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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时间:2022-07-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十章 进出口合同的订立与履行案例导引我国公司和美国蓝天公司以CFR上海条件订立了进口化肥5000公吨的合同,依合同规定我方公司开出以美国蓝天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总金额为280万美元。双方约定如发生争议则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

第十章 进出口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案例导引

我国公司和美国蓝天公司以CFR上海条件订立了进口化肥5000公吨的合同,依合同规定我方公司开出以美国蓝天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总金额为280万美元。双方约定如发生争议则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2012年5月货物装船后,美国蓝天公司持包括提单在内的全套单据在银行议付了货款。货到上海后,我方公司发现化肥有严重质量问题,立即请当地商检机构进行了检验,证实该批化肥是没有太大实用价值的饲料。于是,我方公司持商检证明要求银行追回已付款项,否则将拒绝向银行支付货款。根据上述情况,

试问:(1)银行是否应追回已付货款,为什么?(2)我方公司是否有权拒绝向银行付款?为什么?(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是否有权受理此案?依据是什么?(4)我方公司应采取什么救济措施?

信用证方式下,实行的是凭单付款的原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方面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或其他行业。”所以,信用证业务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业务。银行虽有义务“合理小心地审核一切单据”,但这种审核,只是用以确定单据表面上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开证银行只根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在信用证条件下,实行严格符合的原则,不仅要做到“单证一致”,还要做到“单单一致”。在本案例中,银行不应追回已付货款。信用证合同项下,银行的义务是审查受益人所提供的单据与信用证规定是否一致,如单证一致,银行即应无条件付款;我方公司无权拒绝向银行付款,它须受开证申请书的约束,在“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情况下,必须履行付款赎单的义务;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有权受理此案,因为双方订立的买卖合同中有仲裁协议;我方司应根据买卖合同要求美国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学习目标

1.了解贸易磋商的形式、内容和程序;

2.掌握发盘与接受的有关规定;

3.掌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4.掌握进出口合同履行的基本程序。

能力要求

1.能熟练进行发盘、还盘及接受;

2.能熟练安排进出口各业务环节;

3.能熟练对进出口经济效益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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