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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立法的效力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生效时间,一般有两种情况:其一,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行政立法的地域效力又称“行政立法的空间效力范围”,它是指行政法规和规章在哪些区域内产生效力。首先,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行政规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普遍有效。

5.2.6 行政立法的效力

1.行政立法效力的含义

行政立法的效力是指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法律效力,包括地域效力、对人的效力、对事的效力和时间效力。

作为一种抽象行政行为,行政立法只要能有效成立,就具有一般行政行为的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行政立法有效成立的一般前提条件有:第一,行政立法的内容不与宪法、法律和上级行政立法相抵触;第二,没有超越行政立法机关享有的行政立法权;第三,遵循了法定的程序;第四,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立法形式。

2.行政立法的效力范围

(1)行政立法效力的时间效力范围

行政立法的时间效力范围包括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生效时间和终止时间。

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生效时间,一般有两种情况:其一,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这是最通用的一种生效方式。采用这种生效方式的法规、规章通常都附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的条款来规定其生效日期。其二,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另定生效日期。有些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发布后不立即生效,而是另行规定生效日期。如1988年8月6日国务院第11号令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生效日期是1988年10月1日; 1996年1月29日国务院第193号令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规定的生效日期是1996年4月1日。这种生效方式,有利于新法生效实施之前,人民群众充分了解行政法规或规章的基本内容,同时也有利于行政机关为新法实施做一些准备工作。

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终止效力的时间,通常有四种情况。第一是新法废除旧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54条规定:“本条例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1980年12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及其配套的细则同时废止。”第二,授权法规定的授权时效届满。权力机关通过特别法律或专门决定授权行政机关就一定事项立法,当授权法明确规定了授权的时间限制时,时限一到,依此授权法规定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即为失效。第三,通过清理、撤销或废止旧的法规和规章。第四,行政立法因规定的社会事实已消灭或效果已完成而失效。

(2)行政立法对人的效力范围

行政立法对人的效力是指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适用于哪些人,即对哪些人发生法律效力的问题。行政立法对人的效力实际上是对法律关系主体的约束力,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国家机关的拘束力,二是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约束力,包括对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效力。一般而言,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行政规章,除了行政机关本身也应当受该法规或规章的约束以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在我国境内的外国公民、企业、组织和无国籍人都发生法律效力,但有特别规定的除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颁布的规章,只对其管辖区内的组织、个人有效。

(3)行政立法效力的地域范围

行政立法的地域效力又称“行政立法的空间效力范围”,它是指行政法规和规章在哪些区域内产生效力。由于行政立法的层次和内容不同,其空间效力范围也不一样。首先,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行政规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普遍有效。其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规章,只能在其管辖的区域范围内有效。最后,有些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内容仅就特定地区的问题做出规定,这样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仅在相应的区域内有效。比如,1988年5月4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海南岛的规定》只适用于海南岛地区,1984年10月15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使用管理办法》只适用于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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