奖等)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如购买价值低微的生活日用品)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即为有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后,其法定代理人应及时追认。未主动追认的,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不知情的善意相对人有以通知的方式撤销该合同的权利。

2.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实施的代理行为[4]。无权代理人因代理资格的欠缺,其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须经被代理人追认而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不被追认的,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以通知的方式撤销该合同的权利。

3.表见代理与表见代表订立的合同。

(1)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然实施的无权代理,但由于无权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特殊关系或特定事实,使相对人有理由认为其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的特殊情况,其特征是:①代理人本无代理权,表现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实施的代理;②具有有权代理的客观表征而使相对人有确信代理权存在的理由;③相对人主观上善意且无过错;④被代理人有间接过失或疏漏。

出于交易安全和保护善意相对人利益的考虑,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不须被代理人追认而被认定为有效,后果直接归属被代理人。

(2)表见代表订立的合同。

表见代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超越代表权的行为,而其行为足以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表权的代表行为。

表见代表的特征是:①代表人有合法代表身份;②代表人行为具有职务性,即以所代表的单位名义实施;③代表人的行为超越其代表权限;④相对人相信其有代表权且与之行为无主观恶意。

出于交易安全和保护善意相对人利益的考虑,表见代表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其后果归属代表人之单位。但若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表人越权代表,则其属于恶意相对人,则该代表行为不构成表见代表,所订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4.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处分”是指法律上的处分,包括财产的出让、赠与及在财产上设定抵押、质押等行为。

处分财产行为应由享有处分权的人行使,非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通常被认定为是对他人财产的侵害。但《合同法》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的后果,只要权利人事后承认或者无处分权人自合同订立后取得了处分权,便可以消除无权处分的状态和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使合同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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