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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国际物流体系合理化建议

时间:2022-10-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纵观我国物流企业的国际化,国际物流体系已粗具规模,但由于政治、历史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国际环境的复杂性,特别是部分国家对来自特定国家的企业采取了歧视性政策可能造成潜在的风险。为此,我国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物流教育和培训体制,形成较合理的物流人才教育培训系统。国际物流是国内物流的延伸和进一步扩展。

三、我国的国际物流体系合理化建议

纵观我国物流企业的国际化,国际物流体系已粗具规模,但由于政治历史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国际环境的复杂性,特别是部分国家对来自特定国家的企业采取了歧视性政策可能造成潜在的风险。同时,不同国家间物流标准、物流技术等方面的差异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物流业国际化进程形成了障碍。为促进我国的国际物流体系合理化,可采取以下措施:

1.重视培养国际物流人才,提升物流经营管理水平

我国物流业方兴未艾,物流发展需要有充足的技术支持和管理保障,然而我国物流管理、业务人才相对匮乏,要求加强理论研究和人才培训来指导现代物流的实践,大力培养应用型、复合型人才是当务之急。为此,我国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物流教育和培训体制,形成较合理的物流人才教育培训系统。

2.提高物流技术装备水平,加快物流基础设施建设

现今,我国物流企业技术装备落后、物流作业水平低、服务质量尚未满足企业的现代物流服务技术,相比之下,国际物流领域实现了高度的机械化、自动化,在物流企业中,计算机管理系统被普通应用。

建设高起点的物流基础设施和提高物流技术装备水平是提升国内物流系统在国际物流系统中地位的重要保证。

3.增加作业技术含量

在包装、仓储、运输、装卸等环节中,采用先进的方式、方法,降低成本。

4.建立现代物流配送中心

现代物流配送中心是一种全新的流通运作模式,其管理水平要求达到科学化和现代化。其内在体系的建设是随物流系统中商品品种少量化、多频度、小单位化发展以及JIT等新型生产、流通体制的进化而演变。它是在对应物流信息化、智能化、机械化发展的过程中,从供应链管理的角度寻求物流系统的整体最优,并通过灵活运用外部委托或共同配送,在充分考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实现物流产业和社会的最大绩效。

5.建立全球物流信息网络

现代物流企业一般要为多家企业服务,而不能只服务于一两个客户以避免受制于人。因此,服务地域的广阔性决定了企业的服务设施必须实现网络化,物流系统的信息化势在必行。推进EDI项目建设,建立全国交通通信服务专网系统;采用先进的数字编码、调制和时分多址技术;将物流技术与数字化技术、网络技术嫁接,抢占该领域的全球制高点;建立多个全国性的物流信息平台,加强完善物流实网和虚拟网,充分发挥网络优势,组建网上物资贸易和物资配送服务市场,提高全国范围内物流信息的搜集、处理和服务能力,缩短物流信息交换与作业时间;应用全程物流概念,完善大交通管理体制,充分发挥海、陆、空立体交通网络的功能,基本建立成为以现代化综合交通体系为主的运输平台,以邮电通讯及网络技术为主的信息平台,形成以运输商品配送和电子商务为支撑的现代物流。我国的物流企业要在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全方位、多角度地把握信息、提供服务才是应有之策。

【本章小结】

国际物流是国内物流的延伸和进一步扩展。本章主要介绍了国际物流的概念、特点、主要业务活动、国际物流实务、国际物流的未来发展趋势等,需要了解国际物流与国内物流的区别,重点掌握国际物流的活动环节,宏观把握国际物流的发展及其在我国应该如何推进。

【案例分析】

多式联运货损责任认定不可忽视交接单

2001年11月18日,华映公司与特灵台湾公司签订了进口三套冷水机组的贸易合同,交货方式为FOB美国西海岸,目的地为吴江。2001年12月24日,买方华映公司就运输的冷水机组向人保吴江公司投保一切险,保险责任期间为“仓至仓条款”。同年12月27日,原告东方海外公司从美国西雅图港以国际多式联运方式运输了装载于三个集装箱的冷水机组经上海到吴江。2002年1月11日,货物到达上海港后,原告与被告中外运江苏公司约定,原告支付被告陆路直通运费、短驳运费和开道车费用等共计9415元,将提单下的货物交由被告陆路运输至目的地吴江。但事实上,中外运江苏公司并没有亲自运输,而由吴淞公司实际运输,被告向吴淞公司汇付了8900元运费。次年1月21日,货到目的地后,收货人发现两个集装箱破损,货物严重损坏。

收货人依据货物保险合同向人保吴江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赔付后向原告进行追偿,原告向保险公司做出11万美元的赔偿。之后,原告根据货物在上海港卸船时的理货单记载“集装箱和货物完好”以及集装箱发放/设备交接单对比显示的“集装箱出堆场完好,运达目的地破损”,认为被告中外运江苏公司在陆路运输中存在过错,要求被告支付其偿付给保险公司的11万美元及利息损失。

此案后经上海海事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中外运江苏公司向原告东方海外公司赔偿11万美元及其利息损失。

◎评点

此案件是一个关于划分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的案例。该案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涉及诸多国际多式联运中的相关知识点。除了关于责任的划分外,此案件还提醒我们注意单证的重要性。

(1)首先要确定此案件的多式联运经营人和承运人之间的责任义务

该案中的货物是从美国运至中国吴江,经过了海运和陆路运输,货物的运输是在国际间发生的,并且经历了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因此该案件中的运输方式应该是属于国际多式联运。原告东方海外公司作为该案件中货物的全程承运人,也就是多式联运经营人,它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灭失、损坏或延迟负主要责任。所以人保吴江公司对涉案货损向买方华映公司做出赔偿后,应当向多式联运经营人,即东方海外公司,提出追偿。该程序符合情理和法律规定。

而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在对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就其所受的损失向承包各段运输的承运人进行追偿。在这个案件中,涉案两个集装箱货物的损坏发生在上海至吴江的陆路运输区段,该区段的承运人为中外运江苏公司。由于中外运江苏公司与原告东方海外公司之间订立的合同是属于国际多式联运的陆路运输合同,中外运江苏公司应按约全面适当地履行运输义务,故被告应对货物在其责任期间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当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受害人赔付后,向发生货损的区段承运人追偿于法不悖,法院追究被告承担货损的过错责任是公正合理的。

(2)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承运人责任的归责原则

在运输中,法律规定对承运人责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只要货物在该运输途中发生了损坏,若没有相反的证据,就推定承运人存在过错,必须对自己的过错行为负责。

本案的集装箱在卸下船时良好,在陆运出场时也完好无损,而到目的地进场时出现破损,那么自然推定集装箱及箱内的货物损坏发生在陆路运输阶段,其责任承担人应该为该区段的承运人。

(3)运输过程中,对于单证的审核

本案中,货物是由发货人自己装箱,承运人在货物装船时一般无法对集装箱内货物的实际状况进行检查。所以,要证明是否有货损发生,通常是看集装箱进出堆场时设备交接单上的记载情况。若集装箱进场和出场的设备交接单上均记载“集装箱及其设备状况良好”且集装箱铅封完好,那么通常推定集装箱内的货物状况良好,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没有造成箱内货物的损坏。

因此,必须要注意单证上面填写的内容,特别是对于多式联运中的相关交接单证,尽管设备交接单记载有关于集装箱及其设备的状况,但该记载并非与箱内货物的状况毫无关系,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该记载可以作为推定箱内货物状况和确定最终货损承担者的初步证据。

【练习与思考】

1.如何理解国际物流?

3.结合实际,谈谈国际物流系统的构成。

4.国际多式联运应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5.试述一般进出口货物的海关监管程序。

6.论述我国海运险中几个主要险种的区别和联系。

7.简述国际物流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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