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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地点和方式

时间:2022-10-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履行地点是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受领给付的地点。履行地点直接关系到履行的费用和时间,有可能涉及纠纷发生以后用来确定管辖法院的依据。履行方式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以何种形式来履行义务。另外,约定管辖法院时,切忌出现“由守约方所在地法院管辖”或“当地法院管辖”。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把货物送过船舷后交付,货过船舷后买方须承担货物的全部费用、风险、灭失或损坏,另外要求卖方办理货物的出口结关手续。

履行地点是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受领给付的地点。履行地点直接关系到履行的费用和时间,有可能涉及纠纷发生以后用来确定管辖法院的依据。

1.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以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3.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4.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5.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6.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7.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此外,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1)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2)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综上,买卖合同履行地的确定,首先以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为准;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补充协议;若仍达不成补充协议的,则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合同履行地。

履行方式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以何种形式来履行义务。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结算方式等。履行方式由法律或者合同约定或者是合同性质来确定,不同性质、内容的合同有不同的履行方式。根据合同履行的基本要求,在履行方式上,履行义务人必须首先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履行。如果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协议不成的,可以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来确定;如果仍然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法律风险一

1.风险名称:履行地点瑕疵。

2.表现形式:没有约定,约定不明确。

3.法律后果:存在风险转移不确定,容易引起纷争、纠纷发生的,管辖法院不明确,可能给企业带来不确定风险。

4.防范技巧和方法:在合同中尽量明确履行的地方及风险转移。另外,约定管辖法院时,切忌出现“由守约方所在地法院管辖”或“当地法院管辖”。要判断何方当事人守约,需要经过实体审理方能确定,在确定管辖权的阶段无法判明,这类约定不明确的管辖协议无法执行,属无效。而“当地法院”由于何为当地指代不明,常常产生争议。

法律风险二

1.风险名称:多个合同义务履行地。

2.表现形式:总公司与子公司或其他关联公司一起购买材料,部分是总公司南宁需要,部分是分公司北海需要,但均以总公司名义签订和付款。

3.法律后果:存在风险转移不确定,容易引起纷争、纠纷发生的,管辖法院不明确,可能给企业带来不确定风险。

4.防范技巧和方法:合同项下的义务可能是单一的,也可能是多个的,应当将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所在地确定为合同履行地,何为主要义务,也要结合合同履行的实体内容来确定。当主要义务履行地无法确定的,两个以上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法律风险三

1.风险名称:运输方式不明。

2.表现形式:合同没有约定运输方式或约定不明,如是否通过铁路、公路、内河、海运、空运或者管道运输或者联合运输方式没有进行约定。笼统地交由物流。

3.法律后果:运输方式涉及路途时间、风险转移及费用。没有明确运输方式可能因费用提高或路途、时间过长而引起纠纷。

4.防范技巧和方法:企业在签订合同前,应对运输方式有一点理解,根据各种运输的优缺点来确定选择的运输方式。一般从五个具体项目认真研究考虑:

(1)货物品种。关于货物品种及性质、形状,应在包装项目中加以说明,选择适合这些货物特性和形状的运输方式,货物对运费的负担能力也要认真考虑。

(2)运输期限。运输期限必须与交货日期相联系,应保证运输时限。必须调查各种运输工具所需要的运输时间,根据运输时间来选择运输工具。运输时间的快慢顺序一般情况下依次为航空运输、汽车运输、铁路运输、船舶运输。各种运输工具可以按照它的速度编组来安排日程,加上它的两端及中转的作业时间,就可以算出所需的运输时间。在商品流通中,要研究这些运输方式的现状,进行有计划的运输,希望有一个准确的交货日期是基本的要求。

(3)运输成本。运输成本因货物的种类、重量、容积、运距不同而不同。而且,运输工具不同,运输成本也会发生变化。在考虑运输成本时,必须注意运费与其他物流子系统之间存在互为利弊的关系,决定运输方式时,不能只考虑运输费用,要由全部总成本来决定。

(4)运输距离。从运输距离看,一般情况下可以依照以下原则:300公里以内,用汽车运输;300~500公里,用铁路运输;500公里以上,用船舶运输。一般采取这样的选择是比较经济合理的。

(5)运输批量。运输批量的影响,因为大批量运输成本低,应尽可能使商品集中到最终消费者附近,选择合适的运输工具进行运输是降低成本的良策。一般来说,15~20吨及以下的商品用汽车运输;15~20吨及以上的商品用铁路运输;数百吨以上的原材料之类的商品,应选择船舶运输。

法律风险四

1.风险名称:交货方式不明。

2.表现形式:有交货地点无费用承担,或风险责任不明。在涉外合同中,对交货方式不理解,简单使用缩写的英文字母代替。

3.法律后果:涉及履约费用及运输风险容易引起纠纷。

4.防范技巧和方法:企业应对十三种交货方式有一定的了解,选择双方可以接受的交货方式并明确作为合同条款予以约定。

(1)工厂交货(EXW)。卖方负有在其所在地即车间、工厂、仓库等把备妥的货物交付给买方的责任,但通常不负责将货物装上买方准备的车辆上或办理货物结关,而且买方承担自卖方的所在地将货物运至预期的目的地的全部费用和风险。

(2)货交承运人(FCA)。卖方应负责将其移交的货物,办理出关后,在指定的地点交付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照管。根据商业惯例,当卖方被要求与承运人通过签订合同进行协作时,在买方承担风险和费用的情况下,卖方可以照此办理。本交货方式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3)船边交货(FAS)。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码头或舶船上把货物交至船边,从这时起买方须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全部费用和风险,另外买方须办理出口结关手续。本交货方式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4)船上交货(FOB)。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把货物送过船舷后交付,货过船舷后买方须承担货物的全部费用、风险、灭失或损坏,另外要求卖方办理货物的出口结关手续。本交货方式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5)成本加运费(CFR或C&F)。卖方支付把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开支和运费,但从货物交至船上甲板后,货物的风险、灭失或损坏以及发生事故后造成的额外开支,在货物越过指定港的船舷后,就由卖方转向买方负担。另外要求卖方办理货物的出口结关手续。本交货方式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6)成本、保险费加运费(CIF)。卖方除负有与“成本加运费”相同的义务外,卖方还须办理货物在运输途中应由买方承担购货物灭失或损坏的海运保险并支付保险费。本交货方式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7)运费付至(CPT)。卖方支付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运费。关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交至承运人后发生事件所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自货物已交付给承运人照管之时起,从卖方转由买方承担。另外,卖方须办理货物出口的结关手续。本交货方式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8)运费及保险费付至(CIP)。卖方除负有与“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相同的义务外,卖方还须办理货物在运输途中应由买方承担的货物灭失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并支付保险费。本交货方式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9)边境交货(DAF)。卖方将备妥的货物运至边境上的指定地点,办理货物出口结关手续,在毗邻国家海关关境前交货,主要适用于通过铁路或公路运输的货物,也可用于其他运输方式。

(10)目的港船上交货(DES)。卖方把备妥的货物,在指定目的港的船甲板上不办理货物进口结关手续的情况下,交给买方,故卖方须承担包括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的所有费用与风险。本交货方式只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11)目的港码头交货(DEQ)。卖方将其备好的货物,在指定目的港的码头,办理进口结关手续后,交付给买方,而且卖方须承担所有风险和费用,包括关税、捐税和其他交货中出现的费用。本交货方式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12)未完税交货(DDU)。卖方将备好的货物,在进口国指定的地点交付,而且须承担货物运至指定地点的一切费用和风险(不包括关税、捐税及进口时应支付的其他官方费用),另外须承担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和风险。买方须承担因未能及时办理货物进口结关手续而引起的额外费用和风险。本交货方式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13)完税后交货(DDP)。卖方将备好的货物在进口国指定地点交付,而且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地点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并办理进口结关手续。本交货方式可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法律风险五

1.风险名称:结算方式不明。

2.表现形式:虽然有价款结算条款但约定不明,如约定了合同总价,但又约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结算。

3.法律后果:如果无法从合同其他地方体现又没有结算单,容易发生纠纷;发生纠纷后无法确定风险。

4.防范技巧和方法:对于结算方式,企业应特别注意明确:(1)结算总额。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对已经超出合同约定的总额多出部分,能否使用以及如何结算;(2)结算单价。实践中,有些合同,特别是工程类合同,事先无法确定总额,甚至单价也会随之变动,对此应该首先明确可以明确的单价部分;对不明确的部分,应给予浮动价格且及时结算进行确认。

此外,还应注意,在涉及支付方式时,明确现金支付、转账还是票据支付。凭发票支付问题,还应明确发票的种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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