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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企业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时间:2022-11-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3)被征地农民按照国务院规定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的筹资渠道,明确了旅游企业、个人和政府在社会保险筹资中的责任。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由旅游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用由旅游企业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第四节 旅游企业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案例5-2】

小张2003年8月与甲旅游公司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3个月。2004 年8月27日,小张在社会保险局查询社会保险费缴纳记录时,发现公司未缴纳试用期(2003年8~11月)的社会保险费。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公司应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2004年8月28日小张向公司提出补缴的要求,遭到拒绝。于是小张当天向公司寄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同时,小张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以及补缴社会保险费。

一、旅游企业社会保险概述

(一)社会保险的概念与特征

社会保险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计划由政府举办,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费)以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它是一种再分配制度,目标是保证物质及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的稳定。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

社会保险的客观基础是劳动领域中存在的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劳动风险,具有鲜明的特征,与商业保险具有明显区别。

1)实施目的不同。社会保险是为社会成员提供必要时的基本保障,不以营利为目的;商业保险则是保险公司的商业化运作,以营利为目的,追求利润最大化。

2)实施方式不同。社会保险是根据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商业保险是遵循自由原则,由企业和个人自愿投保。

3)实施主体和对象不同。社会保险由国家成立的专门性机构进行基金的筹集、管理,其对象是法定范围内的社会成员;商业保险由保险公司经营管理,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是符合条件的任何人。

4)保障水平不同。社会保险为被保险人提供的保障是最基本的,其水平高于社会贫困线,低于社会平均工资的50%,保障程度较低;商业保险提供的保障水平完全取决于保险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和投保人所缴保费的多少,只要符合投保条件并有一定的缴费能力,被保险人可以获得高水平的保障。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并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社会保险法》规范了社会保险关系,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强化了政府责任,明确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确定了社会保险相关各方的法律责任,确立了广覆盖、可转移、可衔接的社会保险制度,有利于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形成和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

(二)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

《社会保险法》将我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和个人都纳入了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具体如下。

1)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了我国城乡全体居民。旅游企业及其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居民可以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未就业的居民可以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覆盖了所有旅游企业及其职工。

3)被征地农民按照国务院规定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被征地农民到旅游企业就业的,都应当参加全部五项社会保险。对于未就业,转为城镇居民的,可以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继续保留农村居民身份的,可以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4)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也应当参照本法规定参加我国的社会保险。

(三)社会保险的筹资渠道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的筹资渠道,明确了旅游企业、个人和政府在社会保险筹资中的责任。

1)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是社会保险缴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由旅游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用由旅游企业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2)居民社会保险基金主要由社会保险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3)明确了政府在社会保险筹资中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在社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政府对参保人员给予补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国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

二、基本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险制度)是劳动者因年老或病残而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定期领取生活费用维持其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下。

1)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现行制度中称为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缴费不足十五年的人员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2)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3)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三、基本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行为的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接受诊疗期间的医疗费用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由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医疗服务提供能力和医疗消费水平等差距都很大,国务院只对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等作了原则规定,具体待遇给付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确定。医疗保险的待遇范围很广,医疗费用则一般依照其医疗服务的特性来区分,主要包含医生的门诊费用、药费、住院费用、护理费用、医院杂费、手术费用、各种检查费用等。

1)为了缓解个人垫付大量医疗费的问题,我国法律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直接结算制度。参保人员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中,按照规定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同时,法律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四、工伤保险

(一)工伤保险的概念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有两层含义:一是工伤发生时劳动者本人可获得物质帮助,二是劳动者因工伤死亡时其遗属可获得物质帮助。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补偿的原则,即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时,无论其在事故中有没有责任,都应依法得到补偿。

(二)工伤保险费率和基金管理

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缴费单位必须按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费基数,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在实行行业差别费率的基础上,建立单位缴费浮动机制。根据旅游企业的工伤发生情况和工伤保险费使用情况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三)工伤认定

工伤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的伤害。《工伤保险条例》具体规定了七种受伤害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其中职业病是指国家列入职业病名单中的疾病。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同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以下三种情形,可以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视同工伤的第1)项、第2)项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视同工伤的第3)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符合前面工伤认定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四)工伤保险的待遇

1.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

(1)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医疗费用;康复性治疗费用;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用。

(2)伤残待遇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24个月~6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津贴(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每月补助工资的90%~75%);生活护理费(伤残职工按照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补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30%)。

(3)工亡待遇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五、失业保险

(一)失业保险的概念

失业保险是指劳动者由于非本人原因暂时失去工作,致使工资收入中断而失去维持生计来源,并在重新寻找新的就业机会时,从国家或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的对象包括:本人无工作,没有从事有报酬的职业或自营职业;本人具有劳动能力,可以工作;本人正在采取各种方式寻找工作。处在法定劳动年龄,但在学校读书或服军役或没有就业意愿的无业者不归属失业范畴。

《失业保险条例》所指失业人员只限定为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就业转失业的人员。所谓有劳动能力,是指失业人员具有从事正常社会劳动的行为能力。

(二)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待遇是由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构成。失业保险待遇中最主要的是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只有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才能享受到其他各项待遇。失业保险待遇中,医疗补助金是失业人员患病就医时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的补助,标准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一般包括每月随失业保险金一同发放的门诊费和按规定比例报销的医疗费两部分;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以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参照当地在职职工的规定;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是为了鼓励和帮助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而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的费用,一般说来职业介绍的补贴支付给职业介绍机构,由他们为失业人员免费介绍职业,而职业培训的补贴支付办法则不同,有些是直接发给失业人员、有些则是失业人员培训后报销,还有的是对培训失业人员的培训机构进行补贴。

在《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失业保险待遇基础上,《社会保险法》作出了特别规定。

1)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由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2)明确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六、生育保险

(一)生育保险的概念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是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

生育保险费由旅游企业按月缴纳,个人不缴纳。

(二)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我国生育保险的现状是实行两种制度并存。

第一种,由女职工所在单位负担生育女职工的产假工资和生育医疗费。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及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女职工怀孕期间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二种,生育社会保险。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旅游企业,应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缴费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女职工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支出情况等确定,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职工个人不缴费。参保单位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其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生育医疗费包括女职工生育或流产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以及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

七、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转移接续制度。一是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二是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三是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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