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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合同成立时间是由承诺实际生效时间决定的,但我国法律对合同成立时间作了若干特殊规则,现分述如下:《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值得注意的是,只有当事人特别约定上述确认书时,该确认书方能担当此任,如果没有约定,合同成立时间还是依照《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另根据《合同法》第35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四节 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一、合同成立的时间

合同成立的时间是指合同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拘束力的时间。合同成立时间是由承诺实际生效时间决定的,但我国法律对合同成立时间作了若干特殊规则,现分述如下:

1.合同自承诺生效时成立

《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这是我国法律确定合同成立时间的一般原则。由于我国《合同法》采取到达主义,因此承诺生效时间以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时间为准。如果以直接对话方式作出承诺,承诺作出时间即为生效时间。如果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要约人指定了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则承诺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为承诺的生效时间;如果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承诺的电文进入要约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为承诺生效的时间。如果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用实际行动表示承诺的,一旦完成该承诺行为,合同即告成立。如甲建筑公司向自己的长期合作伙伴乙水泥厂发电文,称需要某型号的水泥50吨。乙水泥厂第二天即组织装运,第三天起运,第四天到达,此时第四天应为合同成立时间。

2.合同自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时成立

《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这可以看做是“合同自承诺生效时成立”原则的例外。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有可能是已经对合同全部或者主要内容达成口头协议,最后仅仅是采用书面形式“固定成果”;也有可能是通过合同书的形式完成要约与承诺的过程。按照该条规定,凡是采用合同书的形式订立合同,自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签字或者盖章时生效;如果签字或者盖章时间有先后的,以最后签字或者盖章行为完成即为生效。

值得注意的是,此处的合同书,应当指全面记载合同条款的纸制文书或者电子文书。如果采用电报、电传、信件等方式表达要约和承诺意思表示的,按照《合同法》第25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原则处理。

3.合同自当事人签订确认书时成立

《合同法》第33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所谓确认书,是指当事人为了确定合同订立过程中的哪些文件构成合同内容而签署的书面文件。在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之间往往会进行多次文件的传递,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散见于这些文件之中,慎重起见,当事人有必要对这些文件进行清理,通过确认书的方式全面再现合同内容。

【案例2-11】大陆甲公司与香港乙公司就购买一批文化用品进行磋商,甲公司在传真中言明,如果达成协议则以最终签署售货确认合同为准。乙公司在接到甲公司的最后一份传真时认为双方已经就该笔买卖的标的、价格、期限、支付等达成了一致,只待履行,于是于1996年9月1日向甲公司开出信用证。但甲公司以信用证上注明的价格条件不能接受为由拒绝发货。请问,甲公司是否有权拒绝乙公司的发货?

值得注意的是,只有当事人特别约定上述确认书时,该确认书方能担当此任,如果没有约定,合同成立时间还是依照《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4.合同自一方接受对方履行时成立

《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合同法》第37条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合同法一贯遵循尽可能地促成合同成立、有效的原则,所以对于一方已经进行实际履行且对方也实际接受的合同,即使双方没有完成“书面”、“签字或盖章”等形式要件,法律也认定该合同成立。

前述的履行和受领弥补的是合同在形式要件上的缺陷,该形式要件可以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也可以是当事人约定的。但无论如何,该形式要件仅仅包括书面或者签字盖章等形式,不能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审批或者登记过户等要件。

在理解前述履行和受领规则时,要注意以下要求:(1)当事人一方履行的是主要义务。(2)当事人一方的履行被对方接受。如果仅仅有履行没有接受,该规则不能适用。至于该履行、接受之后因为合同履行有瑕疵发生退货或者换货,仅仅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问题,不是合同成立问题,所以不影响合同成立的认定。

采用履行和受领规则认定合同成立的,合同成立时间为受领完成的时间。

二、合同成立的地点

合同成立的地点即当事人达成合意的地点。合同成立地点涉及合同交易习惯的适用、有关费用的承担、纠纷的诉讼管辖等重要因素,因此明确合同的成立地点十分重要。

《合同法》第34条规定,承诺生效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如果承诺以对话方式作出,作出承诺之地即为生效之地;如果承诺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则承诺到达之地为合同生效之地;如果承诺以行为作出,则该行为完成之地为合同成立之地。

另根据《合同法》第35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如果当事人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不一致,则合同的成立地点为最后完成签字或者盖章之地。如果当事人采用数字电文的形式订立合同,根据《合同法》第34条第2款的规定,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点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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