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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机制是商品经济的内在调节机制

时间:2022-11-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市场机制的上述调节作用,只有在竞争性的市场环境下才能得到充分发挥。因而,市场机制调节的后果,往往拉大经济当事人之间财产和收入分配上的差距,直到造成两极分化。但是,这种国家干预及宏观调控一般以并不损害市场机制的积极作用为限。市场机制是依存于任何商品经济的内在调节机制。市场机制作为现阶段不可缺少的调节机制,其存在的原因,必须从社会主义经济内部去寻找。

第一节 市场机制是商品经济的内在调节机制

一、市场机制的一般含义

市场是商品经济的经济循环系统、比例调节系统和利益协调系统,因而是商品经济运行的载体现实表现。在这种场合,各种经济行为都表现为市场行为,并通过市场过程转换为各种经济目的和利益结果。从这个意义上说,商品经济也就是市场经济,二者是同义语。(1)市场所以能够发挥这些作用,是因为它含着一种令各种市场因素互相适应、互相制约、自行协调的自组织能力,即通常所说的市场机制。

市场机制最集中的表现是,供给与需求通过竞争形成的市场价格(除商品价格以外,还包括资金利率、劳动工资直至外汇汇率)来不断地趋向动态平衡。其中,市场供给与需求是动态的,并影响市场价格的变动;市场价格也是动态的,它反过来影响市场供求。供给与需求在动态价格的影响下不断地互相适应的平衡趋势,是由无限多的瞬时的供求不平衡来体现的。因此,市场在本质上是价值规律发生作用的实现形式,是价值规律的现象形态。这种供给与需求及其同市场价格的无限多的动态组合,实质上是各种经济当事人为了各自的物质利益在市场上互相作用、互相制约和共同参与的结果,而这种结果又反过来调节各种当事人的经济行为。所以,市场机制作为价值规律的实现形式,自动调节着商品经济条件下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的全过程:即调节着资源配置、收入分配、交换比例、消费状况和人们各自的经济行为,决定着社会以有限资源生产什么,生产多少,用什么方式(技术)生产以及为谁生产,从而最终调节着社会生产的基本比例关系。

市场机制的上述调节作用,只有在竞争性的市场环境下才能得到充分发挥。在理想状态下,这种竞争性的市场环境主要包括:每个经济当事人都是经济独立、自主决策的市场参与者;他们都具备必要的知识和了解各类市场的全部信息;各种资源能够按照同样的市场规则自由流动,进入市场不会遇到任何歧视性限制,境况相同的每个市场参与者都有同等的竞争机会,优胜劣汰由市场竞争裁决;不存在卖方垄断或买方垄断,任何卖主或买主都无力在市场份额上达到控制市场价格的程度,等等。显然,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这种完全竞争性的市场环境从未出现过,其中特别是了解市场全部信息的困难,与竞争相伴的垄断以及其他超市场因素的影响,都限制了市场的竞争程度。尽管如此,在通常情况下,市场机制总是能够在不完全竞争的市场环境下发挥尽可能大的调节作用。

从积极的方面看,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能够在竞争性环境中实现资源的尽可能优化的配置组合,使资源流向有竞争能力的高效率的企业和部门,并推动技术进步,增加社会产品的供给总量。从消极的方面看,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往往只影响现期的结构性的市场行为,对国民经济的长期发展和社会生产的总量调节则完全是无意识的(即所谓自发性和盲目性)。即使能够实现某种长期的稳定平衡,也将在每个短期波动中付出代价,造成资源的种种浪费。另外,市场环境只维护效率目标和竞争机会均等,只鼓励竞争中的强者,并将无竞争能力者淘汰出局。因而,市场机制调节的后果,往往拉大经济当事人之间财产和收入分配上的差距,直到造成两极分化。积极与消极的两个方面相伴而生,犹如一枚硬币的正反面,人们不可能只接受积极的一面而拒绝接受它的消极面,否则就只能禁止它的存在。相比较而言,在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市场机制的积极作用总是大于它的消极作用,否则就不可能有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技术的进步和社会财富总量的增长,从而商品经济及其市场机制也就早已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另外,随着社会的进步,市场机制的消极作用也是能够在相当程度上受到控制的,这就是基于国民经济长期稳定目标和收入分配公平目标所产生的国家干预及各项宏观调控政策。但是,这种国家干预及宏观调控一般以并不损害市场机制的积极作用为限。

二、市场机制是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内在调节机制

市场机制是依存于任何商品经济的内在调节机制。这一点,对于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商品经济也不例外。但是,恰恰在这个关键问题上,一直存有严重误解。迄今为止,从原有非商品论或半商品论的计划经济理论延续下来的一种观点认为,商品货币关系及其机制不是公有制经济的内生性机制,因为它是私有制经济的遗物,在现阶段仅仅是被有节制地加以利用,是计划经济的辅助手段,只处于弥补计划不足的补充地位。所谓“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仍是市场机制外在论的典型表达方式。这种论点与有计划商品经济的论断相违背,也同市场机制存在的客观原因相矛盾。

市场机制作为现阶段不可缺少的调节机制,其存在的原因,必须从社会主义经济内部去寻找。舍去现阶段多种所有制并存的状况,也不必去说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之间的巨大差异,即使从全民所有制经济的内部关系考察,也不难看到市场机制存在的客观基础。

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限制,在一个相当长的历史阶段,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还只能具有相对的意义。全民所有制内部各企业之间由于生产条件上的差别,更由于劳动者之间劳动能力上的差别,以及管理水平上的差别等,都还直接引起各个企业及其职工获取收入上的差别。在这种场合,劳动对职工来说还是谋生的手段;生产对企业来说,在为社会提供产品的同时,还是谋取自身利益,维持自身存在和发展的手段。因此,生产劳动—劳动成果—切身利益这三者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职工的个人利益同企业的生产状况、管理水平和经济利益密切相关。职工个人的物质利益在很大程度上会作为集中化了的企业利益同全民所有制内部的其他企业发生经济联系。这种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局部利益之间的矛盾同样有自己的运动形式,同样需要建立在等价交换的市场关系的基础上。或者说,每个企业独立地为社会提供所需要的产品(这种独立性刚好也是改革的目标之一),而每一劳动产品又是该企业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的物质承担者,企业必须把自己生产的产品以社会普遍接受的有偿让渡的市场交换方式,提供给每一个具体的需求者,从而必须同其他企业保持明确的“你我”界限。因此,全民所有制经济内部各企业之间同样存在物质利益矛盾,同样存在计较这种物质利益的必要性,同样存在局部社会劳动转化为社会劳动的市场实现过程,因而,同样存在市场机制发挥调节作用的客观要求。过去,恰恰是由于忽视了这种内在的客观要求,才使得全民所有制企业丧失了活力和生机,变成极少自主权和竞争力的行政机构的附属物。对此,只能在深化改革的过程中加以解决。

总起来说,现阶段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物质利益的矛盾性及其衍生出来的产品实现上的间接性,以及资源配置上的竞争性,构成了市场机制内在于公有制经济的客观基础。因而,(1)市场机制远不只是外在的、辅助的、补充的调节机制,而是公有制条件下各种基本经济关系的内在调节机制,国家计划必须每时每刻充分估计和紧紧依靠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才可能做到行之有效,避免盲目性。(2)经济改革必须为市场机制在全民所有制经济内部发挥调节作用创造体制条件,改变以往大锅饭式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管理体制,为搞活全民所有制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提供必要的体制环境。

三、市场机制是判定市场关系的首要标准

在中国,改革的进展伴随着认识的深化,当初那种否定社会主义经济的商品性、市场性的传统观点现在已很少听到了。但是,关于市场问题的实质性争论从未停止过,重大分歧不是消失了,而是改变了存在形式,在更深刻的背景下继续进行。

在有计划商品经济理论被普遍接受以后,争论的焦点转向了“市场机制”。由于对市场机制作用范围的理解不同,人们在使用“市场”这一术语时,往往表达着各不相同的意向。其中,最值得商榷的一种观点是:只偏重于从流通过程或交换过程来解释市场,通常不强调或不明确强调这种市场是否含有市场机制的作用。这种解释的实际目的和潜在含义是,市场可以不必局限于市场机制作用的范围,因而由直接指令性计划控制的经济活动也形成市场。并且,这种市场历来就存在,今后也将如此;改革并没有“创造”市场(形成和建立市场),改革的任务仅仅是发展和完善一直就存在着的市场,适当缩小指令性计划控制的市场范围,调整它的占有的比重。

这种观点和主张是想要人们接受一个“魂不附体”的市场,即没有市场机制作用的市场。这不仅在逻辑上不能成立,在实践上也是有害的。

市场机制所固有的自组织功能是判定市场的首要标准,只有存在这种机制发生作用的范围内才形成市场。同时,有无市场机制的内在调节作用,是新旧体制的本质区别,强化这种市场功能是旧体制转变为新体制的重要标志。而传统的指令性计划、各种统配制和价格凝固化三位一体,恰好是传统体制的重要支柱,它内在地排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也排斥企业的市场竞争和自主选择,所以,并不构成市场。这种状况恰好是需要在改革中加以改变的。在中国,真正意义上的市场在总体上还只是改革以来出现的新事物,目前尚处于成长、发育的初期阶段,市场机制作用的程度和范围还十分有限,今后促进市场发育的任务还十分艰巨。面对这种状况,“魂不附体”说却在淡化市场机制这个核心问题的前提下来谈论市场,这对深化改革、培育市场不仅没有任何积极的意义,而且会起到消极阻碍作用。因为这种理论的要害是否定市场机制作为公有制经济的内生机制及其所具有的全局性意义,模糊新旧体制的本质区别,贬低强化市场功能在改革中所占有的重要地位,直至把改革引向对旧体制及其没有市场机制作用的“市场”进行修修补补的改良和有限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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