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信用证开证银行负首要付款责任吗

信用证开证银行负首要付款责任吗

时间:2022-10-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信用证是当今进出口业务中一种常见的支付方式,它是在国际贸易迅速发展、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积极参与贸易结算的背景下产生的。因此,信用证支付方式一出现就在国际贸易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而我国的进出口业务更是将信用证作为最主要的一种支付方式。以这种形式开立的信用证传递速度快,在国际贸易中被普遍使用。在信用证方式下,开证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这种状况使“信用证反

第三节 信用证支付方式

信用证是当今进出口业务中一种常见的支付方式,它是在国际贸易迅速发展、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积极参与贸易结算的背景下产生的。信用证支付方式规定由银行在特定的条件下承担付款责任,从而较好地解决了交易双方彼此互不信任、难以在付款时间上达成一致的矛盾,还为交易双方提供了资金融通的便利。因此,信用证支付方式一出现就在国际贸易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而我国的进出口业务更是将信用证作为最主要的一种支付方式。

国际商会为了规范国际贸易中对信用证的使用,在1930年开始建议实施《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规则》,后又在1933年、1952年、1963年、1975年、1984年、1993年、2006年进行了六次修改,最新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于2007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对信用证业务中所使用的一些概念、做法做了越来越清晰的界定,对减少国际贸易中针对信用证而产生的纠纷、规范国际贸易的做法起到了推动作用,并因而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该惯例也因此而成为国际贸易中最经常使用,也是最重要的国际惯例之一。

一、信用证的定义、主要内容和开立形式(一)信用证的定义

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即《UCP600》)的规定,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简称L/C)指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同样根据《UCP600》的规定,这里所提及的承付是指:①如果信用证为即期付款信用证,则即期付款;②如果信用证为延期付款信用证,则承诺延期付款并在承诺到期日付款;③如果信用证为承兑信用证,则承兑受益人开出的汇票并在汇票到期日付款。

(二)信用证的主要内容

世界上各商业银行所开立的信用证的格式不尽相同,但一般都包括以下内容:

(1)关于信用证本身的说明。包括信用证的种类、编号、开证日期、受益人与开证申请人的姓名和地址、金额、有效期限、到期地点等。

(2)关于汇票的说明。包括汇票的出票人、受票人(付款人)、收款人、付款期限、金额、出票条款等。

(3)关于基本单据的说明。主要指对商业发票、运输单据和保险单据的具体要求。

(4)关于附属单据的说明。即对基本单据以外的各种单据的规定。

(5)关于货物的说明。是对货物的描述,要写明货物的名称、数量、价格、包装等情况。

(6)关于运输的说明。主要说明货物的起运地、目的地、运输方式、运输期限、能否分批装运及转运等。

(7)对其他事项的说明。包括开证行的名称与地址、开证行保证付款的文句、开证行对议付行的指示及其他一切特殊规定或要求。

除以上内容,由于各国银行普遍采用国际商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即《UCP600》)作为信用证业务的规范,所以信用证上一般都注明“本证按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600号出版物)办理”。

(三)信用证的开立形式

信用证的开立形式主要包括信开与电开两种。

1.信开

信开是指开证银行将一份信用证的各项特定的内容打印在本银行已印就的、固定格式的空白信用证上,然后以航空邮寄的方式传递给通知行,再由通知行转交受益人。以这种形式开立的信用证内容清晰,但传递速度较慢,现在已较少使用。

2.电开

电开是指开证银行以电报、电传、SWIFT等电讯手段将一份信用证的各项特定的内容传递给通知行,再由通知行转交受益人。以这种形式开立的信用证传递速度快,在国际贸易中被普遍使用。在具体操作时,电开信用证又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简电开。即开证行只以电讯手段将信用证的主要内容传递给通知行,然后再以航空邮寄方式将包括各项详细内容的信用证传递给通知行。以这种形式开立的信用证内容非常简单,难以作为出口商交单议付的依据,因此在其中往往会出现“详情后告(Full Details to Follow)”等语句,说明该信用证只作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2)全电开。是指开证行将一份信用证的全部内容以电讯方式传递给通知行,再由通知行转交受益人。这种信用证的内容完整,有法律效力,是卖方交单议付的依据。

(3)SWIFT信用证。SWIFT是“全球银行金融电讯协会(Society for Worldwide Interbank Financial Telecommunication)”的简称,该组织成立于1973年,设有自动化的国际金融电讯网,供成员银行进行外汇、证券交易,或办理托收、信用证业务。利用SWIFT开立信用证具有速度快、成本低的好处,受到各个国家和地区银行的欢迎,被广泛使用。我国收到的信用证电开本中,SWIFT信用证也占了很大比重。

通过SWIFT开立或通知信用证,必须使用SWIFT使用手册规定的代号、利用SWIFT系统设计的特殊格式,信用证的各项内容也必须符合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有关规定,否则便会被拒绝。应注意的是,通过SWIFT开立的信用证中可以省略银行的承诺条款,但并不免除银行应承担的各项义务。

二、信用证方式的特点

(一)信用证方式属于银行信用

信用证的性质就是一种银行信用。在信用证方式下,开证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即,只要出口人提交了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则无论汇票上的付款人是进口人还是开证行,也无论进口人能否向开证行付款赎单,开证行都必须对受益人或其指定银行付款。

(二)信用证是一种独立文件,不依附于贸易合同而独立存在

信用证是一种独立的文件。虽然信用证的开立以交易双方间的买卖合同为依据,其各项条款也应与合同条款的规定相一致,但它一经开出就成为一项独立的文件,所有当事人,特别是有关银行,只受信用证条款的约束,而不受合同条款的约束。《UCP600》第4条就明确规定:“就其性质而言,信用证与可能作为其开立基础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含有对此类合同的任何援引,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约束。”可见,即便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或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在其他合同关系下发生了各种纠纷,开证行也不能以此为借口,拒绝对受益人提交的相符单据进行承付、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

(三)信用证业务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货物

信用证是一种单据的买卖。信用证方式的原则是凭单付款,只要出口人提交了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就可以得到银行的付款;银行对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伪造或法律效力,以及对单据上所载的或附加的一般及/或特殊条件概不负责”。而另一方面,即使货物与合同相符,若单据与信用证规定不符,银行也有权拒绝付款。因此,出口人如果希望能够安全、迅速地收回货款,就必须使单据在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的规定一致,同时各种单据之间也要一致。这也被称为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即“严格符合原则”。

应该指出的是,信用证支付方式“凭单付款”的特点也给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他们只要伪造出表面上与信用证规定相符的单据,就有可能从银行骗取货款,使进口商蒙受损失。而由于银行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承担的是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它们即使对单据的真实可靠性有所疑虑,也仍必须对外履行支付责任。这种状况使“信用证反欺诈”成为全球关注的重要问题,并由此产生了“信用证反欺诈例外原则”。我国参照一些国家的做法,也于1989年作出规定——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出口方在利用签订合同进行欺诈,且我国银行在合理时间内尚未对外付款的,人民法院可行使“止付”权,即根据买方指示,冻结信用证项下的货款;但要注意在远期信用证下,若我国银行已承兑了汇票,人民法院就不应对该信用证下的货款加以冻结。还要注意,“止付”权利仅属于人民法院。

三、信用证方式的当事人

信用证方式涉及的当事人较多,主要当事人有以下几个:

(一)开证申请人(Applicant)

开证申请人是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他通常被称为开证人(Opener),一般就是交易中的进口商或实际买主。开证人要承担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开立信用证,并向开证行交付押金、在开证行对单据付款后,及时向开证行付款赎单的义务。但若开证人发现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不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规定,他也有拒绝付款的权利。

(二)开证行(Issuing Bank)

开证行一般位于开证人所在地,是应开证申请人的要求,或者代表自己开出信用证的银行。开证行一旦接受了开证人的申请,就有责任按后者提交的开证申请书的内容,正确、完整、及时地开出信用证,并对受益人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进行承付。若开证人不能付款赎单,开证行有权处理单据和货物,也有权向开证人追索垫款。

(三)通知行(Advising Bank)

通知行是指应开证行的要求,将信用证通知给受益人的银行。通知行一般是开证行在出口人所在地的代理行,它有责任证明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帮助受益人澄清有关信用证的疑点。

(四)受益人(Beneficiary)

受益人指接受信用证并享受其利益的一方,也就是信用证上指定的有权使用该信用证、有权凭借信用证取得货款的人。他一般是交易中的出口商或实际供货人。如果受益人发现信用证条款与合同条款不符,他应立即要求修改信用证或表示拒绝接受;而一旦受益人接受了信用证,就要在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内装运货物和向银行交单。若开证行因某种原因而不能付款,则受益人有权要求进口商履行付款义务。

(五)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

议付行是在受益人提交相符单据的情况下,购买汇票(汇票付款人为该行以外的其他银行)及/或单据,从而在受益人应获偿付的当天或之前向受益人预付或者同意预付款项的、信用证上的指定银行。若信用证可在任一银行进行议付,则受益人可以选择任何银行作为议付行。大多数情况下,受益人愿意选择通知行作为议付行。

(六)付款行(Paying Bank)

付款行是开证行在信用证上指定的,在单据与信用证规定相符时对单据付款的银行,实际上就是信用证下汇票的付款人。很多情况下付款行都由开证行自己兼任,但开证行也可以在信用证中指定另外一家银行充当付款行。

(七)保兑行(Confirming Bank)

保兑行是根据开证行的授权或要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银行。保兑行在开证行因种种原因不能对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付款时,承担对该单据的付款责任。

(八)偿付行(Reimbursing Bank)

偿付行是受开证行的委托,代开证行向议付行或其他垫款行偿还垫款的银行。偿付行一般位于进口国与出口国以外的第三国,它之所以出现,往往是由于交易货款的结算使用的是偿付行所在国家的货币,或是由于开证行的资金集中在该银行。若偿付行不能及时偿付,开证行要负责赔偿有关垫款行的利息损失。

除了以上这些主要当事人,在信用证业务中还可能遇到其他当事人。但无论如何,信用证所有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都要受信用证各项条款的约束。

四、信用证支付方式的一般业务程序

不同种类的信用证包含了内容不同的条款,其业务程序会有很大区别。但一般来说,信用证支付方式大体要经过以下几个基本环节:

第一,开证申请人(即进口方)向开证行申请开证,他要按贸易合同中的有关内容填写开证申请书、交纳开证押金、手续费,或向开证行提供其他担保。

第二,开证行以开证人开证申请书的内容为依据开立信用证,委托受益人(即出口方)所在地的通知行,将信用证通知或转递给受益人。

第三,通知行在审查信用证上的印鉴或密押无误后,将信用证通知或转递给受益人。

第四,受益人审核并接受信用证后,按照信用证的各项规定运出货物,取得货运单据,并在信用证有效期限内备齐信用证要求的所有单据,向议付行交单议付。

第五,议付行审单无误后,在汇票金额中扣除贴现息和手续费,将余额垫付给受益人。

第六,议付行将受益人提交的全套单据分次寄交开证行或付款行要求偿付。

第七,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审单无误后,将票款偿付给议付行。

第八,开证行向开证人发出通知,开证人审单无误后向开证行付款,同时取得全套单据。

五、信用证的种类

由信用证的定义可知,信用证是开证行所作出的,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不可撤销的承诺。而依据信用证中是否要求受益人提供货运单据,可以将信用证分为光票信用证与跟单信用证。跟单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最常见的信用证,银行凭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跟单汇票或仅凭合格的单据对受益人付款。以下对信用证的分类,实际上就是根据跟单信用证的性质、期限、流通方式等不同特点,对跟单信用证所进行的分类。常见的信用证有以下几种:

(一)保兑信用证与不保兑信用证

这是根据信用证是否具有两家银行的双重承付承诺而对信用证所作的分类。

1.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L/C)

保兑信用证是指保兑行应开证行或受益人的要求,在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上加列保兑文句,从而使该信用证具有了开证行与保兑行双重的承付承诺。在进出口业务中,出口方往往由于政治原因,或是因为对开证行的资信状况不够了解或不够满意,而要求开证行委托另一家银行对信用证加具保兑。保兑行通常选择通知行来担当,也可以选择其他银行;但要注意,保兑行不应与开证行处于同一个国家或地区,以避免保兑行与开证行受到该国家或地区同样的政策法规限制,因此而同样无法对受益人付款。

2.不保兑信用证(Unconfirmed L/C)

不保兑信用证就是一般的信用证,它只有开证行这一家银行对符合规定的单据的承付承诺,这里不再作进一步说明。

(二)即期信用证、远期信用证、预支信用证

这是根据信用证的付款期限而对信用证所作的分类。

1.即期信用证(Sight Credit)

即期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或付款行在收到受益人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后,要立即对单据付款。即期信用证下,受益人一般不需要开立汇票,开证行或付款行只凭全套合格的货运单据付款。这种信用证使出口方得以迅速收回货款,是国际贸易中最常见的一种信用证。

2.远期信用证(Usance L/C)

远期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或付款行在收到受益人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时并不立即付款,而是在信用证规定的付款期限到来时才进行付款。持这种信用证,出口方交单在先、收款在后,实际上等于为进口方提供了资金融通的便利。常见的远期信用证有:

(1)银行承兑远期信用证(Banker's Acceptance Credit)

这种信用证下远期汇票的付款人是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所指定的某一银行。议付行在审核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无误后,将远期跟单汇票交该银行承兑。在该银行对汇票进行了承兑后,议付行就将单据交给该银行,只保留已被承兑的汇票;待汇票到期时再向该银行做付款提示,款项收妥后交受益人。

在各种远期信用证中,这种信用证比较受出口商的欢迎。若出口商在远期汇票到期前发生资金周转的困难,可以委托议付行将银行已承兑的汇票在当地贴现市场上贴现,从而提前收回资金。另外,这种信用证下,进口商原则上只有在汇票到期、对开证行付清全部货款后才能取得货运单据。但在实际业务中,货物往往在汇票到期前就已运抵目的地,这时资信状况与经营作风俱佳的进口商可以与开证行协商,凭信托收据向银行借单提货,待汇票到期时再对开证行付款,赎回信托收据。

(2)商号承兑远期信用证(Trader's Acceptance Credit)

这种信用证下远期汇票的付款人是进口商。议付行要通过开证行将远期跟单汇票交进口商承兑,后者审单无误,并对该汇票进行承兑后,要将已承兑的汇票与全套单据一起返还给银行;待远期汇票到期时,再付款赎单,并由开证行将全部货款经由议付行转交受益人。由于远期汇票的承兑人是进口商,所以很难在贴现市场将汇票贴现出去,使出口商无法套用贴现市场资金解决自己资金周转的困难。因此,为鼓励进口商尽快支付货款,信用证下的这种汇票通常带有利息条款,规定进口方要按一定利率对出口方支付利息。若进口方提前付款,就可以少付利息。目前在国际贸易业务中,这种信用证已很少使用。

(3)延期付款信用证(Deferred Payment Credit)

这种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在信用证中规定,将在货物装船后或开证行见单后或其他特定日期后若干天付款,而不需要卖方开出远期汇票的信用证。由于出口方不开立汇票,不能在资金周转困难时利用贴现市场的资金,因此在这种信用证项下,货物的价格较高,以弥补较高的银行贷款利率与较低的贴现率之间的差额。

(4)假远期信用证(Usance Credit Payable at Sight)

这种信用证也被称为“买方远期信用证”,是指交易双方达成即期交易,但进口方出于利用开证行或其他贴现行资金的目的,在信用证中规定出口方开立一张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远期汇票,在受益人提交了合格的单据、开证行对远期汇票进行承兑后,将该汇票在贴现市场上贴现,并明确表示由进口方承担贴现息和有关手续费。由于进口方在这张远期汇票到期时才需要对外付款,所以这种信用证对他而言具有远期信用证的性质;同时由于出口方一般可以通过贴现汇票的方式而立即取得全部货款,所以这种信用证对出口方而言又与即期信用证相似。

3.预支信用证(Anticipatory L/C)

预支信用证实际相当于进口方给出口方的预付货款。它是指开证行在信用证中规定,出口商可以在货物装运前开出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光票,由议付行按照开证行的指示买下该汇票,然后向开证行索偿;开证行也可以在信用证中授权垫款的议付行在受益人交单前就可以向其垫付全部或部分货款,同时说明利息要收回,受益人在真正交单议付时只能取得扣除垫款本息后的余额。如果受益人到期不能交单,开证行保证偿还垫款行垫款的本息。可见,预支信用证使出口方凭光票就可以拿到货款。由于这种预支货款的条款在信用证中有时会以红字打出,以引起人们的注意,所以这种信用证也被称为“红条款信用证(Red Clause L/C)”。

(三)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议付信用证

这是根据信用证的使用方式对信用证所作的分类。

1.付款信用证(Payment Credit)

付款信用证是指在信用证中指定一家付款行,受益人在向该付款行提交符合规定的单据时,该银行就要付款,而且这种付款是最终性的。付款信用证一般不要求受益人开出汇票,同时也不允许受益人向付款行以外的其他银行交单议付。付款信用证又可以分为即期付款与延期付款两种。

2.承兑信用证(Acceptance Credit)

承兑信用证是指在信用证中规定由某一指定银行作为受益人开出的远期汇票的付款人,并由该银行对该远期汇票进行承兑,在汇票到期时对汇票付款。被指定的承兑行一般是通知行。若受益人在汇票到期日前需要收款,可以将已由银行承兑的汇票贴现,这样便可以提前取得票款净额。

3.议付信用证(Negotiation Credit)

议付信用证一般都注明“议付兑现(available by negotiation)”的字样,是指开证行在信用证中允许受益人向某一银行交单议付的信用证。议付信用证分为限制议付和自由议付两种情况,前者指开证行在信用证中规定受益人只能向某一指定银行交单议付,后者则是开证行允许受益人向任何一家愿意买入单据的银行交单议付。在议付信用证下,除非议付行就是保兑行或是开证行,议付行在不能从开证行得到偿付时,可以向受益人追索,要求其退还垫款。

(四)可转让信用证、对背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与对背信用证都是为方便中间商进行贸易而使用的信用证。

1.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Credit)

可转让信用证上必须注明“可转让(Transferable)”字样,它是指受益人(即第一受益人,一般就是中间商)根据信用证有关条款的规定,有权要求信用证指定的转让行(若信用证规定可在任一银行兑用,则转让行指开证行特别如此授权并实际办理转让的银行),将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另一个或几个第二受益人(通常是真正供货人)兑用。

可转让信用证在转让时应以原证的各条款为依据,但总金额与单价可以减少,最迟装船期、交单期与信用证有效期可以提前,保险加成率可以提高,还可以用第一受益人的名称代替原开证人的名称。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第二受益人不能通过银行再将其转让给其后受益人。但只要可转让信用证明确不禁止分批装运,第一受益人就可以在转让总金额不超过原信用证金额的条件下,将该证同时转让给几个第二受益人,这种转让不构成对信用证的第二次转让。

可转让信用证的第二受益人在货物出运后必须向转让行交单,取得票款。转让行要以第一受益人开立的汇票、发票替换第二受益人提交的相应单据,并将两张汇票间的差额付给第一受益人,然后再将第一受益人开出的汇票、商业发票与第二受益人出具的其他单据一起寄交开证行要求偿付。若第一受益人未能在转让行要求时提交自己的发票、汇票,或其提交的发票导致了第二受益人的交单中本不存在的不符点,而未能在第一次要求时修正,则转让行有权将第二受益人的单据照交开证行,同时不再对第一受益人承担责任。

2.对背信用证(Backto Back L/C)

对背信用证是指中间商在收到以其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后,以该证为抵押,请求通知行或其他银行开出的、以信用证项下货物的真正供货人为受益人的新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又被称为从属信用证或转开信用证,开出对背信用证的银行也被称为第二开证行。

对背信用证的开出及使用与可转让信用证的转让使用很相似,它们的最关键的区别在于,对背信用证是独立于原证的新的信用证,第二开证行对真正的供货人要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信用证的表面也不注明“对背信用证”字样。实际上,在这笔交易中,真正的供货人、进口商及原证的开证行很可能都不知道中间商对背开证,供货人与进口商更是不知对方的存在。这也是中间商能够稳居供货人与进口商之间,赚取差价好处的原因之一。

(五)循环信用证

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Credit)与一般的、在使用过之后即作废的信用证有明显的区别。它是指在信用证金额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后,仍可以恢复到原金额,经过多次使用,直至信用证规定的次数或总金额用完为止。循环信用证上必须注明“循环”字样,特别适用于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分批交货的大宗交易。

循环信用证的循环方式包括按金额循环与按时间循环两种。前者指受益人可以按信用证金额连续使用信用证,直至该证规定的总金额用完为止;后者指受益人可以在若干个连续的规定时间段(如一个月)内连续使用信用证,直到使用次数达到信用证规定的次数。另外,若循环信用证允许将前次未使用完的信用证余额移到下一次一并使用,则该证属于积累循环信用证,否则便属于非积累循环信用证。

从循环信用证恢复原金额的方式来看,如果信用证在出口商使用后自动恢复到原金额,则它属于自动循环;若信用证在出口商使用后,要有开证行的通知才能恢复原金额,则它属于非自动循环;而半自动循环是指受益人交单后,如果在若干天内未收到开证行停止信用证再次生效的通知,信用证就可以恢复到原金额继续使用。

(六)对开信用证

对开信用证(Reciprocal Credit)经常出现在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及一般的易货贸易中,它是指对销贸易交易的双方分别向各自的银行申请开立的,以对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

为避免对销贸易中先出口的一方当事人在出口之后不履行进口对方货物的承诺,对开信用证下的第一张信用证在开出后通常暂不生效,待对方开来第二张信用证(即回头证)并经受益人(即第一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接受时,两张信用证同时生效。当然,如果交易双方彼此信任,也可以规定第一张信用证开出后立即生效,回头证以后再开,但这时先进口、先开证的一方要承担对方不进口、不开证的风险。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