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浅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坚持与发展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

浅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坚持与发展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

时间:2022-11-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认为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过时”的原因之一,就是人们常把创造商品价值的劳动,片面地看成只是体力的消耗,忽视脑力劳动在创造商品价值中的作用。这种认识既是对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的误解,同时也是与当时科技和经营管理劳动在生产中的作用还不那么显著有关。

浅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坚持与发展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

由马克思所批判地继承和发展的劳动价值理论,创造性地以劳动的二重性为枢纽,构建出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理论体系。在这一理论框架中,劳动价值理论在其中起着最为基础、最为核心的作用。其他一系列重要理论,如剩余价值理论、资本积累理论、资本再生产理论等,都是以劳动价值理论为基础和前提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没有劳动价值理论,就不会有马克思主义的整个经济学理论体系。但劳动价值理论毕竟是马克思在100多年前所形成的理论,在其后的社会主义实践中,尤其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之后,传统的劳动价值理论在应用于当代社会主义经济实践、应用于对当代资本主义制度的认识中,便面临着许多问题和挑战。

马克思劳动价值的核心,或者说其本质,就是劳动价值的一元论,即只有活劳动才是价值的源泉。但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生产社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劳动分工的日益深入,有人提出:“现在进行生产,只要少数工人按按电钮和开关,不必消耗太多的体力,那么怎样理解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呢?”因而提出:对当代以先进技术为基础的市场经济,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不适用了,劳动价值理论“过时”了!

针对这种观点,我们必须结合新的实际,深化对马克思的科学劳动价值理论的研究,并使其与时俱进的发展,在坚持中发展,在发展中坚持,只有这样,才能使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焕发出永久的生命力。

一、深化对劳动的认识

认为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过时”的原因之一,就是人们常把创造商品价值的劳动,片面地看成只是体力的消耗,忽视脑力劳动在创造商品价值中的作用。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生产社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劳动分工的日益深入,使得创造价值的劳动内涵发生了变化,呈现出一些新特点、新变化。

1.创造商品价值的劳动范围进一步扩大。由于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和生产社会化程度的极大提高,人类的生产活动日益突破了个体劳动的局限,整个生产过程已不是单个劳动者所能完成的,而是众多的劳动者在分工与合作的基础上形成的“总体工人”的劳动共同构成。正如马克思所说的“随着劳动过程本身的协作性质的发展,生产劳动和它的承担者即生产工人的概念也就必然扩大。为了从事生产劳动,现在不一定要亲自动手:只要成为总体工人的一个器官,完成他们所属的某一种职能就够了”。可见,在新的历史情况下,创造商品价值的劳动,不仅包括生产过程的直接劳动,还包括一些间接劳动;不仅包括简单劳动,还包括复杂劳动;不仅包括体力劳动,还包括科学劳动、精神劳动、管理劳动等脑力劳动。脑力劳动日益成为创造价值的主体。一句话,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创造商品价值的劳动是以脑力劳动为主体的总体工人的总体劳动。其中价值的主体是总体工人,价值的客体是以脑力劳动为主体的总体劳动。

2.判断一种劳动的地位高低和作用大小,不应只以是否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来衡量。有的属于实现价值或价值形成转换的流通劳动,有的属于分割现存价值的分配劳动,但都体现了现实经济生活中不同的劳动分工和活动性质,本身并无高低贵贱之分。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无论在公有制经济活动中还是在非公有制经济活动中,从事直接生产过程的劳动与从事科技工作和经营管理的劳动,都是创造价值的劳动的重要形式,而且在现代生产中,后者的地位和作用日益重要。这正如江泽民指出的,“人类生产及社会服务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在不断提高,许多繁重、重复的体力劳动正在被各种自动化机械和计算机所取代,对劳动者知识和技术水平的要求越来越高”。从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讲,在劳动者的劳动支出中,属于体力劳动所占比例会越来越小,属于脑力劳动所占比例会越来越大。

二、脑力劳动创造价值,而且是体力劳动创造价值的“倍加”

传统的社会主义经济理论认为只有物质生产部门的体力劳动才创造价值,从事科技和经营管理的脑力劳动不创造价值。这种认识既是对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的误解,同时也是与当时科技和经营管理劳动在生产中的作用还不那么显著有关。当今,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科技进步,科学技术日益成为创造和增进财富的决定性动因力量。因此,深化对劳动价值理论认识的主要方面或重点是正确认识科学技术、科学劳动与劳动价值创造问题。

1.关于科学技术与价值创造问题。首先,科学技术作为人类劳动(主要是脑力劳动)的产物,而且往往是复杂程度很高的活劳动的结晶,其本身有价值;其次,科学技术作为一个独立的要素本身又不创造价值,不能成为价值的源泉,因为科学技术无论多么先进,它的运用无论引致劳动生产率多大程度的提高,但它终究仍是生产资料,物化的知识凝结有价值,但它本身不是价值;最后,科学技术对价值创造的重要作用不可否认。科学技术在生产过程中的运用不仅是创造出更多的使用价值的前提,而且也是创造出更多价值的必要条件。

2.关于科学劳动与价值创造问题。科学劳动是用科学知识武装起来掌握现代技术主要从事脑力劳动的劳动者所进行的劳动。它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人们在生产和社会实际活动中对客观规律的认识和理论的创造,这是对科学的认识过程,既包括学习、积累和继承的过程,也包括科学的发展过程,这就需要投入大量的活劳动和物化劳动,并在长期实践中不断积累;另一方面,将科学应用于生产,创造出一系列新的工具、手段,并培养提高劳动者使其具有一定水平的科学技术知识,能掌握和运用它们来进行生产活动,这是一个由科学到技术、再由技术到生产的应用过程,既是应用也是继续学习、研究的实践过程,是从潜在生产力到现实生产力的深化过程。

科学技术不创造价值,而科学劳动作为实现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的关键因素,它既可转移旧价值,还可创造新价值。科学劳动是高级或超级的复杂劳动。由于“这种劳动力比普通劳动力需要较高的教育费用,它的生产要花费较多的劳动时间,因此它具有较高的价值。”实践证明,培养一个具有专门技术的工程技术人员,要经过一定的学习教育时间,这就要有一定数量的教育费用的支出,同时也需要一定的实践活动,使理论与实际相结合,以便取得一定的实际技术知识,这样,比培养一个普通技术工人所需要的费用就多得多。这就是说,这些工程技术人员的劳动力的价值,要比一般工人的劳动力价值更高。

按照马克思复杂劳动是倍加的简单劳动的原理,在计算价值量时必须把复杂劳动折算成为简单劳动。因此,科学劳动创造的新价值比一般劳动创造的价值不知要多多少倍。工程技术人员的工资,总是要高于一般工人的工资,甚至还会大大高于一般工人的工资,其原因就在这里。

从事脑力劳动的工程技术人员,他们的活动,往往是和发展科学充分利用自然力结合在一起的。马克思指出,在资本主义社会里,“对脑力劳动的产物——科学的估价,总是比它的价值低得多,因为再生产科学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同最初生产科学所需要的劳动时间是无法相比的”。这就是说,对科学的发明和对科学的利用是不一样的,把科学应用于生产,要比对科学的发明容易得多。而把科学应用于生产之后,就可以大量地利用无代价的自然力为人类服务。脑力劳动者虽然由于他们的发明、创造、改革,会得到较高的工资,但如以他们所得到的报酬和所创造的价值以及由提高劳动生产率而带来的对社会的实际贡献相比,前者还是微乎其微的。可见,对脑力劳动者的产物——科学的估价,一般来说,总是低于它的价值的。这也说明了:从事脑力劳动者,不仅创造出较多的价值,而且对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有着重大的贡献。

三、私营企业主的经营管理活动的性质与价值创造问题

在资本主义社会里,智力变成支配劳动力的权力,剥削阶级往往利用对智力的占有对体力劳动进行剥削。在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相分离,智力变成支配劳动的权力的情况下,人们往往把脑力劳动与剥削活动混为一谈,往往把脑力劳动者看成是剥削者,把体力劳动者看成是被剥削者。这样,脑力劳动创造价值这一事实本身,被智力变成支配劳动的权力的情况所掩盖了。

在深化对劳动价值论的认识中,一个敏感的问题是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将长期存在并不断发展的私营企业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尤其是对私营企业主管理劳动性质的评价问题。在我国,传统的观点是将从事生产经营管理的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属性与企业的所有制属性相结合,在肯定公有制企业厂长经理从事生产性经营管理的创造商品价值的生产劳动属性的同时,完全否定或回避资本主义私营企业内从事生产经营管理的创造商品价值的生产劳动属性,从而在分析逻辑上形成了一种难以自圆其说的矛盾,对本来属于创造价值的生产性经营管理,一旦与该企业的财产所有权相结合,则全部丧失其创造商品价值的生产劳动属性,同时也不利于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共同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非公有制经济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私营企业中的私营企业主一般具有双重属性身份:一方面是企业的主要投资者、所有者,从而具有从财产所有权获得的必要管理中产生的职能,并在客观上又会无偿占有他人的剩余价值,即私营企业主尤其是大中型私营企业主的收入,除了相当于高级工薪收入部分外,还会有更多的利润,这种利润包含着对他人剩余劳动的占有,包含着剥削;另一方面,从现实情况看,私营企业主一般而言又同时是劳动者,他们承担着企业的经营管理,履行管理职能。在现代市场经济竞争日益激烈、经济运行变数增多的情况下,企业经营管理职能愈加重要。从这个意义上讲,他们也属于“总体工人”的一部分,或者至少可以说他们的劳动是“总体劳动”的一部分,从而创造价值。由于私营企业主正常的经营管理属于高级复杂劳动,因而可以创造更多的价值。如果私营企业主同时还从事科技工作,兼有管理和科技工作的双重职能,则是倍加的生产劳动,从而也必然创造倍加的价值。给予企业经营管理者与其贡献相应的报酬,正是承认复杂劳动在创造财富和价值中的功能,也适应了价值规律的要求。

上述分析证明,创造商品价值的劳动,不仅是体力劳动,还包括脑力劳动。如果把商品价值看成只是体力劳动创造的,显然是片面的,不对的。如果把脑力劳动简单地与剥削者划等号,则更是错误的。应该看到:科学技术的高度发展,机械化、自动化以及电子计算机在生产过程中的应用,其中不仅包含了大量的体力劳动,还包含了大量而复杂的、甚至是高级的脑力劳动,这些劳动物化在商品体内形成价值,一方面,使单位商品体内的价值量降低;另一方面,使单位商品价值量所包含的比例发生变化。这就是:物化劳动所占的比重在增加,而活劳动所占的比重在减少。同时,也表现为:生产过程中体力消耗的减少、脑力消耗的增加。这就证明商品价值是人类抽象劳动凝结的原理,仍然是完全适用的。那种把商品价值看成仅仅是由体力劳动所创造,从而宣扬劳动价值论过时了的观点,既是一种片面的曲解,更是不符合客观实际情况的。

2005年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