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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并购的类型

时间:2022-11-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横向并购又称水平并购,是指经营领域或生产产品相同或相近的企业之间的并购。横向并购的基本条件是收购企业需要并且有能力扩大自己的产量和销售。横向并购的结果是资本在同一生产、销售领域或者部门间的集中,优势企业并购劣势企业,扩大生产规模从而达到新技术条件下的最佳经济规模。混合并购是一种跨地区、跨行业的并购,是指横向并购与纵向并购相结合的、生产经营上无联系或联系较少的不同行业之间的企业并购。

一、企业并购的类型

(一)按并购所属行业的相互关系划分

按照这个标准,企业并购可分为横向并购、纵向并购和混合并购三种。

1.横向并购

横向并购又称水平并购,是指经营领域或生产产品相同或相近的企业之间的并购。横向并购的基本条件是收购企业需要并且有能力扩大自己的产量和销售。横向并购的结果是资本在同一生产、销售领域或者部门间的集中,优势企业并购劣势企业,扩大生产规模从而达到新技术条件下的最佳经济规模。这是企业扩大经济规模、实现经济扩张的一种有效方式。在西方发达国家的经济从自由竞争走向垄断的过程中,同行业优势企业吞并劣势企业组成横向托拉斯,对企业达到最佳规模起到了加速作用。其优点是:①可以迅速扩大企业生产能力,实现规模经济。②有利于并购后的企业管理,节约共同费用,便于提高通用设备的使用效率;便于在更大的范围内实现专业分工协作,采用先进的技术设备和工艺;便于统一技术标准,加强技术管理和进行技术改造;便于统一销售产品和采购原材料,等等。横向并购是资本主义资本集中和生产社会化过程中最早出现的一种企业并购形式,是19世纪后期和20世纪初期企业并购的主要形式之一。

2.纵向并购

纵向并购,是指生产过程或经营环节相互衔接、密切联系的企业之间,或者具有纵向协作关系的专业化企业之间的并购。如加工制造企业与同它有联系的原材料、运输、贸易公司之间实行的并购。纵向并购又可分为“向前并购”(又称“前向并购”)和“向后并购”(又称“后向并购”)。前者指生产原材料的企业通过并购向经营第二次加工阶段的业务扩展,或者一般制造业通过并购向经营流通领域的业务扩展;后者指装配或制造企业通过并购向零件或者原材料生产的业务扩展等。纵向并购往往能使并购双方获得自然的协同效应:一方面使购买方获得了稳定的原材料、半成品及产品的来源;另一方面使供应者获得稳定的销售渠道,双方都节省了交易成本。纵向并购的优点除了扩大生产规模、节约共同费用的基本特性外,主要是可以使生产过程各环节密切配合,加速生产流程,缩短生产周期,减少损失,减少运输和仓储费用,节约资源和能源。纵向并购在20世纪上半期逐渐成为企业并购的主要形式。

3.混合并购

混合并购是一种跨地区、跨行业的并购,是指横向并购与纵向并购相结合的、生产经营上无联系或联系较少的不同行业之间的企业并购。其目的在于扩大企业自身结构,扩大经营能力,增加市场控制能力,实现多元化经营。混合并购又可分为产品扩张型并购和市场扩张型并购两种并购方式。产品扩张型并购方式是指并购方以原有产品和市场为基础,通过并购其他企业进入相关产业的经济领域,达到扩大经营范围的目的。市场扩张型并购方式是指并购方以原有市场为基础,通过并购异地同类企业,扩大自己产品的市场范围。混合并购的规模一般都比较大,这种并购形式兼有横向并购和纵向并购的优点:一是可以拓宽企业的产业结构,扩大企业势力范围;二是可以实行多元化经营,降低并分散投资风险;三是提高企业对经营环境变化的适应能力。所以,混合并购从20世纪50年代前后开始逐渐成为企业并购的主要形式。例如,在美国的制造业和采矿企业并购中,1948~1951年混合并购只占45.4%,1952~1955年上升到52.6%,1960年上升到72.4%,1970年则高达87.8%。

(二)按并购是否取得目标企业的同意与合作划分

按照并购是否取得目标企业的同意与合作,可以分为友好并购和敌意并购。

1.友好并购

友好并购,也称善意并购,通常指目标公司同意并购企业提出的并购条件并承诺给予协助,双方高层通过协商来决定并购的具体安排,如并购方式(以现金、债券、股票或者其混合来进行并购)、并购价位、人事安排、资产处置等。如果目标公司对并购条件不完全满意,双方可以进一步协商,最终达成双方都可以接受的并购协议。由于收购当事双方均有合并意愿,而且彼此互相熟悉情况,故此类收购成功率较高。

2.敌意并购

敌意并购,是指并购企业在目标企业管理层对其并购意图尚不知晓或持反对态度的情况下,对目标企业强行进行收购的行为。在这种并购中,并购企业往往采取突然的并购手段,提出苛刻的兼并条件而使目标企业不能接受,后者在得知并购企业的收购意图后可能采取一系列的反收购措施,如诉诸反垄断法、发行新股以分散股权、回购本公司已发行在外的股份等。同样,并购企业在得知目标企业的激烈反应后也采取一些手段,如发行“垃圾债券”[1]筹资收购、发出公开收购股份要约、征集目标企业股东的投票委托书等,强迫目标企业最终就范。

(三)按照是否受到法律规范强制划分

按照是否受到法律规范的强制,企业并购可以分为强制并购与自由并购。

1.强制并购

强制并购,指证券法规定,当并购企业持有目标企业股份达到一定比例,可能操纵后者的董事会并对股东的权益造成影响时,并购企业即负有对目标企业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并以特定价格收购股东手中持有的目标企业股份的强制性义务。我国《证券法》就有类似强制并购的规定,该法第88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2.自由并购

自由并购,指在证券法规定有强制并购的国家和地区,收购公司在法定的特定持股比例下收购目标公司的股份。当然,在法律未规定强制并购的国家和地区,收购公司可以自由决定收购目标公司任一比例的持股权,但需满足法律有关报告、公告、如实陈述等方面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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