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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代理人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设立行政诉讼代理人制度,最基本的目的是协助或帮助当事人进行诉讼,确保其诉讼权利得以实现,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行政诉讼的委托代理人,是指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代理其进行行政诉讼活动的人。

11.3.7 行政诉讼代理人

1.行政诉讼代理人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诉讼代理人,是指在代理权限内,以当事人的名义进行行政诉讼活动的人,行政诉讼代理既可能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也可能由当事人委托而成立。在代理中,被代理的一方为被代理人或委托人。诉讼代理权为诉讼代理人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权限。设立行政诉讼代理人制度,最基本的目的是协助或帮助当事人进行诉讼,确保其诉讼权利得以实现,维护其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代理人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诉讼代理人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2)行政诉讼代理人只能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活动。

(3)行政诉讼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的诉讼行为,其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4)行政诉讼代理人必须具有诉讼行为能力。

2.行政诉讼代理人的种类

行政诉讼代理人按其代理权产生依据的不同可以分为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三类:

(1)法定代理人。行政诉讼的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代理权,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人进行行政诉讼的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在行政诉讼中,法定代理人只适用于代理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原告或第三人的个人进行诉讼,而不适用于法人、其他组织或作为被告的行政主体。法定代理人一般都是对被代理人负有保护和监督责任的监护人,法定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存在着亲权或监护关系,如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如果被代理人没有作为监护人的亲属,则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他们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作为法定代理人。

(2)指定代理人。行政诉讼的指定代理人是指基于法院指定而享有代理权,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人进行行政诉讼的人。指定代理人制度同样是为无诉讼行为能力的人设定的,是对法定代理人制度的补充。但指定代理不是给予监护权,也不是基于当事人委托而产生,而是源于人民法院的职权指定。

(3)委托代理人。行政诉讼的委托代理人,是指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代理其进行行政诉讼活动的人。《行政诉讼法》第2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在行政诉讼中,委托诉讼代理是使用最为普遍的一种代理方式。委托代理人是基于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而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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