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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收付款对账表

时间:2022-07-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贷记卡选择最低还款或超过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不得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

2.5.1 银行卡

2.5.1.1 银行卡的概念和分类

银行卡是指经批准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按照发行主体是否在境内,分为境内卡和境外卡;按照是否给予持卡人授信额度,分为信用卡和借记卡;按照账户币种的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和双币种卡;按信息载体的不同,分为磁条卡和芯片卡。

2.5.1.2 银行卡的资金来源、计息和收费

单位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其账户。严禁将单位的款项存入个人卡账户。

发卡银行对准贷记卡及借记卡(不含储值卡)账户内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发卡银行对贷记卡账户的存款、储值卡(含IC卡的电子钱包)内的币值不计付利息。贷记卡持卡人非现金交易享受如下优惠条件:①免息还款期待遇,最长为60天;②最低还款额待遇。贷记卡选择最低还款或超过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不得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准贷记卡按月计收单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0.05%。

2.5.1.3 银行卡申领、注销和挂失

1)银行卡的申领

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申领单位卡,单位卡可申领若干张。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发卡银行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申领个人卡。

2)银行卡的注销

销户时,单位卡账户余额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个人卡账户可以转账结清,也可以提取现金。

3)银行卡的挂失

持卡人丧失银行卡,应立即持本人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证明,并按规定提供有关情况,向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申请挂失。

2.5.2 汇兑

2.5.2.1 汇兑的概念和分类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汇兑分为电汇和信汇两种。汇兑结算适用于各种经济内容的异地提现和结算。

2.5.2.2 汇兑的撤销和退汇

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已经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退汇。转汇银行不得受理汇款人或汇出银行对汇款的撤销或退汇。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立即办理退汇。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2.5.3 委托收款

2.5.3.1 委托收款的概念

委托收款是指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的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委托收款在同城和异地均可以使用,其结算款项的划回方式分为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用。

2.5.3.2 委托收款的结算规定

1)委托收款办理方法

(1)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在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

(2)以单位为付款人的,银行通知付款人后,付款人应于接到通知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

(3)银行在办理划款时,付款人存款账户不能足额支付的,应通过被委托银行向收款人发出未付款项通知书。

2)委托收款的注意事项

(1)付款人审查有关债务证明后,对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项需要拒绝付款的,有权提出拒绝付款。

(2)收款人收取公用事业费,必须具有收付双方事先签订的经济合同,由付款人向开户银行授权,并经开户银行同意,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可以使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

2.5.4 托收承付

2.5.4.1 托收承付的概念

托收承付是指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付的结算方式。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000元。

2.5.4.2 托收承付的办理方法

1)托收

收款人按照签订的购销合同发货后,应将托收凭证并附发运凭证或其他符合托收承付结算的有关证明和交易单证送交银行。

2)承付

购货单位承付货款有验单承付和验货承付两种方式。验单承付期为3天,从购货单位开户银行发出通知的次日算起(承付期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银行即视作承付,在承付期满的次日上午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2.5.5 国内信用证

2.5.5.1 国内信用证的概念

国内信用证(简称信用证)是适用于国内贸易的一种支付结算方式,是开证银行依照申请人(购货方)的申请向受益人(销货方)开出的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支付款项的书面承诺。

2.5.5.2 国内信用证的结算方式

国内信用证结算方式只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产生的货款结算,并且只能用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申请人交存的保证金和其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支付的,开证行仍应在规定的付款时间内进行付款。对不足支付的部分作逾期贷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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