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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技术转让的内容

时间:2022-11-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际技术转让的内容包括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等著作权的所有权的有偿转让或使用权的许可使用及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开发。未获得专利权人的同意而擅自使用发明人的专利技术,属于法律上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可以向有关当局提出控诉,要求给予制止,并可请求赔偿损失,甚至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实施性,即技术范围的限制性。如异议成立,已经授予先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即被撤销,授予先使用者。

第二节 国际技术转让的内容

国际技术转让的内容包括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等著作权的所有权的有偿转让或使用权的许可使用及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开发。

一、专利

(一)专利的含义

专利(Patent)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发明人的申请,经核查认定其发明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而在一定时期内授予发明人的一种法定权益。取得专利权的人称为专利权人(Patenter),他在专利有效期内享有专利技术的专有权,可以使用专利技术生产和销售商品,也可将专利技术的使用权转让给他人。未获得专利权人的同意而擅自使用发明人的专利技术,属于法律上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可以向有关当局提出控诉,要求给予制止,并可请求赔偿损失,甚至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二)专利的种类

1.发明专利

发明专利即对产品、方法或产品与方法的改进所提出的新技术方案。发明一般有三个特征:首先它必须是一种解决某一具体问题的技术方案,否则不能取得法律保护。其次它是在认识自然规律基础上的革新或创造。第三它是比已有的技术更先进的最高水平的创造性技术方案。发明有三种表现形式:第一种是创造新产品,它可以是一种独立的新产品,也可以是一种产品中的一个部件。第二种是提出可以制造某种物品或解决某一问题的新方法。第三种是对既有产品和方法所提出的具有实质性改革及创新的技术方案。

2.实用新型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也称为“小发明”,即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二者的结合所提出的适合于实用的新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专利有三个特点:首先,它必须是一种产品;其次,它必须是一种具有形状的物品;最后,它必须适合于实用。

3.外观设计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即对物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能应用于工业的新设计。形状指平面或立体轮廓,无固体形状的气体、液体及粉末状的固体不属于外观设计范围。图案指作为装饰而加于产品表面的花色图案、线条等。色彩指产品表面的颜色。外观设计往往是外形、图案和色彩三者结合所产生的富有美感的外表或形态,不涉及产品的制造主设计要求。

(三)专利的特点

1.专有性

专有性也称独占或排他性,即专利权人在专利有效期限和地域内享有独家占有权,做出同一发明的其他人不能获得同一发明内容的专利权,重复以前的发明也不能称为发明。

2.地域性

地域性,即专利权只在法律管辖区域内有效,或者说技术发明在哪个国家申请专利,就由哪个国家授予专利权,而且只在专利授予国的范围内有效,其他国家不承担任何保护义务,其他人可以在其他国家使用该发明。但是,同一发明可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申请专利,获得批准后其发明可以受到申请地的法律保护。

3.时间性

时间性,即专利权只有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有效,专利有效保护期限结束后,发明人所享有的专利权便自动丧失,该项专利成为社会公共财富,其他人可以自由地使用该发明制造产品。专利的保护期以专利权人履行交费义务为前提,如果专利权人没有按规定履行交费义务,即使在法律规定的专利保护期限届满前,其专利权也会丧失。保护期限届满,原则上不得要求延长保护期限。

目前,世界各国的专利法对专利的保护期限没有统一规定,一般为10—20年。中国专利法对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规定为20年,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规定为10年。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协定》第33条规定,专利保护的期限应不少于自提交申请之日起的第20年年终。

4.实施性

实施性,即技术范围的限制性。除美国等少数国家外,大多数国家都要求专利权人在给予保护的国家内实施其专利权,意思是要求专利权人利用专利技术在实施保护的国家内制造产品或转让专利。

二、商标与商标权

(一)商标的含义与种类

商标(Trade Mark)是商品的标记,即生产经营者在自己生产、制造、加工或者经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上采用的文字、图形、记号或者其组合构成的与其他同一商品有区别的标志。这种标志可以由一个或多个具有特色的文字、字母、数码、线条、图形或颜色组成。商标按不同的标准可分为不同类型。

1.按商标的构成要素分类

按商标构成要素分类,有文字商标、图形商标、组合商标。文字商标是指由任何国家的文字、字母、数字组成的商标。图形商标是指由几何图形、符号、记号、建筑图案、山川、日用品、动物图案等组成的商标。组合商标是指由文字和图形组成的商标。

2.按商标的用途分类

按商标的用途分类,有商品商标、证明商标、服务商标、联合商标、防御商标、产地商标、厂名商标。商品商标是指用于商品上的商标,旨在与同类商品相区别。服务商标是指服务类企业提供服务时所使用的标志。证明商标是指用于证明商品原料、制造方式、商品等级、质量或其特征的认证标记。联合商标是指同一商标所有人在同一种商品上申请注册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近似商标。防御商标是指同一商标所有人在近似商品上分别注册的商标。产地商标是指用于标示商品来源国或来源地区的商标。厂名商标是指企业登记注册时所获得的名称标志。厂名商标不必注册即可受到法律保护。

3.按商标的性质分类

按商标的性质分类,有未注册商标、注册商标、驰名商标。未注册商标是指未经法律规定程序获得专用权的商标。注册商标是指商标所有人向国家主管部门申请商标登记注册,按照法律程序,经核准注册的商标。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二)商标权及其确定

商标权,又称商标专利权,即商标使用者向主管部门依法申请,经主管部门核准,被授予

的商标专用权。商标权是一种工业产权,经注册核准后,在一定时期内受商标法的保护,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其他人不得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否则构成侵犯商标权。

1.商标权的内容

商标权的主要内容包括:

(1)使用权,即只有商标注册人才是该注册商标的合法使用者。

(2)禁止权,即商标所有者有权向有关部门提起诉讼,请求制止他人的侵权行为;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因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并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3)转让权,即商标所有者可将商标的所有权有偿或无偿地转让给他人,并放弃一切权利。

(4)许可使用权,即商标所有者可以将自己的注册商标有偿或无偿地许可他人使用。

2.商标权的确立

世界上,确立商标权有三种原则:

(1)先使用原则。即商标的所有权由最先使用商标的申请人获得。不管申请人是否办理商标注册手续,只要存在首先使用的事实,法律就予以承认和保护。

(2)先注册原则。即商标所有权由最先注册的申请人获得。在采用这一原则的国家里,注册后取得的权利压倒其他任何人的权利,包括商标的最先使用人。

(3)无异议注册原则。即商标权原则上授予先注册人,但先使用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请求撤销。如异议成立,已经授予先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即被撤销,授予先使用者。如果超过期限无人提出异议,商标专用权仍属于先注册人。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用先注册原则,我国《商标法》也采用先注册原则。

3.商标权的特征

商标权的特征包括:

(1)独占性。即商标所有人享有排他的商标使用权,并受法律保护,其他人不得使用。商标的独占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所有权人享有在核定产品商标上的独家使用权,未经所有人同意,其他人不得使用。二是商标所有权人享有禁止权,即其他人不得在同一类或类似商品上标注与商标所有权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2)时间性。即商标权的保护有时间限制。各国对商标有效期没有统一规定,一般为10—15年,最长达到20年,最短为5年,中国为10年。商标保护期届满,可以申请续展,且续展次数没有限制。商标所有权人只有在按期交纳费用并办理续展手续时,才能保持商标的所有权。

(3)地域性。即商标所有权人只有在授予该商标权的国家境内受到保护。如果商标权人想在其他国家得到同样的保护,必须依法在其他国家申请注册。

(4)可转让性。即商标使用权许可和商标专用权转让。前者是指商标权人通过与他人签订许可合同,允许该人将商标用于指定的商品及规定的地域,后者是指商标权人将商标专用权转让给他人。

三、专有技术

(一)专有技术的含义

专有技术(Know-how),是指生产所必需的未向社会公开的技术知识、工艺流程、设计方案和实践经验等。

在实际经济生活中,西方国家往往把专有技术的含义扩大到有助于国际市场上产品销售和商业价值的机密资料、企业的经营管理方法、企业的组织手段等。

(二)专有技术的表现形式

一般来说,专有技术有三种表现形式:一是以文字图形表现的专有技术,如图纸、资料、照片、磁带、软盘等。二是以实物表现的专有技术,如技术尚未公开的关键设备、产品样品和模型等。三是以口头或操作演示表现的专有技术,主要是技术人员头脑中或个人笔记本中的有关生产管理和操作的各种经验、知识和技巧,以及一些关键的数据和配方等。

(三)专有技术的特点

1.秘密性

专有技术属于未公开的、未经法律授权的秘密技术,知道专有技术内容的人数很少。只要专有技术所有人愿意并实施保密,他便可以较长期地拥有该专有技术而不被公开化。

2.实用性

专有技术具有极高的使用价值,人们可以把它用于生产实践并能产生经济利益。专有技术的实用性决定了它可以在国内、国际市场上自由买卖,可以有偿转让和许可使用。

3.可传授性

专有技术不是依附于个人的天赋等生理性技能为存在条件的技术,而是一种通过言传身教,或以图纸、配方、数据等形式,可以得到传承的技术。

(四)专有技术与专利技术

专有技术和专利技术两者都是人类智力活动的成果,在人类生产活动中能创造经济效益。然而,专有技术是未取得专利权的技术,因此在法律意义上,两者有较大的区别。

1.法律地位不同

专利是经过法律程序授权并受工业产权法和专利法保护的技术,在规定的有效期内,未经许可,其他任何人不得使用。专有技术不能通过申请取得专利权,不受工业产权法律保护,不具有专利权的绝对独占性,即法律不排斥其他人对自己开发出来的相同专有技术的所有权。因为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从事相同工作的人通过自己的智力活动而取得成果,并以适当方式保密的类似专有技术可能有两个或者更多的所有人。

2.表达形式不同

专有技术既可以文字、图纸体现,也可以无形知识技能存在于人们的头脑中,不能公开。一旦公开,法律不再给予保护。而专利技术是必须公开的技术,必须通过书面说明体现出来。各国专利法都规定,发明人申请专利时,必须在申请书中公开发明内容,由专利主管部门在官方“专利公告”上发表。

3.存在的时间不同

专利权保护存在时效性,法律保护期满,不能续展,技术内容便从专有领域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都可以利用。专有技术没有时间限制,即在技术不过时的情况下,只要技术持有人严守秘密,专有技术就可以永远作为专有技术而存在。

4.技术内容的范围不同

世界各国都对专利技术的领域做了限定,即不是所有的技术都能申请专利。同时,专利法一般要求技术的所有者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必须用文字对技术作出详细介绍。专利申请人为预防技术被他人窃取,只将技术中容易被人仿造的部分申请专利,对核心技术不申请。专有技术除直接用于工业生产目的的技术外,还包括商业、管理等有助于工业发展的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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