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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时间:2022-11-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③订立经济合同应当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④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没有汽车经营权的单位签订的汽车批发合同也是无效合同。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

经济合同是民事主体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相互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与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营销洽谈的结果(达成交易)要用经济合同形式来确定。

1.有效合同与无效合同

(1)订立经济合同应符合原则:

①经济合同(除即时结清的交易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经当事人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和图表,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②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牟取非法收入。

③订立经济合同应当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单位和个人也不得非法干预。

④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⑤订立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法人资格,法人在订立经济合同时不得超越其合法经营范围。

(2)无效经济合同:

①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同。

②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所签订的合同。

③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合同。

④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合同,或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

无效的经济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经济合同的无效由人民法院或者合同仲裁机构确认。经济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在汽车营销业务中,对走私车、没收车签订的合同就属于无效合同,应由主管机关指定专门单位处理。没有汽车经营权的单位签订的汽车批发合同也是无效合同。在业务联系中要十分谨慎判定合同的有效性。

2.经济合同的种类和内容

(1)经济合同的种类。我国的经济合同大致有如下几种类型:

销售合同。它是指企业以销售商品为内容的合同,其形式和内容极为广泛,有购销包销合同、采购或选购合同、代购代销合同等。这类合同一般由产需或供需双方签订,也可由产、供、运、销多方联合签订。

②供应合同。它主要是指有组织、有计划地供应生产资料为内容的合同,如国家计划分配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物资的供应合同,上级部门有组织协作配套的供应合同,企业自行在市场上采购原材料的供应合同等。这种合同,有的是在上级部门指导下签订的; 有的只有供需双方,直接由供需双方签订。

③承包合同。它是指企业委托承包单位按要求完成某项工程、工作或产品的合同,如基建承包合同、设计承包合同、施工承包合同以及其他各种产品加工等承包合同。

④运输合同。它是指企业委托运输企业为保证及时运送货物而签订的合同,包括铁路、公路、航空、海运、河运等运输合同。

⑤信贷合同。它主要是指企业向银行或信用社申请贷款所签订的合同,以及赊购赊销合同、分期付款合同等。

⑥租赁合同。它主要是指供方提供设备等物资为需方使用,并取得一定报酬而签订的合同,如工具设备租赁合同、房地产租赁合同等。

此外,还有仓储合同、补偿贸易合同和合资经营合同以及技术协作、技术服务和技术转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等。

上述经济合同,按时间可分为长期合同、年度合同和短期合同。长期合同指一年以上的合同; 短期合同是一年以下的季度和月度合同。

(2)经济合同的基本内容:

经济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经济契约,它反映企业之间的经济关系和经济责任。因此,合同的内容必须周密全面,文字表达一定要正确清楚。特别要注意文字、条款的法律依据,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葛和矛盾。下面以汽车制造厂的销售合同为例简述如下:

①明确规定汽车产品的型号、规格、质量、数量、选装件数量和型号及生产厂家、交货期限,这是汽车销售合同最基本的内容。这些条款的每一项内容,规定得越具体越好。例如,质量标准,应明文规定是国家标准还是行业标准,或者按用户提出的要求和标准进行规定。制造厂必须对产品质量负完全责任,只能提高不得降低。交货期限应具体规定交货的日期,如果延期交货,厂方应承担全部的经济责任。

②具体规定交车的方式。如用户自行到厂提货,应规定接车的手续; 如由厂家实行送货或代运,应在合同中注明送货的地点或到站名称及收货人。送货费用应在售价中另行计算。

③明确所购车型的外部色彩(或图案),如用户对汽车的外部色彩或图案、文字有特殊要求时,应在合同中注明,所需费用经双方协商后,也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④正确规定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方式。凡是由国家或地方统一定价的车型,企业不得擅自提价或降价;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提价或降价,应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凡是国家允许浮动或自行定价的车型,应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对于车款的结算方式,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托收承付”或“验货承付”等办法执行,也可采用“款到付货”的方式,贷款利率按国家规定执行。

(5)明确规定合同双方的经济责任。如厂家对产品的型号、规格、质量、数量、选装件、交货期和交货方式等方面不能履行合同规定时,应在经济上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的责任。如需方发生中途退货、拒绝收货、延期付款等违背合同的规定时,应对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经济赔偿责任。如果由于运输部门不能履行合同规定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则完全由运输部门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在合同中除上述内容外,还有其他内容和规定,应由供需双方相互商定,或补充具体条款。

3.汽车营销合同的实施细则

1)供货计划

无论是进货合同还是销货合同,供货时间常列出分月供货计划。通常用人民币计算和支付,除国家允许使用现金履行义务外,其余均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或票据结算。

2)定金

当事人一方可向对方付出一定数额定金(双方协商,一般为产品价的5%~30%),在合同履行后,定金应当收回,或抵作价款。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3)产品价格

关于产品价格,除规定必须执行国家定价的以外,由当事人协商议定再执行。定价时,在合同交付期限内国家进行价格调整时,按交付时价格计价。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 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 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在国内贸易中,习惯上按指定地点提车报价成交,运往外地的运费由客户自负。在国际贸易或南方开放城市贸易中常用以下几种价格术语:

(1)FOB(free on board,离岸价格,即装运港船上交货价),即卖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把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并负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2)CIF(cost lnsurance freight,到岸价格,即成本加保险费、运费),即卖方负责运输,安全运往目的港船上卸货前的运费、保险费等费用和上船前风险。

(3)C&F(cost and freight,离岸加运费价格),即卖方负责运往目的港的运费及上船前风险。

4)支付方式

在合同条款中常对支付方式做出规定。在国内贸易中,常用的是票汇。票汇结算是汇款单位或个人将款项交给当地银行,由银行签发汇票持往外地办理转账或支取现金的结算方式。支票是在本市可以流通的票据,它是另一种常用方式(一般有效期为5天),可以当时兑现,具有信用的可靠性,通常在市内用支票,在外地用汇票。

4.经济合同执行中的问题及处理

1)合同变更和解除

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在不影响国家和集体利益的前提下,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由于不可抗拒的天灾人祸使合同义务不能履行; 或由于一方不能履行合同,另一方有权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受到经济损失(除法律上许可免除责任以外),应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当事人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时,合同义务由变更后当事人承担。

2)违反经济合同责任

当事人一方过错使合同不能履行,由过错方承担违约责任。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在取得有关证明后,允许延期履行,可部分或全部承担违约责任。一方违约造成损失超过违约金,还应支付赔偿金,在明确责任后10天内偿付,逾期加罚。

3)违反购销合同的责任

凡供方对产品品种、数量、规格、质量、日期等未按合同规定执行,或错发地点和收货单位; 需方中途退货,未按期付款,提货,临时变更到货地点、多支费用等都应承担违约责任,酌情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

4)经济合同纠纷的调解和仲裁

当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如双方协商无效,一方可向工商管理局合同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提出请求或起诉,要求帮助调解; 如调解仍无效,即可依法予以判决,起诉费最终由败诉方负担。一般规定仲裁申请期限为两年(纠纷发生后在两年以内起诉)。

5.经济合同的管理

对于一个营销单位来说,经济合同的管理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这个环节抓好了,公司正常业务就可以有条不紊地进行,并可以减少或避免很多不应有的损失。

1)完善组织建立制度

汽车营销单位一般设立二级合同管理; 在公司一级由综合业务处(或经营管理处,大的集团公司设经营法规处)负责合同管理,在各经营部门(或分公司)设兼职合同管理员。

2)层层落实,责任到人

公司合同管理好坏,除了上述建立二级管理制度外,关键是人人都掌握经济法的武器,在实际工作中切实贯彻明确规定。

3)聘请法律顾问

相当规模的公司经济活动中经济纠纷是不可避免的,也是正常现象。因此,聘请当地较知名的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协助处理有关纠纷。

4)制定防范措施

公司领导和部门(分公司)领导对于重大合同应亲自审查过问。合同管理机构要协助审查合同条文,尤其要注意具体提出违约责任和合同的可操作性,防止因合同文字含糊不清,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损失。

近年来,随着我国汽车保险业务的逐渐扩大,汽车合同纠纷的案例越来越多,其焦点多集中在保险人与投保人或保险人的责任及责任大小,保险合同是否成立与生效,以及保险人是否应承担责任和承担多少责任等问题。掌握汽车保险合同特征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原则问题,对解决围绕汽车保险合同的纠纷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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