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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开证银行负首要付款责任吗

时间:2022-11-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中重要结算方式,在使用过程中会涉及多个当事人,即开证申请人、开证行、通知行、受益人、议付行及付款行。付款行是指信用证上指定的付款银行,即开证行授权进行信用证项下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出口商出具的汇票的银行。保兑行在信用证上加具保兑后,即对受益人独立负责,承担必须付款或议付的责任。他是接受第一受益人转让、有权使用该信用证的人。

第一节 信用证概述

信用证支付方式与汇付和托收不同,它是建立在银行信用的基础上,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进出口双方互不信任的矛盾,同时也能够为进出口双方提供资金融通的便利。

一、信用证的概念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第2条规定:信用证是“指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承付(honour)是指:(1)如果信用证为即期付款信用证,则即期付款。(2)如果信用证为延期付款信用证,则承诺延期付款并在承诺到期日付款。(3)如果信用证为承兑信用证,则承兑受益人开出的汇票并在汇票到期日付款。”

简言之,信用证是开证行应开证申请人的请求,或以自身名义向受益人开立的、承诺在规定的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向受益人支付一定金额的保证文件。

二、信用证的当事人

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中重要结算方式,在使用过程中会涉及多个当事人,即开证申请人、开证行、通知行、受益人、议付行及付款行。此外还有其他当事人,即保兑行和偿付行等。现分述如下:

1.开证申请人(applicant)

开证申请人是指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即进口商或实际买主,在信用证中往往又称开证人(opener),如果由银行自己主动开立信用证,此种信用证则没有开证申请人,指银行本行。

2.开证行(opening bank;issuing bank)

开证行是指接受开证申请人的委托或为自身行事,开立信用证的银行,一般是进口商所在地的银行。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的权利和义务以开证申请书为依据。开证银行的责任和权利有:(1)根据开证申请人的指示开证。(2)信用证一经开出,按信用证规定的条款,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3)对信用证条件下不符的单据有拒付的权利。

3.通知行(advising bank;notifying bank)

通知行是指接受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转交给出口商的银行,一般是出口商的所在地银行。通知行的行为受其与开证行的代理合同的约束。它的具体责任有:(1)鉴别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2)将信用证的内容通知出口商。如不愿通知或无法鉴别信用证,则必须毫不迟延告知开证行;但如无法鉴别而又决定通知受益人,则在通知时必须告知受益人它未能鉴别该证的表面真实性。除此之外,通知行无需承担信用证的承付或议付责任。

4.受益人(beneficiary)

受益人是指信用证上指定的有权使用该证的人,即出口商,也就是买卖合同的卖方。受益人必须按买卖合同的规定发货、按信用证规定签发汇票和提交符合信用证要求的与货物相符的单据,并做到货约一致、单货一致、单证一致、单单一致,才能顺利地履行合同义务和在信用证项下向所指定的付款银行索取价款的权利,但也在法律上以汇票出票人的地位对其后的持票人负有担保该汇票必获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5.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又称押汇银行

议付行是指自愿买入出口商信用证项下交来单据和汇票的银行。通常在出口地的银行。议付行可以是开证行指定的银行,也可以是信用证中非指定的银行,这由信用证的条款来规定。但在不指定议付行的情况下,任何银行都是有权议付的银行,即在信用证中往往规定“Negotiation with any bank”。议付行审单无误,即可垫付汇票和单据的款项,在扣减垫付利息后将净款付给受益人。在信用证业务中,议付行通常又是以受益人的指定人和汇票的善意持票人的身份出现的,因此它对信用证受益人的付款有追索权

6.付款行(paying bank;drawee bank)

付款行是指信用证上指定的付款银行,即开证行授权进行信用证项下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出口商出具的汇票的银行。付款行通常是汇票的受票人,故亦称受票行(drawee bank)。付款行可以是开证行本身或接受开证行委托的代为付款的另一家银行,即代付行(correspondent bank)。付款行的付款等同于开证行付款,一经付款,即使事后发现有误,对受款人亦无追索权。

7.其他当事人

(1)保兑行(confirming bank),是指应开证行或受益人的请求在信用证上加批保证兑付的银行。它和开证行处于相同的地位。保兑行在信用证上加具保兑后,即对受益人独立负责,承担必须付款或议付的责任。在已经付款或议付之后,不论开证行倒闭或无理拒付,都不能向受益人追索,即对于汇票(有时无汇票)承担不可撤销的付款责任。

(2)偿付行(reimbursement bank),又称清算银行(clearing bank)。它是接受开证行的指示或授权,凭代付行或议付行的索偿电讯和航邮进行偿付,也是代开证行偿还垫款的第三国银行。按UCP600惯例规定,偿付行只按照开证行的指示向索偿行付款,并不接受和审查单据,不负单证不符之责,因此,事后如开证行发现单证不符,只能向索偿行追索而不能向偿付行追索。如果偿付行没有对索偿行履行付款义务,开证行有责任向索偿行支付索偿行向受益人支付的款项及有关利息。

(3)受让人(transferee),又称第二受益人(second beneficiary)。他是接受第一受益人转让、有权使用该信用证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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