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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移动互联网产业的战略与对策

时间:2022-11-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可以借鉴美国和欧盟的经验,通过司法实践不断完善移动互联网行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标准和司法解释。

15.5.1 加强立法监管,着力培养安全人才

第一,加快法律法规对移动互联网安全立法。

建议由国家网络安全与信息化领导小组组织相关法律专家、移动互联网领域资深人士和科研机构到各类移动互联网公司进行实地调研,建立公民对移动互联网立法工作的有序参与通道。尽快出台国家层面的移动互联网信息安全法律,既可以综合立法,将移动互联网法律内容纳入《电信法》、《信息保护法》等,也可以单独立法出台《移动互联网法》。

第二,建立覆盖全面的综合监管和应急处置体系。

加大移动互联网信息安全监管力度和处置力度,在国家层面建立一个强有力的移动互联网监管专门机构,形成“事前综合防范、事中有效监测、事后及时溯源”的综合监管和应急处置工作体系。在国家层面建立移动互联网安全认证和准入制度,进行统一规范的信息安全评估、审核和认证。建立网络运营商、终端生产商、应用服务商的信息安全保证金制度,以经济手段促进其改善和弥补网络运营模式、终端安全模式、业务应用模式等存在的安全漏洞。

第三,培养移动互联网安全人才。

我国目前尚没有专项经费和专业安全团队支持需求,使得相关从业者增长缓慢,并持续流失,当移动互联网安全性问题凸显时,专业安全人才难以满足市场需求,造成当前移动互联网安全人才紧缺。应尽快把移动互联网信息安全技术自主创新上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予以推进实施,将移动互联网信息安全纳入高校基础教学课程体系,重点扶持移动互联网信息安全技术自主研发创新企业。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安全产品和服务,实施政府首购和订购制度,推动移动互联网安全产业从“劳动密集型”向“技术密集型”升级转型。

15.5.2 健全移动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第一,构建专利池,推进全球专利布局。

国内企业应该积极地把自身的技术创新专利化,专利国际化,建立专利协同机制和联合保护机制,这些在全球部署的重要专利将为我国移动支付产业提供重要的保护,同时也是宝贵的财富;积极培育专利运用业态发展,推动建立专利运营机构;同时引导专利联盟和专利池建设,增强全产业专利授权及谈判能力,提升自身知识产权防御能力;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定,以联盟化、协作化等方式,整合专利资源,推动专利的集成运营。

第二,建立应用分级审查机制。

关于文字作品、影视、主题外观和商标等属于一级审查内容,上线前就应该要求应用开发者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落实比对核实;在实际操作中,对驰名商标、知名作家作品、热播影视作品等应列为一级重点审查内容,更应严格把关,并留下审核证据,比如审核记录、签字盖章等。专利属于二级审查内容,不要求做到上线前审核,但是运营商要及时响应,在接收到外部侵权意见反馈时,及时做出相应处理。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法律人员进行审查。鉴于知识产权本身的技术含量较高,建议审核中配备专业知识的法律人员,或者外包给专业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审核。除了在应用上线前对知识产权进行严格审查外,应用商店还应建立及时的响应机制,保证能够快速、及时地处理知识产权投诉、诉讼案件等。

第三,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

呼吁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国家版权局等部门一起,将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作为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一是完善立法;二是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加大执法力度;三是支持业界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联盟;四是加大宣传,引导网民增强互联网知识产权意识,做遵法守法的“中国好网民”;五是进一步探索新技术在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作用。

15.5.3 根据移动互联网时代特征完善《反垄断法

在移动网络经济时代,无视移动互联网行业的新特点,牵强附会地套用传统的反垄断规则会产生诸多问题。因此,我们应当在传统反垄断理论的基础上,针对移动互联网行业的特点和反垄断执法中遇到的问题,借鉴欧美国家在移动互联网行业反垄断执法的经验,进一步完善《反垄断法》及其司法解释和实施细则,以有效规制互联网行业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推动我国移动互联网行业的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

第一,完善《反垄断法》,实现对移动互联网的有效规制。

可以研究并借鉴欧盟“盈利模式”的划分标准,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在此框架基础上根据市场特性做进一步细分,以确定网络产品的相关市场边界,确保反垄断政策能够得到有效实施。完善移动互联网行业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方法和滥用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标准。可以借鉴美国和欧盟的经验,通过司法实践不断完善移动互联网行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标准和司法解释。“3Q案”中,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原因是原告不能证明被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但在此类案件中,原告往往处于劣势地位,难以掌握被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证据。司法部门可以借鉴欧盟的做法,加强与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合作,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委托反垄断执法机构来认定企业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再由企业举证证明其行为不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只有公平正义地分配举证责任,才能及时规制垄断行为,有效维护市场公平的竞争秩序,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强化反垄断的社会功能。

目前,我国《反垄断法》主要还是从单一的经济目标出发,对反垄断的政治功能和社会影响效应关注不够。这对反垄断的实施效果会产生一定的影响。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扩大视野,把反垄断问题与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多个目标结合在一起考虑。这样才能既做好反垄断工作,又促进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全面发展。

第三,兼顾技术创新和维护市场秩序。

移动互联网行业发展的原动力就在于技术创新。以移动互联网行业为代表的高新技术产业,在保增长、调结构、扩内需、促就业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对我国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因此,反垄断执法部门在认定和制裁互联网行业垄断行为的过程中,应当兼顾技术创新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三重目标,谨慎处理好竞争、垄断、创新三者之间的关系,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也要防止知识产权被滥用,有效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科技创新,增强我国互联网行业的整体竞争力,推动我国移动互联网行业跨越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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