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国际物流系统的构成

国际物流系统的构成

时间:2022-08-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国际物流系统的构成国际物流作为将货物在国际进行物理性移动的国际商务活动,是一种集各种一般物流功能于一体的开放系统。国际物流系统是由商品的包装、储存、运输、检验、流通加工和其前后的整理、再包装,以及国际配送等子系统组成。其中,运输和储存子系统是物流系统的主要组成部分。如复验结果与合同规定不符,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但必须出具卖方同意的公证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

一、国际物流系统的构成

国际物流作为将货物在国际进行物理性移动的国际商务活动,是一种集各种一般物流功能于一体的开放系统。它既包含一般物流系统的功能要素,诸如包装、装卸、储存、运输、流通加工、国际配送、物流信息等子系统,还涉及与货物跨境移动相关的一些特殊的物流问题,诸如商检、海关手续和国际支付等,这些都使得国际物流系统的复杂性大大提高。国际物流系统是由商品的包装、储存、运输、检验、流通加工和其前后的整理、再包装,以及国际配送等子系统组成。其中,运输和储存子系统是物流系统的主要组成部分。国际物流通过商品的储存和运输,实现其自身的时间和空间效益,满足国际贸易活动和跨国公司经营的要求。

1.商品检验

由于国际贸易和跨国经营具有投资大、风险高、周期长等特点,使得商品检验成为国际物流系统中重要的子系统。通过商品检验,确定交货品质、数量和包装条件是否符合合同规定。如发现问题,可分清责任,向有关方面索赔。在买卖合同中,一般都订有商品检验条款,其主要内容有检验时间与地点、检验机构与检验证明、检验标准与检验方法等。

(1)商品检验时间与地点

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商品检验时间与地点的规定可概括为以下三种做法。

一是在出口国检验。在出口国检验可分为两种情况:在工厂检验,卖方只承担货物离厂前的责任,运输中品质、数量变化的风险概不负责;装船前或装船时检验,其品质和数量以当时的检验结果为准。买方对到货的品质与数量原则上一般不得提出异议。

二是在进口国检验。在进口国检验包括卸货后在约定时间内检验和在买方营业处所或最后用户所在地查验两种情况。其检验结果可作为货物品质和数量的最后依据。在此条件下,卖方应承担运输过程中品质、重量变化的风险。

三是在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货物在装船前进行检验,以装运港双方约定的商检机构出具的证明作为议付货款的凭证,但货到目的港后,买方有复验权。如复验结果与合同规定不符,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但必须出具卖方同意的公证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

(2)商品检验的机构

在国际贸易中,从事商品检验的机构很多,包括卖方或制造厂商和买方或使用方的检验单位,有国家设立的商品检验机构,以及民间设立的公证机构和行业协会附设的检验机构。在我国,统一管理和监督商品检验工作的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究竟选定由哪个机构实施和提出检验证明,在买卖合同条款中,必须明确规定。

(3)商品检验证明

商品检验证明即进出口商品经检验、鉴定后,应由检验机构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如经买卖双方同意,也可采用由出口商品的生产单位和进口商品的使用部门出具证明的办法。检验证书是证明卖方所交货物在品质、重量、包装、卫生条件等方面是否与合同规定相符依据。如与合同规定不符,买卖双方可据此作为拒收、索赔和理赔的依据。此外,商品检验证也是议付货款的单据之一。

(4)商品检验标准

商品检验可按生产国的标准进行检验,或按买卖双方协商同意的标准进行检验,或按国际标准或国际惯例进行检验。商品检验方法概括起来可分为感官鉴定法和理化鉴定法两种。理化鉴定法对进出口商品检验更具有重要作用。理化鉴定法一般是采用各种化学试剂、仪器器械鉴定商品品质的方法,如化学鉴定法、光学仪器鉴定法、热学分析鉴定法、力学性能鉴定。

2.进出口货物报关

(1)海关及其任务

海关是国家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并通过法律赋予的权力,制定具体的行政规章和行政措施,对特定领域的活动开展监督管理,以保证其按国家的法律规范进行。海关实施监督管理的范围是进出关境及与之有关的活动,监督管理的对象是所有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条规定:“海关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以下简称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这表明海关的四项基本任务:监管、征税、查缉走私、编制海关统计。

(2)海关的设置及其领导体制

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海关。海关的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海关总署是国务院的直属机构,在国务院领导下统一管理全国海关机构、人员编制,经费物资和各项海关业务,是海关系统的最高领导部门。

(3)报关的含义

从广义上讲,报关是指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向海关办理运输工具、货物、物品进出境手续及相关海关事务的全过程。其中,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是报关行为的承担者,是报关的主体,也就是报关人。这里所称的报关人既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比如进出口企业、报关企业,也就是报关人。进出口货物的报关人也称报关单位。报关的对象是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报关的内容是办理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的进出境手续及相关海关事务。

(4)报关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报关单位是指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因此,依法向海关注册登记是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成为报关单位的法定要求。目前,我国从事报关服务的报关企业主要有两类:一类是经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运输工具代理等业务,兼营进出口货物代理报关业务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公司等;另一类是主营代理报关业务的报关公司或报关行。

报关企业申请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有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具备境内企业法人资格条件;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报关员人数不少于5名;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负责人有5年以上从业经验;无违规、走私等不良记录;无因走私违法被撤销注册登记许可的记录;海关监管所需要的其他条件等。

(5)自理报关和代理报关

按照报关的行为性质不同,分为自理报关和代理报关两类。自理报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自行办理报关手续为自理报关。根据我国海关目前的规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必须依法向海关注册登记后方能办理报关业务。代理报关:代理报关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代理其办理报关手续的行为。

有权接受他人委托办理报关纳税手续的企业称为报关企业。报关企业从事代理报关业务必须依法取得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并向海关注册登记。

(6)进出口货物通关的一般程序

进出口货物通关,分为五个基本环节,即:申报—查验—征税—放行—结关。申报的有关单证:有关单证是指与所报货物相适应的,凭以支持报关单填报的单据和证件,主要包括因进出口交易而产生的货物成交、包装、运输、结算和保险等进出口商业单据(例如,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各进出境管理机关签发的管制批准文件(例如,许可证、机电产品进出口证明、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等)等。

申报的期限: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的收货人超过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征收滞报金。

(7)关税

关税是指国家授权海关对出入关境的货物和物品征收的一种税。关税在各国一般属于国家最高行政单位指定税率的高级税种,对于对外贸易发达的国家而言,关税往往是国家税收乃至国家财政的主要收入。

关税的征税基础是关税完税价格。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到岸价格包括货价,加上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等费用。出口货物以该货物销售与境外的离岸价格减去出口税后,经过海关审查确定的价格为完税价格。

关税应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关税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通常的关税纳税方式是由接受按进(出)口货物正式进(出)口的通关手续申报的海关逐票计算应征关税并填发关税缴款书,由纳税人凭以向海关或指定的银行办理税款交付或转账入库手续后,海关(凭银行回执联)办理结关放行手续。征税手续在前,结关放行手续在后,有利于税款及时入库,防止拖欠税款。因此,各国海关都以这种方式作为基本纳税方式。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